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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非绿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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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非绿城) 说明:空白处应填写完整,填写部分应去掉下划线,同时填写部分及与参考文本不一样地方用红色标注。(如范本内容有删除也应注明,以便于公司评审) (××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甲方聘用乙方为 管理区域(注:物业名称)(以下简称“物业”或“本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多层公寓、小高层公寓、高层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库)、库房、储藏室、地下层。(注: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填写) 物业坐落位置: 市(县) 区 路(街道) 号。 四至: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可细分多层、小高层、排屋、别墅等),办公用房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地下车位 个,其他物业 平方米。(根据实际填写)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物业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 第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本管理区域内物业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约定,相关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由相关业主负责该等部位维修、养护、管理及清洁卫生,并承担费用。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义务设施设备或根据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 4、业主共有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维修、更新费用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内容。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 2、 。 (此条如有特殊约定服务内容应列明,反之应删除。) 第六条 乙方提供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三)。 第七条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负责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场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入所有及使用等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 第八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乙方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单个业主和乙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是,本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自然终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甲方应当促使本物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乙方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但本物业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本合同自动延续至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此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继续履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注:合同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以上内容应调整为: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或物业交付之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注:杭州市项目必须签此合同期限,否则房管局合同备案不能通过。)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包含本合同主要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 2、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其遵守;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3、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实施。 4、承担保修期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损失费用。 5、甲方移交给乙方管理业主共有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 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及时返修,且需保证质量; (2)委托乙方返修,并支付全部费用。 业主共有房屋、设施、设备保修范围、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 6、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物业交付前 日(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占地上总建筑面积3‰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商业用房和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宿舍和食堂根据与开发公司洽谈内容而定),并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要求带基本装修,并配有相应配套设施使乙方能直接投入使用。 (注:1、本条仅适用于杭州市住宅物业。 2、除杭州市外浙江省其他地区住宅物业,表述为:“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物业交付业主前 日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占地上总建筑面积7‰物业管理用房和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并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3、浙江省内(包括杭州市),如果均为非住宅,表述为:“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物业交付业主前 日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占地上总建筑面积3‰带基本装修物业管理用房和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并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4、浙江省外地区,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应当根据当地具体规定设置。或可表述为: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5、以上用房提供面积比例请核对当地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商业用房住 平方米,员工宿舍用房 平方米,员工食堂用房 平方米。(可根据实际作调整),有些项目不提供宿舍,可由开发商直接补贴费用,若面积等无法确定,则可删除。 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7、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8、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9、甲方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为30日,需根据项目实际来定),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6)物业管理所必需其他资料。 10、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发现问题。解决在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时提出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结。 11、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文体活动。 12、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前期物业服务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经物价部门认可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直至本合同期满。(若是招投标项目,本条款可放在补充协议) 13、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14、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验收,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 15、在房屋、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内承担,甲方应承担房屋、设施设备保修责任。 16、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遗留问题。 17、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指不含能耗项目)。 18、已竣工但在集中交付期满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和交纳除外。 19、物业管理区域外设施设备管理,管理费用另行支付。 20、甲方单独所有配套设施(如会所)或其他单个业主所有配套设施由乙方管理,物业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21、甲方开发建设市政配套设施应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 22、如果物业交付期间甲方尚有建设行为,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费用,直到建设完成,如果因此产生业主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注: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可删除) 23、根据政府规定需乙方协助参与前期一房一验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此条内容根据项目当地规定填写或修改,如当地未要求物业公司参与一房一验,可删除) 24、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 2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承接物业时,查验、接收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结合本物业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6、每6个月公布一次业主共有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经营性收支帐目。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开展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9、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0、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或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并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1、对业主或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报告甲方或业委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12、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有关事项,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3、对于甲方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部位,告知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4、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15、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则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1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服务内容及本合同附件约定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注:可选择)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幼儿园: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地下车位: 元/月·个; 库房: 元/月·个; 储藏室: 元/月·个; 其他:……。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预收后按建筑面积据实向业主分摊,每____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收支情况。能耗费预收标准如下:(注:可选择)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幼儿园: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一般电梯公寓0.5元/月 或表述为: 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收取及分摊办法(详见附件 )”据实向业主分摊。 [注:也可结合物业服务费实际情况表述为: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中已经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行向业主分摊。]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经业主同意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归甲方所有会所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如果甲方与会所经营者约定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由会所经营者缴纳,从其约定,但甲方对该等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缴纳承担连带责任。会所经营中发生水、电等所有费用均由会所经营者自行承担,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结合项目是否有会所,若没有此条款可删除)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当地物价指数上升幅度较大,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收费标准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自本物业交付之日或甲方发出交付通知指定交付日期之次月起计收,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纳。如果甲方与相关业主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对交付日期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以下简称“实际交付”),自通知交付之次月起至实际交付之次月止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若地方性规定有空置房标准,按空置房标准缴纳),实际交付之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纳。 交付当月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支付。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对于甲方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物业,物业服务费按当地相关规定收取。 使用所购物业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或进行装饰装修,视为已居住。(注:地方性法规无对空置房折扣交费规定及项目为精装修物业,则本段可取消)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注:已含能耗需删除)每 个月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 个月第 个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交费时间内按时交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章 物业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场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乙方经营管理。上述各项物业经营管理收入扣除乙方必要成本外,其余收入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游泳池、网球场等配套设施。(注:此段根据项目是否有此配套填写) 第二十三条 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经营管理,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相关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上述停车费扣除必要支出成本外,其余收益归全体物业买受人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弥补。归全体业主物业买受人共有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第二十四条 甲方所有车库车位经营管理(注:若没有此条款可删除),在物业交付前三个月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甲方所有停车场地车库车位,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使用、保留、空置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或如下表述(在前期合同签订之前已与甲方谈好经营管理) 甲方所有车库车位经营管理 1、甲方所有车库车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人收取停车费,但法律或政策对停车费收费标准作调整,则乙方收取停车费作相应调整。 (1)地下车库车位: 元/次; 元/小时; 元/日; 元/月。 (2)地上车库车位: 元/次; 元/小时; 元/日; 元/月。 2、上述停车费中 %作为乙方必要成本和收益,其余归甲方所有。 3、甲方所有停车场地车库车位,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使用、保留、空置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标准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述及各项物业经营管理收支帐目单独列帐,每6个月将详细情况收支情况报告甲方并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乙方应每 个月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述及物业经营管理收支帐目收支详细情况报告甲方。(注:如甲方所有车库车位分成比例未作约定,此条款则不需要。) 第二十六条 乙方根据物业服务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述及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利益,乙方将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上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一个合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甲方已经移交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其他财产、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行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但乙方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保管义务。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不提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服务,乙方禁止乙方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秩序维护人员、车辆管理人员)等代为泊车。在本合同期限内,本条款不作变更、修改或撤销。 第七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诉。 第三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时间、废弃物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为提供物业服务方便由乙方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上(包括中修)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支付对方人民币 万元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注: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应结合当地相关规定填写!)。对于欠费不交纳,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有权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经营性收入中支取;乙方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经营性收入中支取,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可以向迟延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并按多收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注:同第四十条!)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四十四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一切相关损害。 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损害。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 6、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 7、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不在此列。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损害。 9、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任何损害。 10、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1、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导致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当年物业服务费总额1%为限;单户赔偿不超过该户当年应缴物业服务费10%。(比例仅作参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内,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接管验收规程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查验中问题(含工程遗留问题等)及解决办法等,甲乙双方在《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四十七条 房屋因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由甲方、施工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等相应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五十条 本合同共 页,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根据当地规定来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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