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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1-5-23 17:08: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煤化工集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陕煤化工集团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是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综合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是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它部门是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分管业务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项目公司是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主体。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行目标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工程项目进行年度例行安全检查、项目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承担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与省政府有关规定通过安全核准。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18号)与省政府有关规定通过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与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核准(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应当经彬长集团与陕煤化工集团审查后,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设计规范与相关标准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必须达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要求,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其它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必须达到《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彬长集团内审、陕煤化工集团审查和上报政府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二)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上级和彬长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安全设施设计是否针对项目安全条件,满足安全要求;
(四)对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和重大危险源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设计是否完善;
(五)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七)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并提出内审意见,经设计单位按内审意见修改后,必须向陕煤化工集团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六条 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与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设立安全审查等)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与评审资料;
(四)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
(五)国家和陕西省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规划部应督促设计单位按陕煤化工集团审查意见与时修改设计,完成后上陕煤化工集团,由陕煤化工集团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时,公司有关部门与项目公司必须按时参加。政府部门审批后的安全设施设计要与时报陕煤化工集团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以下情形,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煤矿建设项目: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与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与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二)危化品建设项目: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三)其他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制定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制定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年度安全目标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办公会;
(五)组织开展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的安全检查;
(六)负责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安全报表统计、分析并按要求上报;
(七)负责对各项目公司的安全考核;
(八)组织或参与对重伤与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公司有关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负责执行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召开公司月度基本建设工程协调会,参加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安全专题会;
(四)对各项目公司实施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五) 参加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的安全检查;
(六) 参加对各项目公司的安全考核;
(七)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它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认真执行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专业与业务范围内基本建设工程的安全检查;
(四)参加对各项目公司的安全考核;
(五)组织对本专业与业务范围内基本建设工程一级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加重伤与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公司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与董事会关于安全施工的合理要求;
(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整体策划,制定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监督体系并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措施,组织审查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根据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目标,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
(五)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有关参建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考核;
(六)负责组织、管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培训,推行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制度。
(八)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关安全施工资质的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九)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十)在开工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完整的记录;
(十一)负责在危险性施工区域和关键点的作业前对施工单位进行专门的技术交底,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十二)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与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十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与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四)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配合公司和上级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危险源的辨识和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十六)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七)负责安全报表统计、分析和上报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要体现安全质量要求,在进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要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必须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安全管理状况和业绩要作为选择承包方的重要依据。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书;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施工技术人员与特殊工种人员资质情况;安全机构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的业绩等;
(二)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将安全生产的要求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目标和责任。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履行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有关职责;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招用的劳务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私招乱雇的人员和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退场;
(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对承包方的分包行为进行监督。工程项目严禁转包,已分包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主体工程和重要的辅助工程项目禁止分包。其他项目分包必须报建设单位批准。对于违反规定进行转包、分包的,要将转包、分包队伍立即清理出场,并对承包商给予处罚,包括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八)监督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承包方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其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之中,严禁以包代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严格监督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在工程现场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具体要求包括: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要设立安全副总监,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三)严格履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职责;
(四)负责制定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
(五)负责对危险点和危险源的评估,提出控制措施;
(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意见,报项目公司批准后,监督实施;
(七)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重大事故预案,报项目公司批准;
(八)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公司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九)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与时报告项目公司;
(十)对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重要安全防护设施、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要严格监督设计单位履行工程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设计安全标准,确保项目结构的安全和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
(二)对施工安全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提出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负责技术措施的交底;
(三)按照项目公司的要求,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和设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要严格监督勘察单位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 管理程序和管理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一)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工程建设要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八种事故:重大建筑物倒塌、井巷坍塌事故;淹井事故;爆炸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二)项目公司要在项目开工前制定安全目标,工程建设期间要制定年度安全目标。
第二十九条 对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如下:
(一)实行项目公司行政正职第一责任人制度。项目公司总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管理责任。
