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血液透析医疗合作协议书
股
份
制
合
作
协
议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各投资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公司股东组成部分:
投资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手机:
投资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手机:
投资人: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手机:
投资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手机:
投资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成立 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名称:
2、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医疗产业进行投资;医院管理、养老机构管理;医疗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医疗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公共软件服务。
3、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
4、 法定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5、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协商建立公司经营及日常管理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公司注册期限
以营业执照批准为准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出资额
(1) 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持有公司20%股份
(2) 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持有公司20%股份
(3) 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持有公司20%股份
(4) 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持有公司20%股份
(5) 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持有公司20%股份
2、出资方式
以进入公司帐户资金(现金)为出资方式
3、 出资期限
协议签订后,出资人每人向指定帐户缴入5万元(用于用于公司注册和枞阳血液透析中心立项前准备);出资人于立项后八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指定帐户注资协议出资额50%资金(壹佰万元)。在项目结束后八个工作日出资人需缴完剩余出资资金。各公司股东出资,于规定日期缴齐,如在规定期限未收到所出资金,则取消该股东成员资格,先前所投资金不予退还。
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协议期间各股东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依照《公司法》,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偿还。
第六条 入股、退股、股份转让
1、 入股:
a) 需承认本合同;
b) 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 执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
2、退股:
a)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b) 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3、 股份转让:
a)股份转让时间界限
公司首个投资项目正式运营前不得退股,强制退股,不退股本。
b)股份转让方式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新投资人入股,经全体合伙人通过方可加入持股成为股东。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参与公司事业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2、 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报告;
3、 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4、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二)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义务。
2、正常营业前不得抽回出资义务。
3、遵守公司章程义务。
4、对公司其他股东诚信义务。
5、保守公司经营相关核心内容义务。
6、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义务。
第八条 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2倍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私自经营公司已开展业务,如需经营,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2倍赔偿。
第九条 公司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各股东未作出公司下一步方案时;
b) 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 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 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事项:
a)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公证员参与清算;
b)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铜陵市仲裁机关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公司留存备查。
公司股东签名: 公司股东签名:
公司股东签名: 公司股东签名:
公司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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