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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 际 法,国际法,1,教师简介,姓名,:,马华,电话,:85527859,13757120459,邮箱,:,mahua,国际法,2,1,国际法,3,第一章 国际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第五节 国际法编撰,第六节 国际法效力根据,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5,一、国际法的名称,起源,:,拉丁文,jus gentium,汉译万民法;与,jus civile,市民法相对;,现代:,International Law,或,International Public Law,国际法,6,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形成的,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关键词: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跨国法律。,国际法,7,三、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国际关系,普遍的国际关系 (主要),区域性国际关系,双边国际关系,国际法,8,四、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国际法不是以“统治权”为基础,而是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国家法的制定者是国家,是国家通过反复实践或国际条约与国际会议等方式制定的,在国际上,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国际法制定的程序也与国内法不同,国内法体现国内意志,而国际法是国家意志的协调。,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实施机关。故有人将国际法称为“软法”。,国际法的争端的解决一般不具有司法性,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法经常受到国际政治的制约,国际政治给国际法带来时隐时现的局限性。故有人将国际法称为“不可裁判的法”或“外交法”。(例外:,WTO,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注意:国际法的这些特征并不能否定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9,五、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各主权国家并存及交互作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各国间某些“共同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法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可见,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各种国家间关系,.,国际社会不断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同国际社会的发展,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国际社会霸权主义的出现有可能抑制国际法的生机,可见,国际法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受到国际政治的制约,国际政治给国际法带来时隐时现的局限性,是国际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国际法,10,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一 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二 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三 现代国际法,四 中国与国际法,国际法,11,一 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在古代,原始的国际法习惯和规则开始出现,但带有明显的区域性,没有形成独立的国际法体系,.,在中世纪,罗马教皇和皇帝统治整个欧洲帝国,国际法的发展极为缓慢,几乎处于一种停滞状态,.,国际法,12,二 近代国际法,国际法体系产生的主要条件是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1643,年,-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和会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众多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相适应的是格老秀斯的名著,于,1625,年出版,;,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革命,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主权,民族自决,不干涉内政,庇护等,;,19,世纪,近代国际法留下了深刻的强权政治烙印,东方在不平等条约下,被动纳入了国际法的范围,.,国际法,13,近代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主体主要是欧洲国家,国家具有战争权,;,近代国际法是实体国际法形成的阶段,-,领土 海洋 居民 外交关系 条约 国际行政联盟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战争 中立等,国际法,14,三 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特征是国际法主体的扩展,新独立国家大量出现,国际法更具有普遍性,;,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组织的迅速增加,极大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客体迅速扩大及国家保留范围的相对缩小,.,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及公共事务的国际化,国际法在协调国际社会的共同国家利益中作用日益扩大,导致国际法的新的分支 部门及制度产生,;,国际法刑事化现象不断增多,:A,纽伦堡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B,前南斯拉夫 卢旺达国际法庭,;C 2002,年,7,月,1,日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国际法,15,四 中国与国际法,古代中国国际法的遗迹,:,古代中国是否有国际法颇有争议,一般认为,古代诸侯国并未形成为一个真正的国际社会,因而当时很难有真正的国际法规则存在,.,在,2000,多年的中国封建王朝时期,中国与邻国不是平等交往,而是一种阶层关系,自然没有国际法存在,;,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1),传教士丁韪良译,这是介绍到中国来的第一本国际法专著,;(2)1899,年和,1907,年中国参加了两次海牙和会,;(3),从,1840,年到,1949,年,中国处在一个不平等条约时期,是一个列强掠夺特权时期,;,新中国与现代国际法,:(1),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对外关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中国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不允许任何国家享受任何特权或特殊利益,并要求与任何国家的关系建立在平等互利及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2),新中国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规则,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 原则 倡导国际社会公正合理的法律秩序,;(3),中国和印度 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16,第三节 国际法主体,一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二 现代国际法主体类型,三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四 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际法,17,一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18,二 现代国际法主体,1.,主要主体,:,国家,(,主权,),2.,其他主体,:,只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是国际法主体,A:,准国家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民族自决权,),B:,国际组织 