(二)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安全管理的副职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直接的领导责任。项目公司各管理部门、岗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和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承担岗位安全责任。
(三)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与与各项目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等;建立安全、技术、工程、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单项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单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向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打开工报告,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审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和安全设施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允许开工。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一)公司安全办公会。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组织,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相关部门以与各项目公司相关人员参加。在公司召开安全办公会前,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评比。在安全办公会上,研究分析当前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或办法;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分析,讨论事故处理意见;总结交流推广安全与文明施工经验。
(二)公司基本建设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公司参加,听取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汇报,部署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程项目专题会议。根据基本建设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与项目公司参加。
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安全办公会、基本建设例会与安全专题会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具体如下:
(一)月度例行安全检查。由公司统一组织,每月开展一次。
(二)项目定期安全检查。由项目公司组织,每旬开展一次。
(三)专项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或业务部门组织,根据需要不定期检查。
(四)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情况;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现场的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施工工作面的安全状态和情况;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
(五)安全检查的程序要求:安全检查过程中应使用检查表,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与时通知有关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验收签字后,上报项目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施工特点要制定项目整体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并根据项目整体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方案,组织制定或审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项目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要求,在工程概算中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三)施工单位要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机电安装工程、化工工程、公路工程为1%。
(四)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施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用于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用于安全检查与评价支出;
4、用于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用于安全技能培训与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用于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六)施工单位要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列出安全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中明确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定期向项目公司汇报工作。
(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实行按月检查验收,填报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与时审查和签认所发生费用。
(八)项目公司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监督,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所发生费用。该项费用按月验收、季度考核。经检查验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方可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数量要符合有关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建立工程安全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具体如下:
(一)安全管理信息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按照规定负责向上级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公司负责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负责向项目公司和其主管单位报告。
(二)项目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的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工程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情况等;每年一月份报告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上年安全工作总结;每月末报告月度安全生产情况;与时报告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随时报告项目出现的安全问题等。
(三)安全管理信息的报告要与时准确,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事故的统计、报告:
(一)建立建设工程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上级和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项目公司负责向公司报送建设项目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施工单位负责向项目公司和其主管单位报送事故统计月、年报表。
(二)建设工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报告主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项目公司。施工各个阶段包括工程正式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也要纳入建设项目事故统计。
(三)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项目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安全年度考核制,项目公司每年度末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按照安全责任书的规定进行奖惩。
第四十条 项目公司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高瓦斯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
(二)煤矿建设项目由多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井下施工使用的涉与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改造,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五)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项目公司批准实施。
(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h有领导干部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七)项目公司必须与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建设项目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与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8、井下通信系统图;
9、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0、井下避灾路线图。
(八)从施工井筒开始,施工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瓦检员和安检员;井筒施工到底后,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项目公司必须设有足够的专职通防和机运安检员。
(九)矿井进入二期(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工程前,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十)必须严格执行“三不准”制度。即水文地质条件情况不清不准施工;没有先探后掘制度和专门设备、专业人员不准施工;安全未实行统一管理不准施工。
第六章 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第四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与安全保障措施,报彬长集团、陕煤化工集团审核后,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
第四十三条 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公司必须严格记录各个系统、设备和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安全设施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分析原因,制定安全措施,与时进行处理;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要求时,必须重新设计,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重新施工,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公司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
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 安全设施验收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联合试运转正常后,项目公司应整理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彬长集团、陕煤化工集团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由陕煤化工集团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设施验收。
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建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一)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二)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六)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申请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煤矿建设项目: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与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与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与审批文件;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2、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二)危化品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危险建设项目按《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材料。
第四十七条 联合试运转正常后、竣工验收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以与上级和彬长集团要求的;
(二)未按公司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五)发现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六)煤矿建设项目瓦斯抽采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与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安全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时,必须通知陕煤化工集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十条 安全设施验收后,项目公司应与时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彬长集团复查后,向陕煤化工集团报告,申请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安全监察部门批复。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要与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陕煤化工集团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彬长集团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罚、处理;造成事故的,按照彬长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与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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