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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宿舍出租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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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宿舍出租合同模版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保证人: 租赁物: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工商注册号: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保证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置、面积 1.1 租赁房屋位置: 1.2 租赁房屋面积: (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设计图纸)。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装修免租期,甲方给予乙方装修免租期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装修免租期内甲方不收取租金,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各种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 2.3 租赁期满后,乙方如有意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利,续租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若乙方未按约定提出续租要求,即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与费用 3.1 租金:租金实行先付后用制度,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足额缴付当月租金。租金共为人民币 元/月。其中:厂房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共人民币 元/月;宿舍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共人民币 元/月。 3.2 租金递增:从 年 月 日开始,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 %。 3.3 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元/月。其中:厂房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共人民币 元/月;宿舍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共人民币 元/月。甲方可根据市场等具体情况调整管理费标准,乙方应根据最新标准缴付管理费。 3.4垃圾中转费:共计人民币 元/月。其中:厂房为人民币 元/月;宿舍为人民币 元/月。垃圾运输中转费实行先付后用制度,每月应在 日前缴付当月垃圾运输中转费。 3.5 乙方用水费用: 厂房 元/立方米,宿舍 元/立方米(若相关部门上调则同步调整)。 3.6乙方用电费用: 甲方提供 KVA电量给乙方使用,从配电房连接到乙方设备电缆和装置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在配电房内安装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电表,在甲方规定地点安装电表。(注:供电、供水部门只按总表开具电力及供水发票,不能按各用户分表分别开具使用发票,如需开具发票,乙方另行承担税费)。 电费计量方式(如相关部门上调,则再做调整): 厂房: 元/度*实际用电量+基本电费 元+实际用电量* %电损(含公共照明分摊及线损);宿舍/其它: 元/度*实际用电量; 3.7甲方提供电梯给乙方使用(货梯只能用于载货、不能载人),乙方必须交纳电梯使用费人民币 元/月。电梯使用费包括电梯保养维护费、电梯年检费,不包括使用电梯产生电费,电梯电费根据每月产生电费由电梯使用单位平均分摊。 3.8 税费:以上水电费用,如乙方需甲方开据发票,乙方需提供 %税率开票费用,若税率上调,将同步调整开票税率。 第四条 押金与保证金 4.1 押金: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缴付 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作为押金,其中:厂房押金为人民币 元;宿舍押金为人民币 元。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合同期满后全部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4.2 水电费保证金: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缴付水电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电费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水费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合同期满后全部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用途 5.1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用途为: 。 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租赁物用途。 5.3 乙方需变更租赁物用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同时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审批办理环保、消防等必要手续。 第六条 双方责任与权利 6.1 甲方责任与权利 6.1.1 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拥有出租权; 6.1.2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不存在与第三人纠纷; 6.1.3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有条件实现租赁用途; 6.1.4 甲方配合乙方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协助乙方办理满足租赁用途必要手续,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6.1.5 甲方负责工业园区公用电梯、公共照明、卫生、绿化、安保和走廊水电安装及养护。 6.1.6 甲方物业所有平台、天台、楼顶和设备机房均不对乙方开放,若乙方擅自进入或使用引发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1.7 甲方有权在预先告知并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进入该厂房检查乙方是否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厂房设施和设备。 6.2 乙方责任与权利 6.2.1 乙方须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应由乙方缴付各种费用; 6.2.2 乙方须保护好工业园绿化、通道设施等公共资源,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相应赔 偿追究及处罚; 6.2.3 乙方负责租赁物业内设施和设备安全与维护,如有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基 础设施质量问题除外)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经营管理损失; 6.2.4 乙方须于装修施工前五天就有关施工单位、设计图、材料、证明等提交给甲方备案。乙方提交装修申请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及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装修使用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要求。未经相关部门及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装修,乙方承担由此带来一切责任。如装修造成租赁物损失,甲方有权追偿。 6.2.5 乙方负责租赁物业范围内其财产与人员安全; 6.2.6 乙方须加强安全管理,整改所有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通道及楼梯逃生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堆放及储存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配备足够有效灭火器、应急指示灯及安全出口标志,保障消防栓2㎡米范围内未堆积任何货物。