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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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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房屋代码: 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和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榆市国用(2013)第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 ,规划用途为 商住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2 年 9 月 21 日至 2082 年 9 月 21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 ,施工许可证号为 2012-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榆住建预售证第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用途为 住宅 ,属 钢筋混凝土结构 结构,层高为 , 建筑层数地上 15 层,地下 1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 币) 千 百 _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千_____ 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最终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不再互相追究其它法律、经济责任; (2) 此项无条款 ; (3) 此项无条款 ; (4) 此项无条款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1、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可享受总房款3%优惠。 2.分期付款 此项无条款 。 3. 其他方式(银行按揭)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首付该商品房总价30%以上(按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须达到该商品房总价60%以上),余款必须五日内办理以万元为单位整额按揭贷款,贷款不足部分由买受人于签订合同之日付清。贷款所发生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政策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实施或买受人不具备住房贷款条件以及按揭比例调整,买受人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五日内一次性现款付清剩余房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比率)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采取分期付款,按相应分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确定。 2.(1)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如果提交贷款资料不完善、不齐全,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按揭银行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完善。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则买受人应当按照第七条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应当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所造成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 12 月 31 日,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具体交付买受人时间另行通告或通知: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此项无条款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 2.规划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市政规划;   3.施工现场有重大考古发现; 4、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配套设施不能按期完备; 5、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施工。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比率)违约金。 2. 此项无条款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层数、朝向; (2) 此项无条款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全额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不退房,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既不退房,也不与出卖人签定补充协议,视同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按照实测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第十一条 交接 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过媒体(榆林日报或榆阳电视台)或电话或短信或售楼中心公示等形式告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通过媒体或电话或短信或售楼中心公示等形式告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自通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视为书面交付通知已送达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未能按通告或通知指定交付日期接收该商品房,视为该商品房如约交付,买受人须从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通告或通知指定日期起承担该商品房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商品房风险责任自通告或通知指定接收日起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还须承担因该商品房管理不善所产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责任。 此项无条款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负责达到预定标准。 2. 此项无条款 。 3. 此项无条款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上下水系统,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达到使用条件; 2.供电系统,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达到使用条件; 3、电话、宽带和有线电视,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达到使用条件,由买受人申请开通,开通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 天然气,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达到使用条件,由买受人申请开通,开通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5、暖气系统,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达到使用条件,由买受人申请开通,开通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6、此项无条款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出卖人在买受人监督下完善; 2、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基础设施不能按上述期限达到使用条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此项无条款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全部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或非出卖人能控制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1)房产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调整规定; (2)因国家政策调整而造成影响; (3)因其他买受人所造成影响不能集体办证; (4)出卖人按约定时间只负责房屋所有权证备案登记,买受人应积极配合并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有效;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延期,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未能按原定日期完成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同意给出卖人360天谅解期,在此期间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为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内容承担相应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也按住宅执行。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此项无条款 。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宇全体买受人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其他经营性用房产权归出卖人所有。 5、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屋面使用权归该楼宇全体买受人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业主不能在屋面上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和设施。 第十八条 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买受人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和使用期间禁止改变该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禁止损坏室内卫生间、厨房以及屋面防水结构,禁止增加或改变室内水、暖、电、气、弱电管道及设施设备。否则,发生故障和质量事故以及影响第三方安全使用,由买受人负责解决、维修、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使用性质。 