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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与业主一式两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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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与业主一式两份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名称: 房 间 号: 座/楼 层 号 产 权 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甲方将 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类型: 住宅物业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受益人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交付使用后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烟道、共用照明、天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等。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本条款约定事项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工程图纸、业主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费用由当事人与乙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使用守则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公示、投诉、诉讼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 1、 。 2、 。 第三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期限暂定为 年(不超过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到期业主委员会没有正式成立,此期限顺延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活动;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入住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8、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9、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0、对本物业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用途; 11、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2、接受甲方、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13、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整洁,完好,无障观瞻; 2、设备运行:保持正常运转。 3、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时; 4、公共卫生管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5、绿化管理: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 6、交通秩序:车辆停放有序。 7、保安:二十四小时执勤。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急修、小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关规定。 2、本物业物业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多层) 元、(高层) 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其他 。 3、本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交费时间自入住单据所载明交付日期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4、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调整,按市物价局相关批示执行。 5、业主出租其拥有物业,其应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6、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并及时办理物业服务转移手续。 7、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该费用应由相关业主按其拥有权属份额或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应交服务费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现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户; 2、电 梯 费: 元/年、户; 3、露 天 车 位: 元/月、位; 4、地 下 车 位: 元/月、位; 5、车 库: 元/月、位; 6、摩 托 车: 元/月、辆; 7、自 行 车: 元/月、辆; 8、其 他: 。 第二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维修、养护费用由质保单位承担;保修范围外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权属份额或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2、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相关业主按其拥有权属份额或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再次筹集。 3、业主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在质保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财产损失,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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