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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0583807 上传时间:2025-06-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7.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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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结合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职责 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落实绩效评价后的整改意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并视情况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客观的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改进并提升评价质量;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如实提供与绩效评价相关的台账资料,改进并提升服务质量。 (二)实施原则 一是试点先行。在省本级、市及市以下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资金量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试点,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二是科学规范。按照科学规范的机制、方法和流程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三是注重实效。第三方绩效评价要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为重要衡量指标,依法依规对绩效评价实行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公开,促进服务承接单位不断提高质量与效果。四是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充分发挥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可信。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试点评价范围 1.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一是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试点地区:沈阳市市本级。二是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试点地区包括:沈阳市和平区;大连市金普新区;抚顺市清原县;本溪市明山区;丹东市振兴区;锦州市北镇市;营口市盖州市;阜新市阜蒙县;辽阳市宏伟区;朝阳市喀左县;盘锦市大洼区;葫芦岛市建昌县。 2.政府购买公益文化惠民演出服务项目。试点地区:省本级。 3.政府购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包括:鞍山市岫岩县;锦州市义县;营口市盖州市、鲅鱼圈区;阜新市彰武县、阜蒙县;铁岭市西丰县;朝阳市凌源市、北票市、喀左县、建平县、朝阳县;葫芦岛市建昌县。 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包括: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鹤乡社区、创新街道鹤鸣社区和兴海街道兴工社区。 (二)择优确定评价机构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 (三)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1.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立情况;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实施进度;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及存在问题;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 2.绩效评价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成本和工期控制等);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及标准值等方面。 3.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构建应体现科学、精准、合理和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指标体系要能够客观反映服务提供状况、购买主体和相关群体的满意情况,应围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立项、管理、产出、效果等设计,分别对项目立项规范性、绩效目标明确性、评价指标科学性,项目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业务管理、过程管理,项目完成时间、项目实际完成指标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评价等进行细化。指标体系要灵活选取体现绩效评价对象特征的共性指标,并针对具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设计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对各类评价指标科学合理设定权重分值,明确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属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便于明确受众对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所占的权重不得低于30%。对不能以客观指标评价而需使用定性指标的,应加强对情况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并与相关定量指标相结合,力求定性契合实际,客观准确。 (四)开展绩效评价程序 1.编制绩效目标和指标。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时,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类别、购买服务数量、完成时间、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同步设定绩效评价目标和指标,并编入年度预算。二是财政部门应当对购买主体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购买主体应进行调整、修改。三是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一经批复将作为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执行中如因调整预算需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和指标的,应一并调整。 2.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于单个的试点项目,由购买主体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于多个地区同时开展的同一个试点项目,采取系统联动评价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统一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价。 3.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基本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中期评估、末期评估等步骤阶段。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绩效评价工作应于预算执行中期和项目完成后开展,并于下一年一季度前完成相关任务。一是前期准备。主要包括开展基础工作、收集熟悉资料、完善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方案等。二是中期评估。试点地区和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勘察、统计分析、走访调查、发放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收集掌握试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在第二季度结束后,形成试点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三是末期评估。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分析、综合研判、计算得分、评定等级、总结经验、列出问题、提出建议,形成初步绩效评价报告,在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充分交换意见并对合理建议采纳修改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分送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等。 (五)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财政部门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范、购买服务程序不合规、不透明以及未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依据其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等措施。购买主体发现购买服务执行偏离合同目标、绩效目标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止付资金,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如需采取的纠正措施超出购买主体能力范围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纠正。上述行为将影响承接主体的信用评级和准入资格。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在合同中约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下同)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购买主体在下年度或下一次购买服务采购中,可将该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纳入优先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 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由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予以提示,要求该承接主体改善自身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并向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提交改进服务质量的工作方案。 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如承接主体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购买主体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实施;如承接主体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购买主体可以按照合同等有关约定调减资金支付,且该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年度或下一次购买服务项目。同时,财政部门按规定调减预算安排。 对绩效评价发现有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服务质量低劣的承接主体,将其列入单位信用评级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选择承接主体、信用评级等的重要参考依据。承接主体应根据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加强管理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做好评价经费管理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评价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评价经费。允许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预算安排方式,对于单个的试点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中安排;对于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以及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单独安排预算。规范评价经费使用,评价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不能挪作他用。按照“谁组织,谁付费”的原则,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向提供绩效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评价费用,第三方机构不得另行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强化信息公开监督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充分将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内容在部门门户网站、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总结经验,完善评价制度,及时开展总结评估,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可对确实需要再评价的项目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同时建立健全与试点地区和各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试点时间为2019年—2020年。试点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调度、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并于本年度7月末和下年度3月末前将试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以及末期评估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残联、团省委负责报送本系统的试点项目情况,盘锦市财政局负责报送本地区试点项目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 试点地区和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全面解读相关政策要求,引导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并及时做好试点项目的经验复制推广工作,通过典型事例的示范引领,营造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良好的舆论环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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