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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学原理上海卷复习资料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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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学原理(上海卷复习资料整理) 第一章 (一)风险概述 1. 识记: 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2. 领会: 风险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的类型;风险的种类 (二)风险管理及保险 1. 识记:风险管理;风险回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抑制 2. 领会:损失频率及损失程度的关系;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可保风险的条件 (三)保险概述: 1. 识记: 保险;世界上现存第一张财产保险单、第一章生命表;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2. 领会: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只能;保险的分类 风险管理及保险 第一节 1. 风险: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个属性。 2.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结果只有:损失和无损失。 3.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结果有:损失、无损失、获利。 4. 风险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 5. 风险因素的类型: 风险因素: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性风险因素、心理性风险因素。 6. 风险的种类: 按风险产生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按风险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按风险引发的结果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第二节 1.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采用合理经济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 2. 风险回避: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3. 风险预防:是指损失发生前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 4. 风险分散:是指增加同类风险单位数目来提高未来损失的可预测性,以达到降低风险发生率的目的。 5. 风险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后为减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6. 损失程度及损失频率的关系: 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是一对需要区分的概念。损失频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规模的危险单位可能发生损失的次数。损失频率表明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大小,即风险的大小。损失频率=损失发生次数/危险单位总量*100% 损失程度是指一次事故发生所导致标的损毁的程度。其显示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 损失程度=损毁价值/危险标的总价值量*100% 损失频率高的事件,损失程度小。 损失频率低的事件,损失程度大。 7. 风险管理和保险管理的关系 (1)风险是风险管理及保险的共同基础。首先,风险管理及保险均以风险作为研究对象,但两者所涉及的风险范围不同。其次,随着风险内容的变化、发展,风险管理的手段和保险的可保范围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2)风险管理及保险的数理基础相同。风险管理和保险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数学、统计学原理作为其分析的基础和方法。 (3)风险管理和保险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8. 可保风险的条件: (1)风险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2)风险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经济上具有可能性。 第三节 1. 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 世界上现存的第一张财产保险单:1347年10月23日乔治科勒维纶,热那亚商人签发的一种世界最早保险单、第一张生命表:1693年哈雷编制出第一张生命表 3.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地区)的保险费收入占该国家(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它反映里保险业为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保险密度: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人均保险费支出,它反映了该地人们在收入中用于保障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保险密度=保费总收入/总人口。 保险深度大,说明保险业发达,保险密度大,报名具名的风险保障意识强。 4. 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 5. 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1分摊只能2补偿职能(2)派生职能1防灾防损的职能2储蓄投资职能(3)保险功能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保险的主要功能是: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6. 保险的分类 按经营性质分类:盈利性保险、非盈利 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按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 按赔付形式分类:损失保险、定额保险 第三章: (一)保险利益原则 1. 识记: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不同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2. 领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各有哪几种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1. 识记: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2. 领会:投保人告知的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造成的后果 (三)损失补偿原则 1. 识记:实际现金价值;权利代位;物上代位;委付;重复保险 2. 领会: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3. 简单应用:掌握比例责任分摊法和限额责任分摊法的区别,并运用这两种分摊法中各家公司的补偿金额。 4. 综合应用:假设一家公司在3个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同。计算在比例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分摊法、顺序责任分摊法三种情况下,每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四)近因原则 1. 识记:近因原则的含义。 2. 领会:多重原因造成损失时,如何确定近因。 3. 简单应用:分析单一原因、多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近因原则的运用。 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否则保险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 不同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在订立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海上保险:仅在标的遭受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只要求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 3.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3. 则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4.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 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 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的生命和身体具有~3. 投保人对前项以外及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的保险利益。4. 投保人对及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的保险利益。4.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 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顾客或者观众具有的保险利益。2.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失补偿责任具有的保险利益。3. 各类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失补偿责任具有的保险利益。4. 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的保险利益。 信用及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 权利人及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3. 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 4. 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和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承诺。 5. 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经或者应知的危险和及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想保险人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申报;保险人也应该将及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6.