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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出租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出租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就土地承包经
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村民小组亩土地(详情见下表)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土地详细情况
总面积:亩,其中:田亩,土亩;
村社
姓名
面积
田
土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22年,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37年12月30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按斤黄谷,并参照当地上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为现金(按江津市粮食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或协商价格计算),20xx年按0.7元/斤计算支付),由乙方交给甲方作为下一年租金。
四、支付时间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下一年租金。
五、交付土地时间
甲方应于2018年12月26日之前将拟出租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收回流转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8.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他约定:乙方签订协议之日提前支付复耕费(按2007年租金等额支付给甲方)。今后合同解除或到期后,不再另行支付违约金及复耕费。
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合同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赔偿金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转包该土地,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将转包合同送甲方备存;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
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鉴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签章)
签证日期: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绥棱县党政机关办公中心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经过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需签约双方依法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物
餐厅(西厢房二楼)面积798.8平方米,餐具、用具(详见餐具、用具清单)由甲、乙双方购买(乙方购买物品要例清单做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承包费、承包期限及结算方式
承包费每年16,000.00元,承包期限六年(自20xx年5月7日起至20xx年5月20日止),承包期内承包费96,000.00元,此款由甲乙双方用来购买餐具、用具等设备,此款购买物品产权归甲方所有,此款之外购买物品,由乙方自定,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甲方必须安排党政机关办公中心楼内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干部每月每日(工作日22天)补贴1元钱准时存入饭卡,经费确实有困难部门不能按时存补贴款,年末县财政在各部门经费中按现有人数足额扣缴。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用餐全部为自助餐,每人每餐4元,标准由乙方自定(其中主食不少于3样,副食不少于6样),乙方取得自助餐利润不准超过15。如有特殊要求,可单独点菜,乙方负责制作,价格随行就市。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用餐时间,原则上早6:30-7:30,午餐11:30-12:30,晚餐17:301-8:30,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变更就餐时间。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支付取暖费、水费。
(2)甲方负责维修供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
(3)乙方不承担上级部门指派费用,如需要承担,由甲方承担。
(4)甲方收取乙方电费,按电表计量,收费标准按办公楼用电价格标准收取。
(5)承包人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经营管理,特别是卫生、安全、环境建设。
(7)如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证照,由甲方负责。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包机关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承包食堂以服务机关为目,周一至周五原则上不许对外营业,周六、周日也要禁止婚、丧、嫁、娶、上学、过生日、战友聚会等大型招待活动。要做到环境优雅、食品卫生、价格合理,质量精,秩序好,确保机关安静、安全。
(3)自觉服从甲方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4)保证就餐时间,让加班干部随时用餐。
(5)合同期内,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环境建设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6)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要做到穿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7)乙方承包食堂不准改变用途,不准转包。
(8)乙方保证机关食堂在2006年5月20日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准单方终止合同,如甲方违约,首先应退还承包费,赔偿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收取承包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合同期满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将承包物品完好无损交付给甲方,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按折旧价赔偿。
第八条其它条款
本合同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二0xx年x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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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签约时间和地点
1.1 本合同当事人
1.1.1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1.2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2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3 本合同签订地点: .
第三条 标房屋
3.1 标房屋为位于 市 路 号 由发包人持有 项目地上第 层整层(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发包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甲方同时将房产附属通道、楼梯、设施以及本合同约定场地、位置等提供给乙方及其顾客使用。
3.2标房屋总租赁建筑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建筑面积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平面图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不含该平面图范围以外任何面积)为准。
第五条 承包人有权使用公共条件
5.1 共用条件及构成
5.1.1 共用道路:标房屋四周发包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有管理职责通道由发包人负责地面硬化,承包人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无障碍通行权。
5.1.2 地下停车场:位于标房屋所在建设项目 层,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发包人承诺地下停车场向承包人所属车辆免费提供 个室内停车位,对顾客停车费给予免费提供(详见物业管理合同)室内停车场由发包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租赁用途和承包人经营使用权
8.1 承包人承包标房屋设立影视中心(以下简称商业项目)
8.2 发包人发包标房屋,可作为影城放映中心,且该项目消防申批手续应经消防部门批准立项。
8.3租赁期内,承包人对标房屋有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权利。承包人以影视为核心,可以经营咖啡店(含快餐服务)茶座、酒吧、网吧、电子游戏以及其他与电影相关商业配套项目。但原则上不得经营 F~ F有冲突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明细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
8.4 发包人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别处发包人所有房屋用于与承包人业务相竞争品牌经营。
8.5 因承包人以联营、合资、合作等形式使用标房屋导致第三人对标房屋和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及承包人使用范围内广告位使用,视为承包人使用,该第三人不与发包人、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生民法典律关系;因上述第三人过错,给发包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租赁期限和计租日
9.1 发包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二十年, 年 月 日为起租日。
9.2 起租日以后每月或每年之相应日期为计租对应日。计租日至该日周年对应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以后计租年度依此类推。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如上年、下年、年度等)均指计租年度。
第十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0.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该房屋在租赁期限内第一年至第五年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第五年后
10.2 承包人应于 内向发包人支付该 租金, .
