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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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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发售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九部分 基金托管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投资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财产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65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效力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3 第二十五部分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93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内容与届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其他符合条件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者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行为。本基金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行为。本基金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10%时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同一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基金份额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成本或费用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具有良好流动性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价值及权益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发行公司有关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境外有实物黄金支持黄金ETF,紧密跟踪金价走势,为投资者提供一类可有效分散组合风险黄金类金融工具。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方式。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认购金额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苏黎世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价格。 4、若出现新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程序,在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而造成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T+13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处理方式: 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资产组合中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某笔申购; 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他可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投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本基金资产组合中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情况制定相应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情形时,对已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 (3)巨额赎回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其他情况下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持有本基金份额投资者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其他情况下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被冻结部分产生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前提下,为基金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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