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及不作为或者某种状态的存在于不存在作出的承诺。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7.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8.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 9. 投保告知的内容: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已知或应知的及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特别是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事实证明。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者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告知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 保险人告知: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10.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造成的后果:1.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表现主要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 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了人寿保险,保险人一般不退保险费。 11.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 12.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13.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权利和义务。 14. 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 15.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及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6.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损失补偿原则包括2个含义: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 17.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补偿方式:货币赔偿、置换、回复原状。确定损失补偿金额的基础是实际现金价值。 18. 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分摊的方法包括比例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分摊法和顺序责任分摊法。 19. 简单应用:掌握比例责任分摊法和限额责任分摊法的区别,并运用这两种分摊法中各家公司的补偿金额。 比例分摊法: 某保险人赔偿额=(某保险人承保金额/各保险人承保金额总和)*损失额 某人有价值100万的房屋,他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这三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60万和100万。 假定房屋造成70万损失,按比例责任分摊法,三家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A公司 = 40/(40+60+100)*70 = 14万 B公司= 60/(40+60+100)*70=21万 C公司= 100/(40+60+100)*70=35万 限额责任分摊法: 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且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某保险人赔偿额=(某保险人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款限额总和)*损失额 仍用上例,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A公司的赔款限额为40万,B公司的赔款限额为60万,C公司赔款限额为70万。按限额责任分摊法计算的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 A 公司= 40/(40+60+70)*70= 14.47万 B 公司= 60/(40+60+70)*70= 24.71万 C 公司= 70/(40+60+70)*70= 28.82万 顺序责任分摊法: A公司先赔偿40W, B公司赔偿30万。C公司不需赔偿 20. 4. 综合应用:假设一家公司在3个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同。计算在比例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分摊法、顺序责任分摊法三种情况下,每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同上 21. 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及保险标点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顺序法和倒推法。 22. 多重原因造成损失时,如何确定近因:1. 多重原因同时发生:这些原因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都属于主要原因,如果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对于损失进行赔偿。 2. 如果损失的发生由多个有因果连续关系的原因造成,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3. 多重原因间断发生: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23. 3. 简单应用:分析单一原因、多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近因原则的运用。P61 第四章 保险合同(上) 考核要求 (一)保险合同概述 领会:(1)保险合同及一般合同的共性;(2)保险合同的特性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识记:(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4)保单所有人;(5)受益人。 领会:(1)保险中介市场三大支柱所代表的利益或立场;(2)保险利益及保险标的的区别及联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识记:(1)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领会:(1)暂保单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期;(2)保费收据及暂保单的差异;(3)保险单包括的内容;(4)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 领会:(1)保险合同订立和生效的时间;(2)投保人的义务;(3)保险人的义务。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 识记:(1)保单中止;(2)宽限期;(3)保单复效;(4)文义解释;(5)意图解释。 领会:(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及保险赔偿的关系;(2)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5)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过程。 简单应用:(1)在合同已履行而终止的情形下,计算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或赔偿责任。 1. 共性:1.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 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3. 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4. 合法的目的 2. 保险合同的特性:1. 以侥幸为目的的合同2. 单务合同3. 有条件的合同4. 属人的合同5. 要式合同 3. 保险人:是指及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4. 投保人:是指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 又称要保人。 5.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6. 保单所有人:又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者企业。 7. 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8. 保险中介市场三大支柱: 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保险人委托,也可受投保人或被被保险人委托,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委托事项做出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9. 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既存在区别,也有一定联系。区别在于,首先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其次,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联系: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的存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收损失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10. 保险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单: 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想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3.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4.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及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 5.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6. 批单: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证明。 7. 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 11.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于保险合同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 12. 暂保单和保费收据的差异:暂保单在出具时及时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13. 