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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绿化施工合同(协议书)(GF-2013-0201)
建设工程绿化施工合同
(高新区 工程)
(GF—2013—0201)
(正本)
建设单位:绵阳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单位:绵阳高新市政有限责任公司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发包方自筹。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双包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工期天数不一致,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以国家及省、市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为准)。材料品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及评验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约为:
人民币(大写) (¥ 元);(以财评中心工程审计金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2.合同价格形式: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执行四川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5年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材料价格计价,“信息”中没有材料价格以审计部门确认价格为准。工程量甲、乙双方现场收方并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3、工程款支付
⑴本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款 %;
⑵根据工程进度,完成 %工程量时,再拨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审计金额包干结算。剩余工程总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拨付完毕。
⑶、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维修,并按实际发生费用100%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含发包人收取管理费),不足部分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偿。
五、工程师与项目经理
(1)、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职权: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监控和经济技术签证。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设计变更。
发包人派驻工程师:
姓名:
职权:现场代表
(2)、项目经理
姓名: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与合同有关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应以最新签署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社会统一代码: 社会统一代码:
地 址: 地 址: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25号
邮政编码: 621000 邮政编码: 621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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