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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派遣服务协议书
劳务工派遣服务协议书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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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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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人才派遣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务工派遣,是指劳务工与其所属单位(乙方)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所属单位将劳务工派遣至劳务工承租单位(甲方)工作,劳务工承租单位支付劳务工派遣费行为。
(一) 乙方根据甲方劳务工需求和岗位说明,通过招聘和到内地组织劳务工,派遣甲方工作,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劳务工派遣费。
(二) 派遣员工是指由乙方聘用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员工。派遣员工由甲方使用,但其劳动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关系和养老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关系等隶属乙方,劳动用工手续归属乙方,并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 劳务工派遣费指甲方支付给乙方费用总额,包括员工资薪酬、福利、养老和劳务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用、乙方管理服务费等。
第二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派遣服务总协议。其中各岗位服务项目、劳务工派遣费标准、派遣员工岗位工作内容等均以附件形式列示。附件作为本协议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协议期限
第三条 本协议期限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三章 派遣员工管理
第四条 派遣员工招聘、录用、补充
(一) 劳务派遣人员基本条件:
1、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2、 遵守社会公德,爱国守法,思想品质好;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 持有甲方指定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5,劳务派遣人员到甲方试用上岗时必须持有与乙方签订有效合同文本。
(二) 乙方依据甲方提出劳务工需求数量和岗位说明,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为甲方提供候选人及相关材料。
(三) 甲方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考核,并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确定录用名单。
(四) 乙方对外公开招聘、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可注明“外派甲方派遣员工”字样;招聘可由甲方协同乙方进行,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人选。
第五条 派遣员工培训与考核
(一) 乙方负责新录用派遣员工公共职业培训,由甲方无偿提供培训场所。甲方负责派遣员工业务培训、安全培训及其它在岗培训。
(二) 派遣员工入职培训考核,由甲方组织进行。对于培训考核合格者,甲方予以录用并安排工作岗位;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回乙方。
第六条 工作时间和考勤
(一) 甲方按照劳动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实行甲方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所采用工时制。
(二) 甲方负责派遣员工日常考勤、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派遣员工日常考勤、劳动纪律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提交给乙方,作为乙方对派遣员工核算薪资和考核基本依据。
第七条 工资待遇
(一) 乙方按甲方使用在册派遣员工实际人数、出勤、考核等情况为派遣员工结算并发放工资(或委托甲方发放)。
(二)甲方安排加班加点,应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派遣员工加班工资。
(三)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工资支付甲方按《吴江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四) 乙方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甲方按《吴江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第八条 保险
(一)乙方与派遣员工存在相互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甲方与派遣员工无相互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由乙方为派遣员工支付养老、工伤、合作医疗等保险,派遣员工保险直接由乙方缴纳,其派遣员工自己承担部分由乙方在其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派遣员工更换和增减
(一)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派遣员工,应以书面传真或电邮形式提前通知乙方。
(二)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换或减退员工,特殊情况发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 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且不用支付赔偿金,但需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派遣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
3、 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派遣员工在本协议有效期外被甲方退回。
(四) 甲方要求退回乙方合同期内派遣员工,如符合国家劳动法相关条款,应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因此垫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1)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月工资;
(2) 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发;
(3) 不满半年,发给半个月月工资;
(4) 补偿金月工资不低于吴江市最低保障工资标准;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在乙方招聘派遣员工前,有权向乙方提出劳务工需求和岗位说明,并以书面文本格式提交给乙方,乙方据此拟订招聘内容。
第十一条 甲方有责任加强对劳务工租赁服务工作业务指导和沟通,有权向乙方提出派遣员工管理意见和建议,并教育督促本单位员工支持配合派遣员工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管理派遣员工生产或服务工作,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要求派遣员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劳动纪律。若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据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工作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对派遣员工服务岗位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保证设施设备安全运转。
第十四条 甲方如有需要为派遣员工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派遣员工从甲方领取工作工具、设备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录用乙方派遣员工,或擅自将乙方派遣员工转为其他劳务机构。在员工派遣期及派遣期满后半年内,甲方录用相关派遣员工为正式员工,均需向乙方支付每人一次性转让费捌佰元。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派遣员工假期福利,并给予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乙方按工伤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支付医疗期内工资福利等费用。医疗期满后甲方有权退回该派遣员工,停付相应工资与保险,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辞退补偿金。
第十八条 乙方派遣员工达到五十人以上时,乙方将派驻厂管理人员,甲方为乙方管理人员免费提供食、宿及适当工作场所,作为乙方设立在甲方并与甲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与管理派遣员工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后各项方案)。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岗位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派遣员工。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乙方负责派遣员工人事、劳资等工作。
(一) 负责与派遣员工建立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各类用工手续。
(二) 负责建立、管理派遣员工档案。
(三) 代发派遣员工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 负责办理派遣员工各种保险费用缴纳及保险理赔事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对工作岗位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保养,以保证该岗位派遣员工安全及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教育派遣员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忠于职守、文明礼貌、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其他违规操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业务和服务提升需要,提出有关优化人员配置和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等方面建议。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及时处理和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工作管理纠纷。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非因从事甲方工作而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协同处理。所涉及费用,由甲、乙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乙方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到派遣员工工作现场,协调及处理甲乙双方与派遣员工之间关系。乙方不得在甲方场所从事与甲方合作无关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有关资料,包括花名册、劳务合同等复印件。
第三十条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第六章 派遣员工薪酬、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薪酬以岗位而划分,详细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薪酬每月结算一次;管理费结算一次。
(一) 每月十日前甲方将派遣员工上月薪酬汇到乙方指定帐户。
(二)每月十五日前甲方将派遣员工当月管理费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三)每月月底甲方提供在职人员名单,按照在职人员名单结算管理费;管理费额度为人民币200元每月每人次;对于离职员工,如离职日期在当月1至20日,则不用支付管理费;如离职日期在当月21日至月底,则按照一个月支付管理费。
(四)甲方负责报销乙方劳务派遣工人路费,路费标准为 元/人,工人入职一周后支付。
(四) 乙方收到派遣员工管理费和车费必须提供发票。
第三十三条 每年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整时,需调整各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甲方应相应提高服务费标准,其提高额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因甲方拖欠费用而导致派遣员工薪酬未能结算,所产生任何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无故退回派遣员工而导致乙方利益受损,应按相应法规支付乙方因此垫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与派遣员工之间出现劳资纠纷,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和乙方派遣员工在离开甲方后一年内,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直接录用该员工。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每录用一名在甲方离职后不足一年乙方派遣员工,甲方需支付违约金一千元人民币;但不包括乙方派遣员工与乙方劳动合同到期而被甲方录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乙方如未按甲方要求派遣合适员工,如派遣童工、身体或者智力不健全工人,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章 协议终止
第三十八条 合同到期时,如不续约、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否则合同自动顺延一年。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或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5天内交还甲方工作物品等,清理乙方物品,搬离甲方场所。
第四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将派遣员工带离甲方。如果甲方想留用部分或全部派遣员工,经双方友好协商,可有偿转给甲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中涉及所有“通知”、 “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有出入,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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