保险单包括: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责任、条件事项。 14. 保险凭证法律效力:及保险单相同。 15.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及保险人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人同意承保时;而保险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及时间点。 16. 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可以因为约定而有所变化。 17. 投保人的义务:如实告知、缴纳保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通知、避免损失扩大、协助追偿 18. 保险人的义务:条款说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密、承担保险赔偿(给付) 19. 保单中止:是指妊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如果超过宽限期后仍然没有缴纳当期的保费,则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效力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 宽限期: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如果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在一定的宽限时间内(通常为30天或60天),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21. 保单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以后在一定时期内重新恢复效力。 22. 文义解释: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合同条款的主要的方法。 23. 意图解释: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对合同条款所做的解释。 24.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及保险赔偿的关系: 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更变合同内容,更变保险合同,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 保险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例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5. 保险合同转让一经确认,元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关系立即消灭,受让人及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机建立。原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一样转移给新的合同主体。 25. 保险合同终止原因: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合同已履行终止、合同协议注销、合同因违约终止 26.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过程: 1.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资源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及理解,求大同存小异,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问题的方式。 2. 调解: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及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3. 仲裁: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之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句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4. 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方法。 27.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 文义解释2. 意图解释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4. 手写的、后加的优先5. 补充解释 28. 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82 根据无效的原因: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根据时间划分:自始无效和失效 根据无效的性质:绝对无效(行为人不合格、欺诈)和相对无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29. 合同已履行而终止的情形下,计算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或赔偿责任。84 1. 在普通的保险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综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终身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如果保险人给付了全部保险金,合同即告失效。财产保险中全部赔款已经达到保险金额,保险终止。 2. 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佩服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第五章 保险合同(下) 考核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识记:(1)保险期间;(2)保险金额;(3)保险费 领会:(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二)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识记:(1)批单;(2)免赔额。 领会:(1)免赔额的作用和种类;(2)消失的免赔额的计算方法。 简单应用:(1)掌握消失的免赔额的含义。(2)掌握共同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 综合应用:(1)运用消失的免赔额原理计算消失的免赔额。 (三)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识记:(1)人身保险;(2)人寿保险;(3)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4)保单现金价值;(5)领取退保金的方式;(6)投保人权选择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领会:(1)红利的几种支付方式;(2)不可抗辩条款、犹豫期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的时间各是多长;(3)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双倍补偿附加特约是怎样操作的。(4)年龄误告的处理方法;(5)行使复效权的有效时期的计算。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识记:(1)意外伤害;(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责任期限。 领会:(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2)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影响因素;(3)责任期限;(4)特约意外伤害医疗给付责任。 (五)健康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识记:(1)健康保险;(2)既存状况条款;(3)犹豫期条款;(4)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5)保证续保条款。 领会:(1)健康保险的种类;(2)丧失工作能力的定义。 1.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92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2.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既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根据。92 3. 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看做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93 4.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未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时间里保险基金的源泉。93 5. 批单:94 批单是一项书面条款,用来添加、取消或修改元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6. 免赔额:95 是常见的保险条款。免赔额是指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或金额。 7. 免赔额的作用和种类96 作用:消除小额索赔、减少保险费、促进防损工作 种类:绝对免赔额:在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 总计的免赔额:把保鲜期内所有属于责任范围的损失计加在一起,如果这全部损失低于总计的免赔额,保险人不作赔付,或对超出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予以给付。 相对免赔额:海上运输保险中经常使用的免赔额,免赔额以一定的比例或金额表示,如果低于免赔额,不做赔偿,如果高于免赔额,赔偿全部损失。 消失的免赔额:根据消失的免赔额,免赔额随着损失的增加而减小,对小额损失不予赔付,对大额损失全部赔付。 8. 消失的免赔额计算方法 9. 掌握消失的免赔额的含义: 同上 10. 掌握共同保险赔偿金的计算:97 赔偿金额= 实际保险金额/规定保险金额 * 损失金额 案例:一栋大楼实际价值500000. 2009年1月买了300000的保单,保单有一个80%的共同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收到了10000的损失,此时建筑物实际价值涨到了600000 则保险人赔偿金额: (300000/600000*80%)*10000=6250, 被保险人自行支付3750 如果损失为600000 (300000/600000*80%)*600000=375000, 但是由于保险金为300000,所以赔偿金额为300000. 11. 计算消失的免赔额 同上 12. 人身保险:98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3. 人寿保险:98主要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身故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有的人寿保险产品还包括博爱县合同约定的全残责任。 14. 