成员国的授权,国际法,19,三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存在歧义,欧盟实践主张在一定条件下,个人是国际法主体,;,国内主流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赋予个人在国际上的权利,只能说明个人是国际法客体,因为个人只能,间接,主张,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法规定个人国际法义务,甚至对个人依据国际法实施处罚,这,只是,国家责任的特殊形式,.,国际法,20,四 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跨国公司,是否为国际法主体,同个人的地位,;,联合国国际法院在 英伊石油公司案 中 明确指出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21,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 国际法渊源概说,二 国际法主要渊源,三 国际法辅助渊源,国际法,22,一 国际法渊源概说,定义: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赖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国际法,23,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殊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时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国际法,24,二 国际法主要渊源,条约,:Treaty,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国际法,25,条约的分类,契约性条约,Contract Treaty,:是规定国家之间关于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一般采取双边条约的形式。,造法性条约,Law-making Treaty,:是由多个国家参加的,旨在创设新的或改变现有的某些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关于契约性条约与造法性条约的分类,现在有歧义,很难就具体的条约划分契约性或造法性,.,奥本海认为,严格的讲,条约均为契约性的,不是造法的。,国际法,26,国际习惯,物质因素: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因素:被各国公认的有法律约束力。,比较:国际通例也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但尚未被各国公认有法律约束力,;,注意,:,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这里不需要普遍性,但应有一般性或整体性,;,被各国公认,也不需要所有国家公认,而是国际社会整体公认,.,如某一国是某一国际习惯的持续反对者,该国际习惯对该国无法律拘束力,.,国际法,27,条约与国际习惯,基于国际法的特点,国际习惯是最基本的国际法渊源,其一、条约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国际习惯对各国有约束力;其二,很多条约仅是在编撰或宣示现存的国际习惯,这样条约可以通过国际习惯对非缔约过有约束力;第三、条约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而且条约与国际习惯法所包含的一项强行性规则相冲突时,国际习惯法优于条约;第四、条约之所以能规定国际性规则,是以“有约必守”这个国际习惯法为依据。,国际法,28,三 国际法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1,)何谓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包含的共同的原则;,(,2,)一般法律原则在构成国际法渊源:,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与国内司法判例,;,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国际法,29,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撰,一 概说,二 国际法编撰简史,三 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撰,国际法,30,一 国际法编撰概说,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既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和制度系统化和条文化。,全面法典化和个别法典化,官方的编撰和非官方的编撰,国际法,31,二 国际法编撰简史,1,、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2,、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3,、一战后的国际法编撰,4,、国际联盟主持下的法典编撰,5,、,1930,年海牙法典编撰会议,6,、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撰,国际法,32,三 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撰,1,、机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国际法之逐渐发展:,3,、国际法编撰:,国际法,33,第六节 国际法效力根据,一 学说,二 国内主流观点,国际法,34,一 学说,1,、自然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3,、新自然法学派,4,、新现实主义法学派,国际法,35,二 国内主流观点,1,、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对国家具有拘束力;,2,、国家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只能是国家本身,即国家的意志;,3,、作为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国家意志,不是指某个国家的意志,而是各国意志的协调;,国际法,36,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 学说,二 国内主流观点,三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四 中国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国际法,37,一 学说,1,、二元论,2,、一元论,国际法,38,二元论,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代表人物:特里佩尔 安齐洛蒂 奥本海,二元论依据:两者主体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 法律渊源不同 法律性质不同(国际法以平等协作为基础,国内法以统治权为基础);,卢梭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每个体系在其领域都是最高的,但没有任何一个领域可以对另一个领域享有支配权。,国际法,39,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40,二 国内主流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 而又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国际法,41,三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1,、按照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各国应善意履行条约;,2,、从国际法的性质可以看出,国内法具有遵循国际法的普遍义务,一国不能以国内法对抗国际法上的义务,但国内法与国际法不符本身并不构成对国际法的直接违反,只有国家在具体场合不履行国际法义务时,才违反国际法;,3,、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方式有两种:一是采纳 二是转化,4,、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一国是采取采纳方式,还是转化方式,由国内法规定,有很大的灵活性,但各国实践大多数采用采纳和转化相结合方式;,国际法,42,四 中国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1,、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宜由宪法规定,但我国宪法存在这方面的立法缺憾;,2,、我国其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我国也是采用了采纳和转化相结合方式,采纳主要体现在民商法领域,即条约与国际惯例优先;转化主要体现在公法领域;,国际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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