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应急组织并演练。定期做好安全检查与维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宿舍二楼以上不设食堂,宿舍内不能放有煤气等其它易燃物品。若因乙方违规管理作业,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都必须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6.2.7 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合法管理,若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员工斗殴、群体骚乱、卫生 事故、盗窃或其它灾害性事故,乙方需承担一切损失及管理、法律责任。如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6.2.8 若因变压器超负荷使用,导致变压器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及赔偿损失。 6.2.9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在园区内自行设立食堂或是在租赁物内自行烹饪。 6.2.10 乙方服从甲方或管理方对工业园管理及制度安排。 第七条 合法经营 7.1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合法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7.2 乙方保证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资发放情况,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第八条 装修装饰与改造 9.1 乙方对租赁物任何装修装饰或改造、搭建,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9.2 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或改造、搭建,在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期满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客观上无法恢复原状,未形成附合装修装饰物由乙方取回,形成附合装修装饰物由甲方无偿取得所有权。 9.3 乙方在租赁物安放机器应在其承载范围内(承载重量小于单位面积,承重标准 kg/㎡),若安放机器设备重量超载,导致租赁物结构受损,由共同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对事故及损失进行检测鉴定及损失评估,乙方负责(重置、翻新、修复)及赔偿损失。 第十条 保险 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及租赁房屋内员工、顾客及财产等相关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意外伤害险、各种乙方自有物品财产险等)。乙方自行承担发生财产失窃、火灾、水灾等情形后因乙方未购买该保险而导致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 事故处理 11.1 租赁物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火灾、水灾、爆炸等事故,甲乙双方应协调配合处理,查出事故责任,并共同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对事故及损失进行检测鉴定与评估。 11.2 甲乙双方无法就事故责任及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单方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与评估机构对事故进行鉴定检测及损失评估,并依法追究责任方法律相应法律责任。 11.3 事故主要责任方应当对鉴定检测、评估等费用以及甲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1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物。 第十三条 免责 13.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如因政府部门规定或规划,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时间内搬离该租赁物,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责任,但甲方必须及时地向乙方如实告知政府拆迁通知,并配合乙方领取政府拆迁队承租人补偿(如有)。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与合同解除 14.1 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可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在解除合同、乙方结清应付款项并经甲方验收租赁物合格时退回押金与水电保证金。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14.2 如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后有意续租,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与甲方商谈,双方一致同意可续约,双方应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4.3 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押金不得用作抵扣最后 个月租金。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付清所有租金及各种费用,并在合同期满前将租赁物恢复原状,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完全修复并清洁,搬离租赁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无息退回押金。 14.4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合同确认无效后五日内,乙方应当腾空租赁物,恢复原状并使租赁物处于甲方可出租状态。逾期未腾空和恢复,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租金标准支付租赁物占用费。乙方自合同解除或期满后/合同确认无效后60日内仍未腾空租赁物并结清相关费用,将视为乙方放弃其在租赁物内所有物品、设备设施、文件资料等,甲方经通知后可对租赁物内所有物品、设备设施、文件资料等进行自行处置(含丢弃、低价变卖等),并没收所有押金、保证金后,保留进一步追究租赁物占用费权利。乙方不得以租赁物内仍有物品、设施设备、资料、财产等作为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如甲方在乙方未违约情形下提前收回租赁物或解除合同,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押金及水电保证金,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15.2 如租赁物存在与第三人任何纠纷并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或其联系人后,甲方应及时排除妨害。甲方在15个日历日或以上仍未使租赁物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押金及水电保证金,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15.3 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缴付租金、水电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乙方应以所拖欠费用总额 %/日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缴付上述租金及费用达15个日或以上,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押金及水电费保证金,并有权停止向租赁物供水供电,同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未按时足额缴付水电费或税费导致政府部门罚款,由乙方承担,甲方先予承担,有权向乙方追索。 