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标公司协议书
三方股东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云南玺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协议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经过各股东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公司注册资金: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范围:
二、 公司股东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三、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一)甲方以现金出资 万元,占股比例 ,乙方以现金出资 万元,占股比例 ,丙方以现金出资 万元,占股比例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经三方股东商定,一期总投入资金为 万元整,按股份比例 元, 元, 元实缴,并与 年 月 日前以现金转账形式一次性足额打入公司对公账户,逾期未实缴视为放弃股份,其股份可由实缴股东进行协商再次分配,直到足额实缴;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时间予以返还。
(四)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三方如无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终止合同,该民法典律效力自动延长一年。
五、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舒志辉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及全盘运营;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及丙方负责按照甲方整体发展规划开展业务。
六、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具体可参照《奖金分配方案》。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税费等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可参照《盈余分配方案》。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七、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由甲方组织全体合伙人召开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八、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及义务: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四)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五) 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撤回出资;
(六) 负责提供成立公司所需要各项手续等;
(七) 股东依照其所持有出资比例获得分红和其他形式利益;
(八) 股东每年须完成公司业绩业务量;
(九) 按照股东协议约定维护合股东财产统一;
(十) 分担公司经营损失债务;
(十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股东享有公司利益分配权。
九、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股东,造成损失由该股东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股东参与经营与本公司项目相似或有竞争业务;
(三)股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
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十一、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总经理一人,执行董事一名,监理一名由股东选举产生。总经理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十二、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审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股东各持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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