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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和商业广场保障性住房监管协议书.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0592828 上传时间:2025-06-0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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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和商业广场保障性住房监管协议书 坪山新区中山大道和锦龙大道东南侧地块 保障性住房监管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路坪山段333号管委会大楼520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为了监督乙方落实深圳市坪山新区中山大道和锦龙大道东南侧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下称“本项目”)范围内保障性用房建设和交付使用,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障性用房基本要求: 1.1、保障房户型面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总建筑面积为45000平方米、总套数为700套公共租赁住房。其中65 m2户型占20%,80m2户型占80%。各户型建设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 1.2、装修标准:保障性住房应一次性装修到位,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原则统一完成市内装修。具体装修标准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二类装饰装修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其公共部分装修标准应与商品房公共部分保持一致。 1.3、保障性用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平面布局合理,小型适用,厅、卧、厨、卫和阳台齐全,保障性用房外观应与住宅区其他住宅外观和谐一致。 1.4、保障性用房住户与其他住宅业主享有同等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有同样物业管理服务。 1.5、乙方不得将保障性用房单独分宗红线另行建设,保障性用房建筑设计应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 二、保障性用房监管方式: 2.1、保障性用房设计方案、初步方案、施工图等在开工前需征求坪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报规划部门审批,方可开工兴建。 2.2、在乙方开发本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时,乙方须持与甲方签订《保障性用房房号确认表》及书面审核意见,方能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竣工验收及交付: 3.1、保障性用房质量标准须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规定。 3.2、保障性用房须与本项目整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本项目分期开发建设,保障性用房须在一期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30日内向坪山新区管委会申请办理收购移交手续。 3.3、保障性用房应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交付,如因甲方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延期,交付日期相应顺延。 3.4、乙方在移交保障性用房同时,应向坪山新区管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3.4.1、住宅使用说明书; 3.4.2、住宅质量保证书; 3.4.3、工程建设资料全套(按档案馆目录),包含:项目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批意见及验收证明书;环保批复及验收证明书;规划验收证明;人防意见征询单、验收证明;全套竣工图纸及电子文档(2套;房屋竣工面积查丈报告和逐套验收表)等; 3.4.4、施工方移交和完整资料全套(按档案馆目录),包含:所有设备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验收证明资料等。 3.4.5、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所需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3.4.6、上述资料,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公章或档案馆同原件相符复核章。 四、收购价格 本项目回购价格参照《关于研究宝城26区等城改项目改造范围及有关文问题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673),暂定回购单价4500元/㎡,暂定回购总价2.025亿元,最终价格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具体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回购协议。 五、维修维护 乙方对保障性用房负有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保修、维护和维修等义务。 六、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监管内容实施监管,对发现问题,向乙方出具整改意见。 6.2、乙方申报项目设计方案以及其他书面申请材料,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6.3、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监管内容,接受甲方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和落实。 6.4、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七、违约责任 7.1、乙方未按本协议户型面积标准编制设计方案,不得开工,乙方应修改设计方案至符合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开工期限不予顺延。 7.2、如因乙方原因出现工期拖延、建筑面积与本协议约定不符合等情况,按下列标准向保障性用房回购方支付违约金(单位:人民币): 7.2.1竣工日期延后,每延迟一天5万元; 7.2.2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各类违约金累计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违约金纳入区住房专项资金。 7.3、甲方未按期付款,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0.1%/日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7.4、本协议为甲方履行保障性用房法定监管职责专设,与乙方所负开发建设单位概括合同义务无关。 7.5、特别说明:若以上相关违约责任已被其他政府部门处罚,则本协议中相关违约情况应免于处罚。 八、其他约定: 8.1、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执,由争执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十份,甲方执七份、乙方执三份,同时向市规土委坪山管理局和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备案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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