15.4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装修装饰或改造、搭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按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未能按时恢复原状或就损失赔偿未能与甲方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押金及水电保证金,并有权停止向租赁物供水供电,同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装修装饰或改造、搭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 1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租赁物或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第三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停止违约行为并恢复履行本合同;如乙方在五日内仍未停止违约行为并恢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押金及水电费保证金,并有权停止向租赁物供水供电,同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5.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物用途,或经甲方同意但乙方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环保、消防等必要手续导致政府部门责罚,或乙方在租赁物内从事违法行为,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押金及水电费保证金,并有权停止向租赁物供水供电,同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5.7 乙方拖欠员工工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乙方拖欠员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押金及保证金,并有权停止向租赁物供水供电,同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追责费用与损失承担 16.1 因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责任和损失赔偿所产生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等,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但总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程度相应承担。 16.2 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乙方在该期间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16.3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或乙方不使用或甲方阻止乙方使用,乙方在该期间应按本合同规定标准支付租金或租赁物占用费(与租金标准相同)、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保证责任 17.1 保证人 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本合同所产生乙方对甲方所有债务和责任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本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被撤销、合同无效后二年。 17.2 保证人信息: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所在单位: 职务: 电话或电子邮箱: 住址: 17.3 保证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17.4 本保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期满、无效、撤销、解除等任何原因而失去效力。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 18.2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任何争议,甲乙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规则在深圳开庭或在深圳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自甲方联系人与乙方签署即成立。 19.2 本合同自乙方足额缴付押金与水电保证金之日生效。如在本合同项下合同期限开始后乙方仍未足额缴付押金与水电保证金,则视为合同不生效,甲方可不经通知乙方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其他 20.1 如一方未另行书面通知另一方,则本合同规定联系方式即为该方现行有效通讯方式,相关书面材料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20.2乙方必需在每月 号前支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若未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水电费,管理处会届时停水、电; 20.3 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管理费可根据市场及工业园整体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进行相应调增。 20.4 如有工业园公用设施(如电梯、化粪池、变压器、消防设施等)损坏,乙方须缴付相应公摊费用。 20.5 在租赁期间,乙方须对租赁物内消防设备(如消防管、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及日常维保,乙方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坏复原费用。 20.6 乙方应将本协议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费用缴纳至甲方以下账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20.7 补充约定: 附件:1.乙方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联系人: 乙方: 负责人: 保证人(签名、按手印):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承租方消防安全责任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和其他消防法规。 2、承租方负责建立健全承租厂房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承租厂房消防责任,重点部位要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向出租方提供紧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备发生紧急情况下使用。 3、自觉接受和配合出租方及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并积极主动落实整改措施。 4、负责组织承租方雇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设备维护、使用培训。 5、承租方员工,在下班前负责切断承租厂房内电源以及相关设备。在办公用途厂房内和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水壶等大功率电加热设备。 6、承租方员工在宿舍内禁止置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7、承租方负责制定和贯彻承租厂房消防应急方案,积极组织消防疏散演习。 8、保护好承租厂房内消防设备、设施,并协助承租方保护好公共场所消防设备、设施。 9、承租厂房内不允许生火和留人住宿; 10、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厂房和工业区。 11、举行大型活动及宣传,应事先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12.承租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成立义务消防队; 13.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所租厂房引起火灾、爆炸、坍塌、漏水等事故,造成出租方建筑物受损,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恢复责任和费用;承租方把厂房维修和恢复后,出租方继续拥有对厂房维修恢复后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索赔权和追诉权以及经济赔偿权;因事故造成厂房或宿舍使用寿命缩短,应当向出租方赔偿因此所受损失。 14、此消防安全责任书由承租方加盖公章,承租方公司法人签字。 15、此消防安全责任书未尽事宜或因国家、本省及本市有关法规变化而进行变更。 16、承租方已阅读并理解本责任书内容,并自觉遵守本责任书规定 承租方(盖公司公章):  承租方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底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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