10.3 除不可抗力应外。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本条约逾期60日不支付租金,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于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缴清应付之租金,同时按当年应缴租金总额100%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
10.4 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定金、租金、能源使用费和其他本合同约定费用,支付日期以承包人付款票据出票日为准,在承包人付款前,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收款发票或当地税务部门认可收据(定金和代收费用可开一般收据)如甲方未及时开具正式发票,乙方付款期限顺延。
第十一条 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11.1 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书面确认标房屋设计更改方案后10天内发包人需完成具备承包人进场装修条件。按本合同附件二房屋交付标准(见附件2)向承包人通知交房。
11.2 发包人在具备房屋交付条件后,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5天内派人现场办理交接。
11.3 非因可以归责于承包人事或不可抗力,发包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通知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能交房,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发包人应按初始年租金总额100%赔偿承包人经济损失。
11.4 标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后,非因可以归责于发包人事由或不可抗力,承包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发包人办理标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不办理移交手续,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初始年租金总额100%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期内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属
13.1 合同期内,承包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资产之所有权属承包人;由发包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资产形成资产所有权属于发包人。
13.2 如因承包人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合同解除,承包人新增固定资产中,不可移动装修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其余可移动资产归承包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包括标房屋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维护、修理和设备、设施更换)
14.1 发包人或其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另向承包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发包人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与标房屋使用相关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等款项:
14.1.1 合同期内属发包人应完成土建工程维护、修理,包括大修、中修、急修等。
14.1.2 发包人对其所投资形成所有公共系统安装工程及设备、设施维护、修理。
14.1.3 合同期内标房屋场内、场外由发包人投资所有设备、设施正常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14.1.4 发包人负责标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内公共广场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和环境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能源费、管理费等所有公共费用。
14.2 发包人对其上述管理责任范围内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设施设备维护、修理,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保持其正常使用功能。
14.2.1 出现一般常见故障维修在接到承包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如不能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乙方可代为修复,费用由甲方负担。
14.2.2 大修、中修、急修,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
14.2.3 标房屋因承包人以外任何原因比较严重损坏(注:本处比较严重损坏,指导致承包人停业或部分停业,或对承包人商业经营利益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发包人应在该事实发生后30日负责修复。承包人合理损失应当在当年租金中予以扣除或减免。
14.3 发包方对其负有更换责任设备、设施,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后30日内更换完毕。
14.3.1 需进行法定检验(如电扶梯年检)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领取合格证或许可证。
14.3.2 无需进行法定检验设备,出现运行故障,经具备法定资格检测机构检测建议报废。
14.3.3 使用说明书标明有使用期限设备,使用期限届满。
14.3.4 存在无法修复质量问题。
14.4 合同期内,由于发包人未及时维护、修理房屋和维护、修理、更换其管理责任范围内公共系统和设备、设施,给承包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发包人书面认可情况下承包人同时有权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因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存在房屋和设施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发包人超过48小时不进行处理,或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就会严重影响承包人经营,承包人有权在未发包人书面认可情况下,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因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需承担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费用,经双方书面认可或法定程序认可后可直接冲抵承包人应付合同租金。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还应当免收维修期间租金。
14.5 标房屋场内除发包人投资设备、设施物业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具体为:
14.5.1 标房屋场内保安、保洁。
14.5.2 标房屋场内所有机电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运行;如承包人及承包人顾客使用不当造成设备、设施、结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或更换费用,所造成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4.5.3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内自行投资设备、设施、装修及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修理、更新。
14.6 发包人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物业管理责任,发包人、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注:发包人、产权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承包人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发包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干预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应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
14.7 关于物业管理责任划分及费用分摊,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根据工程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原则,在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上述物管原则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时明确。
第十六条 投保责任划分
16.1 所有权不属承包人房屋和设备、设施,其保险责任归发包人。
16.2 所有权属承包人设备、商品和商业经营责任,其保险责任归承包人。
第十八条 承包人保证事项
18.1 保证其行为本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依法持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主题资格。
