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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几款担保业务用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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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 XX银行: 根据 公司(担保申请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开立保函的申请,贵行同意为担保申请人就 项目(合同号: )开立以 (受益人名称)为受益人的保函。 我公司, (注:公司名称),愿意就上述保函开立一事做 公司的反担保人,并承担一切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本反担保人特出具本反担保函,并郑重声明如下: 1、本反担保人是 年 月,经 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号码: )的法人,并有足够的资产作为反担保保证,保证履行本反担保函所规定的义务。 2、本反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反担保最高金额为贵行开立的保函项下之本金(大写: )、应付利息、其它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之和。 3、受益人径向贵行索赔时,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反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向担保申请人追偿。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以对外担保函规定币种或等值人民币清偿贵行保函项下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 4、当本反担保人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本反担保人授权贵行,从本反担保人开户银行的帐户中扣款,直至扣清全部款项。 本反担保人开户银行: 帐号: 5、贵行依照本反担保函第4款规定所发生的行为,本反担保人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 7、本反担保函是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反担保人,本反担保函所有条款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均不受影响,本反担保函继续有效。 A. 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及其他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 B. 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和破产、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产权变更等各种变化。 C. 保函项下权利被让及或转让。 D. 经担保申请人和贵行协商后,对保函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8、本反担保函自签发之日起,至保函到期后两年内有效。其间当担保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函有效期并经贵行同意时,本反担保函的效期自动相应延长。 9、在履行本反担保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应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反担保函,由本反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反担保书 **公司: 根据***的申请,贵司同意为其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人民币贷款的担保(贷款人为 ,借款人为***,贷款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 我公司,****公司,愿意就上述贷款合同担保做**的反担保人,并承担一切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本反担保人特出具本反担保书,并郑重承诺如下: 1、本反担保人是 年 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执照号码: )的法人,符合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并有足够的资产作为反担保保证,保证履行本反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 2、本反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书,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司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之本金 万元、应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它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之和。 3、贷款人径向贵司索赔时,贵司即有权直接向本反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向担保申请人追偿。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司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清偿贵司贷款合同担保项下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 4、本反担保书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反担保人,本反担保书所有条款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均不受影响,本反担保书继续有效。 A 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及其他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 B 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和破产、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丧失企业法人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产权变更等各种变化。 C 经担保申请人和贵司协商后,对保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5、本反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至贷款合同担保期限到期后两年内有效。其间当担保申请人申请延长担保有效期并经贵司同意时,本反担保书的效期自动相应延长。 6、在履行本反担保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应向贵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7、本反担保书,由本反担保人盖章即生效。   反担保人(盖章): ------------------------------------------------------------------------- 股权质押协议 鉴于: 公司(债权人)及 公司(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贷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 鉴于: 公司(质押人)持有 公司 %的股权并且其同意以股权质押方式就 公司(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担保, 公司(债权人)同意接受前述担保利益; 有鉴于此, 公司(债权人)及 公司(质押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当事人 1.1 质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1.2 质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2条:质押 质押人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全部质押给质押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担保。 第3条:担保范围 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但未付给质押权人的任何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质押权的费用。 第4条 质押期限 自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质押权人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 第5条 质押权的实现 5.1 若出现本协议第8条所述违约事件时,质押权人有权采取中国法律允许的行动以实现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前述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a)决定质押股权的价值,以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 (b)通过公开或私下销售处分质押股权,并从处分所得中优先受偿;或者 (c)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受让质押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质押股权;若有关主管机构同意,本条款同时构成质押人及质押权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若有关主管机构另有要求,则质押人应按本条款的约定及质押权人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5.2 质押人承诺,质押人放弃因质押人向质押权人代偿质押人之债务而形成之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第6条 陈述和保证 质押人在此为质押权人的利益向质押权人陈述和保证: 6.1 质押人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6.2 质押人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6.3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质押人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质押人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免于任何担保权利(但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担保权利或质押权允许的其他担保权利除外)。 6.4 除非经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6.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质押人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6.6 质押人保证,已向质押权人真实披露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 公司在本协议第4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6.7 质押人承诺,一旦 公司在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质押人将立即以自己的财产予以弥补,并且不因此向 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第7条 批准和登记 7.1 质押人向质押权人承诺,质押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 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签署本协议后立即将质押事项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担费用向 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7.2 质押人应自担费用立即向质押权人提交或促使向质押权人提交出资证明书及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质押人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8条 违约 如果下述任何情形发生,视为质押人违约,质押权人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 8.1 质押人未能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偿还任何本金或利息并且该违约情形在发生后三十日内未得到适当补救或弃权或主合同规定的质押人的其他违约事件发生。 8 2 质押人在本协议项下对质押权人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质押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 8.3 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质押人将其对质押人的任何或全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质押权人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 第9条 质押人的赎回权 在质押权人执行其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前,或者在质押权利的拍卖过程完成前,质押人可以质押权人满意的方式和价格买回其质押的股权。 第10条 生效 本协议在如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0.1 经质押人和质押权人正式签署; 10.2本协议所述股份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 第11条 转让 本协议应约束当事人及其各自继承人、经许可的受让人和被转让人,并对其有效,但未经质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或所有权利或义务。 第12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解释。 12.2 各方就本协议所生之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质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本款所述之争议议系指各方对协议是否成立、协议成立的时间、协议内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第13条 其他 13.1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当事人之间完整的协议,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在本协议签署前各方的信函来往、声明、协议或其他任何文件不得优于本协议及其附件。 13.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及适用于本协议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这样的条款应当从协议中取消。但是这样的条款应当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本协议的整体效力。各方应当协商订立新的条款,以取代这样的无效条款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 13.3 本协议构成质押人及质押权人之间独立的协议,其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使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任何原因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质押人也应当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3.4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并具有相同之效力。副本一式 份,作为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之用。 质押人: 法定(授权)代表: 日期: 质押权人: 法定(授权)代表: 日期: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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