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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站监理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监理工作的监视理有效控制建立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建立工程质量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境内从事建立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立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展的监视理活动。
第三条 建立应支持监理施行旁站监理。施工应承受监理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 级以上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视理。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范围、根据和内容
第五条 凡涉及建立工程构造平安的地基根底、主体构造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 以下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根底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根底框架构造、根底土方回填;
〔二〕构造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构造吊装;
〔三〕钢构造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八〕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 旁站监理的根据:
〔一〕建立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技术、、规程、工法;
〔三〕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
〔四〕经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 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技术、、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施工有关现场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程度、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平安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第三章 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立的同时施工。
第十条 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催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工程监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旁站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展旁站监理技术交底、装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
〔二〕对施工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平安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展检查;
〔三〕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施行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四〕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平安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旁站完毕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视、检查的方式。
第四章 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十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级建立行政主部门认可;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级建立行政主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工程监理机构;
〔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设计图纸、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三〕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工程监理机构提交完好、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
〔四〕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平安时及时制止并监视施工纠正处理。
〔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平安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工程监理机构;
〔六〕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当发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有违背技术、、规程、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立即整改。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当相应的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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