18.2 保证每年度,应向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证照和文件,以便发包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续期,以维持租赁证照有效性。
18.3 保证具备装修工程设备工程、改造工程开工全部合法批准手续,自行选定具有合法资质等级施工队伍,安全施工,不得损害发包人标房屋主体结构,并应在竣工后取得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且应向发包人报送全套装修竣工验收文件和图纸。发包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
18.4 装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进行任何设施、附着物、构筑物重大添附、拆改、保证在施工前六日内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18.5 保证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标房屋,并不得违法使用标房屋,不能擅改变标房屋功能。
18.6 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房屋和设备,不得损坏标房屋和各类设备及设施。
18.7 保证在改造及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标房屋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行为,任何与结构有关改变必须书面报送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标房屋部分或整体使用权对与经营本合同约定业务无关第三人转租(乙方投资或者参与经营公司不受此限);在保证经营主体前提下,承包人经营范围内多种经营发包可以自主决定。
18.8 如标房屋发包人、产权人以本合同标房地产设定转让、抵押或以之抵偿债务之事宜,未侵害承包人承包权和使用权,承包人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
18.9 承包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同时应按当年应付租金1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8.10 承包人保证对其商业经营行为所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质量责任、服务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
18.11 承包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租金和缴付各类能源费用。
18.12 以上承包人保证事项不能在60天内完成或改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承包人违约。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20.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0.2 发生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一方有权在该事由发生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解约权。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外,自通知依法送达之日起30日内,如双方没有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或受通知方没有提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或仲裁,本合同解除。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自动或书面承诺放弃解约权,除守约方当时另有书面声明或通知外,不免除违约方违约赔偿责任。
20.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事实,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社会剧烈动乱、严重流行性传染疾病等灾害。
20.4 本合同生效后,非依本合同上述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均不得以其他事由为借口或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初始年租金标准10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如发包人尚未交房且承包人已支付相应款项或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已经发生投资,则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如发包人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承包人已经付定金,同时应返还承包人已付(垫付)任何款项,并按承包人投资原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筹备开办费、广告费、政府规费、税及为此支出其他任何费用)赔偿承包人投资损失。如承包人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应赔偿发包人因承包人对标房屋提出改造要求而造成发包人实际发生改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政府规费、税)赔偿完毕后,本合同解除。一方单方强制终止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上述赔偿并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20.5本合同在依法或依约正式解除前,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20.6出现下述20.7、20.8、20.10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保证金。如出现下述20.9、20.11、
20.12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年租金百分之百赔偿给乙方。
20.7租赁场地未按合同附件二约定时间、用途和标准交付,延迟超过30日;或租赁场地发生产权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达30日(含30日)以上。
20.8甲方负责影城消防工程(由于承包人方案或装修影响除外)未能按时完成,或未能按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延迟乙方开业超过30日。
20.9甲方对建筑和/或对最后竣工租赁场地做改变,未及时通知乙方;租赁场地承重结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于承包人装修工程超过设计荷载除外)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解决。
20.10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乙方营业通道、其他配套设施服务、物业管理等服务,延迟乙方影城开业超过30日。
20.11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和设备使用服务出现中断,甲方未按约履行租赁场所维修,甲方在60日内不能给予修正并赔偿。
20.12其它因甲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在60日内不能结束该种违约状态。
20.13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任何形式担保,在担保解除以前,作为被担保人一方不得适用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暂时停业善后处理
21.1 合同租赁届满180天前,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是否续约。租赁期满承包人不再续租或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负有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90日内将其拥有所有权资产和商品撤出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产权人提供方便。如承包人转让该部分资产,同等条件下,发包人有优先购买权。除本合同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情形外,承包人将其拥有所有权装修无偿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拆除或毁坏,发包人、产权人也不得要求承包人拆除。由承包人使用,管理所有权属发包人设备,除正常报废、损耗和折旧外,承包人应如数归还发包人。
21.2 合同期满,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第二十二条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关于违约责任共同适用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或追索债权所发生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等所有因此发生费用。因发包人违约而经有效司法文书确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有关费用,可直接抵扣承包人应付合同租金。
第二十四条 生效条款
24.1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尽一切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
1.标房屋平面图;
2.《标房屋交付标准》;
3.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约定。
第三十条 补充协议
下列形式文件,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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