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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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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16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3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4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4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6 第六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9 第七章 年度决算 10 第八章 预算的评价与监督 11 第九章 附则 12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强化学校对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的预算体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学校预算划分为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两个管理级次。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部门预算、校内综合预算、预算调整、年度决算。 第六条 学校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负责审核学校部门预算草案、校内综合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年度决算草案。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及商谈调整各职能部门、学部学院、直属单位预算申请,编制学校部门预算草案、校内综合预算草案;负责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年度决算草案;依法按程序公开部门预算、年度决算;组织学校的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部学院、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由管理职能决定的涉及全校的预算项目;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及由其管理职能决定的预算项目的执行,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遵循“统一领导、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总体原则。收入预算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积极稳妥、真实可靠原则,完整反映学校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原则,优先保证运行支出。具体在编制预算时还应遵循: (一)合法性原则。学校预算的编制要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各项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支出要遵守现行的规章制度。 (二)完整性原则。学校各项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预算的编制要做到不重不漏。 (三)公开性原则。学校预算、决算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按时公开。 (四)绩效性原则。学校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内容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收入预算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拨款。具体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有偿转让收入,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等。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的支出计划。支出预算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贴、离退休工资、奖助学金等。 公用支出:包括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水电气暖支出、各项业务费支出等。 2.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大型基础设施改造、专项修缮、设备购置以及完成特定工作发生的专项经费。 (二) 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指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的收入与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教育部的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制度,具体编制流程如下: (一)“一上”预算编报 学校于当年6-7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预算编制要求,由财务处组织校内各相关单位提供基础数据及项目预算申请,编报下一年度学校部门预算“一上”草案。 学校申请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的基建项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等专项项目,实行中期财政规划预算管理,须建立三年项目库,实行跨年度滚动管理。 学校基建项目申报、审核由基建处负责,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申报、审核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其他项目申报、审核由学校相关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各有关项目申报单位需提出三年项目预算,填报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有关测算依据,以便在此基础上筛选项目,履行必要的论证和审批程序后建立相应的项目库。 学校部门预算“一上”草案由财务处汇总编制后,先后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及校长审核,报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 (二)“一下”预算 学校于当年11-12月,财政部根据财力将预算指标下达给教育部,教育部将“一下”控制数分解到我校,作为学校编制“二上”预算的主要依据。 (三)“二上”预算编报 学校于当年12月,由财务处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编报下一年度学校部门预算“二上”草案,先后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及校长审核后,报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 (四)“二下”预算 次年4-5月,财政部将全国人大审批后的预算批复给教育部,教育部再批复给我校当年预算数,作为学校编制校内综合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校内综合预算应于每年9月份开始,由财务处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具体流程如下: (一)下达通知。财务处于每年9月份通知各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二)编制上报。学校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经费需求, 通过网上申报提出本单位预算的具体方案,财务处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有关单位调整后由其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财务处备案。 (三)审核对话。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对各单位申报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同经费变化较大的单位进行对话沟通,深入了解各单位预算的内涵、必要性、合理性。 (四)汇报拟定。学校财务处在审核对话的基础上,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先后向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和校长汇报,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和校长进行审核后,财务处根据校长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预算草案。 (五)预算答辩。对于各单位申请的新增预算项目或原有预算项目金额增加较大的,实行预算答辩制度。预算答辩会由校长或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主持,财务处参考答辩结果安排答辩项目预算草案。 (六)审定下达。预算草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学校财务处组织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未审批下达前,常规经费由财务处根据上年度预算50%预拨,待预算批准下达后,收回预拨经费。属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预算,财务处应当在年初全额下达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一经下达,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许隐瞒、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随意增加预算支出;不得列支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范围、标准的支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事项、内容和进度执行,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为维护预算严肃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对于收入预算有调整的,支出预算可相应调整;对于无收入来源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先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定,其中调整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还需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方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中设立与支出规模相适应的校长预备费,用于解决学校日常突发的不可预见事项费用。校长预备费动用的审批权限: (一)动用校长预备费用于100万元(含)以上的不可预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后方可。 (二)动用校长预备费用于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不可预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三)动用校长预备费用于5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不可预见事项,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 (四)动用校长预备费用于5万元以下的不可预见事项,须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审批并向校长报备后方可。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结余收回制度。当年未执行或已执行但未完成的预算原则上年底全部收回。如确需留用的结转资金,需各单位提供招标文件、协议、合同、发票等有效材料向财务处申请留用。为防止突击花钱,原则上各单位办公费和业务费预算结余留用。 第七章 年度决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教育部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年度决算须报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和校长审核,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教育部。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学校年度决算,财务处还应当向校党委常委会及学校教代会报告。 第八章 预算的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和决算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预算管理自我评价机制,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必须配合。每年对上一年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预算调整的规范性,预算信息公开等进行自我评价,作为教育部对学校财务管理状况评价的自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专项项目预算绩效考评制度,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对已结束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财务处结合各单位自评情况组织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建议学校对各单位预算绩效性进行奖惩,评价结果将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检查、控制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敦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解决,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长、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汇报预算执行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上年度财务情况,教代会代表对预算、决算中相关问题有权进行质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实行审计与监督,学校监察处在职权范围内对学校预算进行监察。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部门预算的含义: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暂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大工校办通字〔1995〕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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