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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多毯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公司以发展生产力、繁荣市场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由诸月丽、沈月相、许剑共同出资设立。为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决策效率、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股东特共同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地毯、纺织品、针织品制造、加工;针纺原料(不含鲜茧和籽棉)批发、零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出 资 额
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认缴出资数额
其中实收资本
1
元
以货币出资,其中 万元已于 年 月2 缴纳, 万元已于 年 月 缴纳。
2
以货币出资,其中 万元于本次公司变更前一次性缴足。
3
以货币出资,其中 万元于本次公司变更前一次性缴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经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股东会会议召开时间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此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新一届股东会定期会议的15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修改的,自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经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或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报公司登记机关2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修订,并经股东会议通过,现予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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