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用户合同范本建设费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创新基地
区域能源中心建设费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 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为加快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区域能源中心建设工作,确保创新基地内入驻企业区域供冷供热需求,进一步提升园区服务水平,改善招商环境,打造绿色、节能、低碳“光谷生物城”,经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允许南京丰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新基地内成立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区域供冷供热(DHC)方式,建设大型区域能源中心,为园区内办公、研发、生产及其他配套建筑提供用能服务。
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隶属于南京丰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创新基地能源中心投资、建设、运营商,对九峰创新基地园区区域内能源站房、设备及园区热力管道、计量表拥有所有权,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用能设施。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费用:
1.1 甲方接收乙方供能设施,应向乙方支付空调冷暖联供管网建设费,交费计算标准暂定(最终以物价部门批复为准)如下:
1.1.1 支付空调冷暖联供管网建设费(空调冷暖联供管网建设费计算年限:25年)。
1.1.2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空调冷暖联供管网建设费为¥ (人民币: )。
付款时间为:签订合同七日内支付 。
注:收费标准:
Ⅰ类建筑——办公类:100元/㎡
Ⅱ类建筑——住宅:80元/㎡
Ⅲ类建筑——动物房、实验室、厂房类:0.8元/w
n 建筑标准划分参照附件一
n 收费标准涉及面积单位:双方确认建筑面积为准
1.1.3 园区内非产权性质用户(例如租赁),则空调冷暖联供管网建设费由乙方向建筑产权单位一次性收取。
1.1.4 有效期内能源站设备更新、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不另行向甲方收取。
第二条、用能范围、地点、参数、类别:
2.1 用能地点为甲方 项目;
2.2 用能面积为 平方米;
2.3 用能类别为: 冷□ ㎡ 热□ ㎡
2.4 用能范围为乙方提供甲方服务用能设施,具体范围见附件二;
2.5 用能时间为:常规供冷(热)季□ 非常规供冷(热)季□
第三条、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于 年 月 日开始(合同签订日)至 年 月 日,服务期限为25年。
第四条、供能系统设备安装、运行和管理:
4.1 分界点至甲方末端空调系统所有设施及管道配件用冷(热)系统,甲方自行投资建设,其产权归甲方所有;
4.2 乙方区域能源站至分界点之间所有设施管道及附件(包括入户井内设备等)为供冷(热)系统,由乙方负责投资承建,其产权归乙方所有;
4.3 分界点甲方产权范围内所有系统及设施由甲方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4.4 分界点乙方产权范围内所有系统及设施由乙方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甲方需要乙方代为管理双方另行约定。
4.5 甲方要保证空调合理使用,应按规定时间开窗换气。否则造成空调达不到使用要求或使用效果不理想,乙方不为此负责并保留向甲方收取额外增加费用权利;
4.6 分界点说明:甲乙双方供用能设施产权分界点为主管网至用户接入计量表(贸易结算表品牌由双方共同决定);乙方能源站至该表所有设施管道及附件(含计量表)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末端空调系统至该表所有设施及管道配件归甲方所有;计量表(贸易结算用表)乙方代甲方负责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
4.7 甲方应按附件三能源使用参数约定使用,为保证乙方能源和管网有效经济运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当甲方用能负荷或时间与合同约定参数不符时,不符部分超过约定10%时,甲方应在15日内与乙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乙方有权暂停功能服务。双方应重新核定,并以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4.8 甲方接受乙方服务用冷(热)设施不得自行调整,具体范围应与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相符合。如甲方需要增减设施,必须事先获得乙方书面认可。
4.9 甲方投资建设管网和制冷、制热及生产设备、设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及武汉市相关工程验收标准验收,并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并取得政府部门验收报告,乙方同意甲方设备、设施接入乙方能源供应管网。
4.10 甲乙双方生产设备出现威胁能源供应系统和管网安全运行突发事故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积极组织抢修。
4.11 在用能期间如计量表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修复计量表。
4.12 如发现计量表记录异常,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由提出检定方承担,如不合格,检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4.13 甲方需要变更户名和设备产权时,提前30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并核清费用交易。
第五条、出入用能设施:
5.1 甲方允许乙方及其指定专门服务人员在合理时间内有条件地出入分界点甲方侧用能设施空间;除紧急情况外,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出合理书面通知。
5.2 为乙方能够顺利与甲方对接、提供相应管理运行服务,甲方需指定供能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得到充分授权。
甲方负责人: 联系方式:
第六条、系统水管理:
6.1 供冷(热)系统冷冻水(热水)仅由乙方供应并定期监控,乙方应保持供冷(热)系统冷媒水水质和连续性。
6.2 甲方应负责自身建筑内用冷(热)系统冲洗、空气清除和排放,且满足国家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6.3 因甲方和乙方系统对接采用直供系统连接方式,则甲方在没有得到乙方书面许可情况下,不得对系统进行放水。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双方本合同义务履行延误、受阻或取消,双方均不得被视为违约,但双方都应尽全力弥补和修复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并尽量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第八条、甲方违约:
出现下列情形,并在书面通知后合理期内未得以解决,则构成本合同下甲方违约(“甲方违约”)。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约定服务。
8.1 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空调冷暖联共管网建设费。 8.2 未能按规定标准对产权内设备设施进行并造成损失维护及运行并造成乙方损失。
8.3 甲方改动用冷(热)设备设施而未与乙方协商并签订增补合同。
8.4甲方未经乙方擅自开通空调,一经查实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8.5 甲方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一方所有损失予以赔偿。
第九条、乙方违约:
出现下列情形,并在书面通知后合理期内双方协商未得以解决,则构成本合同下乙方违约(“乙方违约”)。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约定服务。
9.1 乙方未能按规定对设备,设施提供维护,并给甲方造成损失。
9.2 乙方设备设施发生事故,未能按合同规定通知甲方,并造成损失。
9.3 乙方供能达不到标准时、乙方应争取积极措施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从用能费用中给甲方以补偿。
9.4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一般条款
10.1 对继任人约束力
本合同对签约双方及其各自继承人、继任人和受让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并对双方及其各自继承人、继任人和受让人均有效。
10.2 转让
任何一方股东变更、出售资产、或移交供用冷(热)设施管理权或控制权,应保证其变更后股东、资产受让人或供用冷(热)设施管理人接受本合同条款。除此之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或义务。
第十一条、全部合同
11.1 本合同(含附件1,2,3,4,及用户末端设计指导意见书及相关用能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建设费用事宜全部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2.1 由本合同引起或有关本合同任何争议、纠纷或分歧,包括关于本合同存在、有效性或终止任何问题,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持2份,生物办1份,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合同自签字盖章起生效。
第十四条、释义:
14.1 用能设施:使用区域能源站集中供冷供热甲方建筑物。
14.2 用能面积:指甲乙双方商定供能建筑面积。
14.3 用能系统:甲方建筑物内空调系统,包括该系统能交换站、泵房、管路、阀门及相关材料设备。
14.4 供能系统:由乙方向用能设施供应能源(冷、热)系统,包括区域能源站内所有系统、送至甲方用能设施输送管网及相关设施。
14.5 常规运行时段: 在常规空调(如办公类)供冷(热)季,供冷(热)系统正常运转时段为每天9:00至17:00;以上运行时间除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以外。
14.6 计价单位:本合同中如无特殊注明,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4.17 常规空调供冷(热)季:供冷系统正常运转时每年6月5日至同年10月5日;供热系统正常运转时每年12月5日至次年3月5日(具体情况视当年气象情况,双方可协商,原则上夏季4个月,冬季3个月)
14.8 非常规空调供冷(热)季:供用冷(热)系统正常运转时每年3月6日至同年6月4日及每年10月6日至同年12月4日。用户要求在非常规空调供冷(热)季供空调或需要全年共冷(热),需提前一周向乙方申报。
附件
1. 《建筑标准划分》
2. 《甲方用能技术参数》
3. 《冷冻水(热水)服务技术规范》
4. 《武汉市能源相关配套产品价格计算依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
附件1 :建筑标准划分
园区建筑按照空调末端设备平均负荷与使用时间划分为三类建筑:
Ⅰ类建筑是指空调末端平均负荷≤130W/m2房间,且每日空调使用时间≤9小时,如办公楼、办公类研发室。(计量收费不限时间)
Ⅱ类建筑是指空调末端平均负荷≤130W/m2房间,且每日空调使用时间>9小时,如酒店、住宅、医院。
Ⅲ类建筑是指空调末端平均负荷≥130W/m2房间,如厂房、洁净室、会议室、动物房、体育馆。
建筑划分依据:空调末端设备平均负荷和使用时间(所示m2均指建筑面积)
附件:
附件2 :甲方用能技术参数
1、用能性质
1.1 工业 □
1.2 商业 □
1.3 办公 □
1.4 住宅 □
1.5 其他
2、用能分类和数量:
1.1 制 冷 ㎡
1.2 采 暖 ㎡
3、用能参数需求补充
冷冻水供水 ≥7 ℃
采暖水供水 ≥12 ℃
其它
附件:
附件3 :冷冻水(热水)服务技术标准
1、在正常运行时段,冷冻水(热水)技术参数:
制冷水温度:能源站供水温度最低7℃;
采暖水温度:能源站供水温度最低45℃;
注:以上温度参数偏差为±2℃。
2、在正常运行时段,制冷水(采暖水)供水为变流量+混水方式。
3、能源站内制冷水(采暖水)输送泵实行变流量调节,满足甲方正常运行所需流量,且满足由区域能源站计算控制设定冷(热)负荷供应标准。
附件:
附件4 :武汉市现部分能源销售价格相关配套计算依据
1、武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武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 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价格
工业(含国家鼓励类服务业)
3.00
商业及其他
3.675
输配气
输配气(除工业)
1.93
输配气(工业)
2.33
发电
2.172
压缩天然气母站
2.49
车用天然气
结算价
3.49
销售价
4.50
黄陂、新洲、江夏、蔡甸、汉南区“工业(含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商业及其他”两类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上表规定标准执行
2、武汉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武汉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收费依据:武汉市物价局武价函[2006]16号文;执行时间:2006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用水类别
供水价格
(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
(元/立方米)
到户价格
(元/立方米)
行政事业用水
1.50
0.80
2.30
工业用水
1.65
0.80
2.45
经营服务用水
2.35
0.80
3.15
特种行业用水
4.80
0.80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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