买受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系统及公共设施造成出卖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与本合同有关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2、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4 页,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执壹份,产权登记部门执壹份,按揭贷款受理银行执壹份。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商品房预售,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人: 鉴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包括公摊面积发生差异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局2000年8月1日发布实施GB/T17986中《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B3.1规定,结合榆溪雅园一期住宅实际情况,现对共有建筑面积构成及分摊方法说明如下: 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管道井、楼梯间、屋面楼梯间、垃圾道、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面积之间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独立使用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公共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各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公摊面积发生差异处理办法执行合同第五条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 外墙:主体外墙外保湿,面层为石材及面砖 2. 内墙:毛墙面 3. 顶棚:毛顶棚 4. 地面:毛地面,卫生间地面防水处理 5. 入户门:钢制入户门(配门锁、门镜、门铃) 6. 窗 :塑钢中空玻璃及窗纱 7. 电话系统:设电话及宽带网络暗线系统,面板设于客厅、主卧室 8. 电视系统:设有线电视面板于客厅及主卧室 9. 电气系统:每户设照明开关、灯座及插座 10. 阳台:塑钢中空玻璃及窗纱(生活阳台除外) 11. 电梯:品牌电梯;轿厢装修 12. 给排水系统:厨房和卫生间、洗衣阳台各设给排水接点 13. 供暖:户内为地辐采暖系统;市政集中供热 14. 燃气系统:提供市政燃气系统 15.住宅节能措施:保温一体板、断桥铝合金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榆林市城市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本合同未尽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预售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商业土地使用年限从2012年09月21日至2052年09月21日止,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从2012年09月21日至2082年09月21日止。 第二条 合同双方住所地以本合同注明地址为准,本合同第3页中由买受人提供并注明联系电话作为买受人接受出卖人通知特定通讯系统。如果买受人联系电话或地址发生变更,则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 榆溪雅园项目设计为市政集中供热,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未能提供榆溪雅园项目用地附近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出卖人为了满足住户采暖需求,小区内部修建锅炉采取自行供暖,考虑到变更设计、冬季施工困难及避免受买人无谓缴纳一个冬季采暖和物业所产生相关费用等原因,故将交付使用日期由2013年 12 月 31 日延期至2014年 4 月 30 日以后。 第四条 买受人应按相关部门当时收费标准承担下列费用: 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及契税、交易税、测绘费、评估费、公证费、产权登记费、工本费与交易费等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2、专项维修资金; 3、集中供暖、天然气等开通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4、交房时如遇国家政策新增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5、通讯及数字电视上户手续由买受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所产生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每平米单价中不含本条款和以下条款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中约定买受人应承担费用。 第五条 买受人同意并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第三条1至5款所列各项费用,买受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一次性支付第三条1至5款所列各项费用。因乙方不及时缴纳造成延误,甲方相关义务时限顺延,给其他业主造成影响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榆林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面负责榆溪雅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该商品房交接时,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榆溪雅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消防责任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 买受人承诺严格履行《榆溪雅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消防责任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之约定,服从物业管理,并承担下列费用: ①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车辆(小型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等)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 ②天然气、采暖、电梯使用费、水、电使用费以及相应公摊费用; ③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所产生水、电等公摊费用; ④其他有偿服务费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征收其他费用; 2、物业用房按要求标准配备。 3、买受人应当从该商品房交付之日预交3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4、买受人应当从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否则承担逾期装饰装修所造成一切责任和不利后果。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乙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遇政策规定调整应按调整后标准执行,甲方不承担因政策变化产生任何责任。 6、契税由乙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缴纳,遇政策规定调整应按调整后标准缴纳,甲方不承担因政策变化产生任何责任。 7、本合同中价款为纯房价款,不包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证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及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开通费等,乙方应在收房前缴纳上述费用,因乙方不及时缴纳造成延误,甲方相关义务时限顺延,给其他业主造成影响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买受人自愿承担违反本补充协议约定相应责任,并同意对所购商品房使用人违反本补充协议约定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9、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行为以及天气、施工条件异常等。 10、乙方在购房前即应确认自身经济条件能够满足支付购房相关费用需要,按揭贷款是乙方向银行借款行为,责任主体为银行和乙方,甲方仅提供协助服务。因按揭贷款所需履行手续承担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按揭贷款为由延迟支付购房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按合同第七条处理。 11、本合同生效后,合同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另一方同意解除合同,提出终止一方除按购房款总额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外,其因本合同中约定应享有各项权利自行失效,在交纳违约金后60日内结清手续。 12、乙方应在联系方式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后不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负。 13、本住宅在交付时乙方和甲方在限定时间内交接,经乙方检查后填写反馈意见并签字,因乙方不检查、不签字认可擅自进行装修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房屋交付时存在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轻微质量瑕疵(如户门划痕、玻璃轻微破损、门窗开启不畅、个别插座安装不正等)不构成乙方拒绝收房理由,但甲方必须在约定时间内维修完毕。如乙方因此未办理收房手续视为乙方逾期收房,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处理。 14、乙方应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进行装修,在装修中不得破坏防水和随意改变室内结构,装修方案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装修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不当装修造成相邻房屋一切损失亦由乙方承担,不得安装防护栏、防盗窗,在窗户以内,室内安装。 15、在按揭贷款办理过程中,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乙方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按揭业务,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不能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原价退房且无任何补偿,若乙方不办理退房,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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