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异时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从实际性质上,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纳的保费。98 15.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又称为“解约退保金”。 16. 投保人权选择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1. 申请退保 2. 购买减额保费清保单 3. 将原保险单改为站起保险单,将保险单改为及原保险单金额相同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限相应缩短,投保人不必再缴纳保险费。 17. 领取退保金的方式? 18. 红利的几种支付方式:现金、减少保费、留存、购买增额保费交清保险、购买定期寿险、把保单转化为保费交清保单或两全保险。 19. 不可抗辩条款、犹豫期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的时间各是多长: 不可抗辩条款: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保单生效2年后) 犹豫期条款: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 宽限期条款: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 复效条款:投保人在保单中止2年内拥有复效权。 自杀条款: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自杀,保险人不付保险金;2年后自杀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0. 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双倍补偿附加特约是怎样操作的。105 该附加条款又称为保费豁免条款,是指如果豁免对象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意外或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剩余保险费,保单继续生效。 双倍: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诺干日内(一般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能得到几倍的保险金,(2-3倍)。 21. 年龄误告的处理方法: 1. 年龄不实影响了合同的效力。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2. 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具体可能会造成2种后果:一种是造成多付保险费,另一种造成少付保险费。需要调整保险金和保险费,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付保费核减保险金;实缴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3. 实际保险金额= 约定的保险金额*(实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 实例:某人在35岁投保了20000普通终身寿险,他的年龄误报为34岁。如果35岁和34岁每千元保险费分别是20和19元,保险公司则会给付19/20的保险金,即19000元;反之,如果保单上的年龄高于实际年龄,大多数保险公司会向受益人退还多缴的保险费。 22. 行使复效权的有效时期的计算:?保单中止2年内可以复效。103 23. 意外伤害:一般来说,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106 2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25. 责任期限:是指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期限(180天)。即被保险人在自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造成死亡或残疾才构成保险责任。 26.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为1年,为短期性的人身保险。 27. 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影响因素:职业危险是最大的影响因素。 28. 特约意外伤害医疗给付责任: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29. 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30. 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给付保险金。 31. 犹豫期条款: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一般有犹豫期,不少于10天。 32.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健康保险单签发后一段时期后,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健康保险保障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33.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34. 健康保险的种类: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35. 丧失工作能力的定义:丧失工作能力收入的保险金多少取决于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分三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没有完全康复的丧失工作能力;部分丧失工作能力;113 第七章 保险费率 考核要求 (一)保险费率概述 识记:(1)保险费率;(2)纯费率;(3)附加费率。 领会:(1)厘定保险费率的原则是什么。 (二)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方法 识记:(1)判断法;(2)分类法。(3)修正法。 领会:(1)修正法包括哪些方法。(2)经验法中保险费率的调整公式。 (三)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识记:(1)纯费率 领会:(1)计算财产保险毛费率的公式;(2)稳定系数;(3)附加费率。(4)级差费率 简单应用:熟练掌握计算财产保险费率的公式,运用该公式计算教材习题。 综合应用:利用财产保险毛费率的计算公式,厘定财产保险的毛费率。例如:假设保险金额损失率平均值为5%,稳定系数是15%,投资回报率是7%,附加费率是20%,请计算保险毛费率。 (四)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 识记:(1)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三个因素。(2)人寿保险费制定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收支相等。(3)人寿保险营业保费计算的常用方法。 领会:(1)为什么人寿保险费率的制定要考虑利息因素。(2)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医疗保险费率厘定上的区别。(3)生命表的内容及种类。(4)利息因素:复利终值及现值。 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就是保险的单位价格,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标准,也是被保险人为获得每一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障应该缴纳的保险费。136 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 2. 纯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一般根据以往保险标的的损失率计算出来,收取后用来建立保险基金,到时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 3. 附加费率:是用以支付保险公司的各种业务开支,已经保险人应得利润的部分。 4. 厘定保险费率的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保证偿付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增进社会福利原则; 5. 判断法:是对每一个保险标的分别评价,判断其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据此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个别保险费率。海上运输保险和一些内陆运输保险中广泛运用。 6. 分类法:又称手册法,是现代保险经营中确定费率的主要方法。它把具有类似特征的损失风险置入同一承保类别,制定相同的费率。 7. 修正法:是在分类法确定了基本保费以后,根据承保标的的风险程度标的的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变动来确定保险费率的方法。分表定法、经验法、追溯法。 8. 修正法主要包括哪些: 1. 表定法:先对每种危险单位确定一个基本费率,在根据客体特征做增减修正。 2. 经验法:根据被保险人以往的损失经验,对按照分类费率制定保险费率加以调整。 3. 追溯法:及经验法不同的一种修正法,它由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内的损失经验决定当期实际缴付的保险费。追溯法对防损有很大的经济刺激作用。 9. 经验法中的保险费率的调整公式 M=((A-E)/E)*C*T M表示保险费率调整百分比; A表示保险时期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E表示被保险人使用某分类时的预期损失;C表示置信系数; T表示趋势系数。 10. 纯费率: 同上 11. 计算财产保险毛费率的公式: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为了计算方便: 毛费率=纯费率*(1+附加费率) 毛费率= 毛费率=纯费率*(1+附加费率)/ 1+投资收益率 12. 稳定系数:基本上等于偏差系数 143 13. 级差费率:对于单个保险标的的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危险状况,对基础保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费率就是保险级差费率。经过级差费率调整后的毛费率就是最终费率。 14. 熟练掌握计算财产保险费率的公式,运用该公式计算教材习题 1. 某企业165购买了用经验法厘定费率的普通责任保险单,年保险费是2万,预期损失金额5000元,在以往3年企业的年平均实际损失额为3000,置信系数是0.2,趋势系数1,该企业下一个保险期新的保险费调整为多少? M=(3000-5000)/5000*0.2*1= -8% 2*92%=1.84 15. 利用财产保险毛费率的计算公式,厘定财产保险的毛费率。例如:假设保险金额损失率平均值为5%,稳定系数是15%,投资回报率是7%,附加费率是20%,请计算保险毛费率。 纯费率=损失平均值*(1+稳定系数)= 5%*(1+15%)=5.75%, 毛费率= 纯费率*(1+附加费率)/(1+投资收益率)*1= 5.75*1.2/1.07=6.45 165题9: (4.8+4.5+5.6+5.3+4.6+4.8+5.2+4.1+5.3+5.8)/10=5 纯费率=5%*1.15=5.75 毛费率= 5.75*1.2/1.06=6.5 16. 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三个因素:死亡因素、利率因素和费用率因素。 17. 人寿保险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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