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检修和后勤服务工作等的所有作业区域。第三条 关于员工安全意识一 意识的辨识与输入1 公司应对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辨识,考察员工对安全健康问题的掌握与熟悉程度,包括:1)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2)操作规程;3)应急程序;4)工作场所特定的安全要求;5)事故、事件报告程序;6)岗位职责;7)特定风险;8)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9)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10)人身安全的有
2、关知识;11)防止伤害的纠正行动。2 新员工在聘用后应首先接受安全意识的教育,并对其意识情况进行重点跟踪。3 当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员工应对工作现场特定要求进行回顾。4 当员工脱离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时间返岗时,应进行工作现场特定要求的回顾。5 管理层特定意识应与其个人的安全管理职责相适应。二 意识提升1 公司应建立监测、跟踪意识提升及深层次意识培养的需求机制,并确保该机制的有效运行。2 公司应建立全员安全意识宣传计划,并利用各种视听资料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第四条 关于培训一 需求识别与分析1 公司应识别、分析培训需求。1)对员工能力的要求应考虑:u 用工的连续性;u 变化的要求;u 特定岗位的能
3、力要求;u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u 风险评价结果。2)培训需求识别应考虑:u 员工的需求;u 领导的要求;u 变化的需求;u 生产过程的回顾;u 记录的回顾;u 学员反馈意见;u 事故、事件信息;u 风险评价结果。3)培训计划应包含的内容:u 培训目标;u 培训大纲;u 培训教材;u 培训时间;u 培训内容:u 培训教师;u 培训方式;u 考核方式。2 培训需求的识别应针对所有员工和所有作业过程,并充分考虑: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2)员工和管理层的意见和建议;3)技术发展的需要;4)变化管理的要求;5)风险评价结果;6)相关方的要求。二 培训要求1 公司应针对已识别的培训需求,制定培
4、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1)对管理层培训的主要内容:u 事故调查分析技术;u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技术;u 沟通技巧;u 检查审核技术;u 法律依从性管理;u 应急管理;u 职业卫生管理:u 变化管理。2)对安全生产可能有重大影响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u 工作中潜在的风险;u 事故预防及应急响应中的职责;u 依从标准化系统的重要性;u 偏离制度可能的后果;u 操作程序、工作说明。3)培训时间:u 经理不少于40学时;u 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20学时;u 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少于40学时;u 员工不少于32学时。2 公司应保存所有培训过程和结果的记录。三 培训评审1 公司应建立培训的适宜性
5、评估机制,对培训数量与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2 评估的途径应包括:1)学员反馈;2)绩效改善调查;3)管理层反馈;4)测试结果的分析;5)现场应用能力的跟踪。第五条 全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上岗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公司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安全资质。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公司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6、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监督、考评各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七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和计划,并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第八条 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负责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编制和申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第二章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 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
7、划和上岗安全考评标准。第十条 公司对全员进行强制性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安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知识、危险辨识和安全评价的方式方法,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内容。第三章 新入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二条 新入职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综合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日,培训
8、内容:(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四)有关事故案例;(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第十四条 部门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一)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员工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及防范措施;(六)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七)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第十五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以实际操作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时间不少于32学时,培训内容:(一)工作环境;(二)本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
9、制度;(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四)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际操作(作业);(五)本岗位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置;(七)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事项;(八)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九)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十)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十一)有关事故案例;(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针对通过以上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新入职职工,制定现场操作考评表,由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操作安全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
10、正式上岗。现场操作考评表的内容包括:上岗人员进行本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识出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掌握防范措施。第十七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现场操作考评的新入职职工,不得安排上岗工作。第四章 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
11、任职。第十九条 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接受国家规定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再培训。第五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作业
12、时随身携带证件。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将被注销。第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爆破作业、矿山安全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
13、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1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七章 调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 调整工作岗位或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
14、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受伤的员工,医疗康复后,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章 公司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每年至少对部门、班组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的内容应包括:1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2 公司及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3 全员安全评价、危险辨识、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识。第九章 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
15、三十条 进入公司各部门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从事作业或服务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部门进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现场实施作业或服务。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因素、施工现场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临时进入公司各部门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进行参观、学习、送货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部门进入现场安全保护条款书面告知,由相关方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准许进入生产现场。第十章 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雇佣的参与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
16、级考核合格,取得公司发放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作业。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要随身携带。第三十三条 公司级临时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三)所从事作业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预防事故的措施;(四)有关事故案例;(五)其他与从事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第三十四条 部门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技术规程;(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
17、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三十五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以师傅带徒弟及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四)本岗位危险因素、有关事故案例;(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三十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二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三
18、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临时工,不得安排作业。第三十七条 经考核合格,参与实际作业的临时工,在用工期间,要同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全部与安全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周安全活动等。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雇佣从事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的临时工,必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本办法要求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业。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各部门利用班前会、周安全活动、月安全例会等形式对员工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以全员安全评价为载体,全员参与,辨识、评价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第四十条 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由班长组织进
19、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令,针对作业内容、事故信息、现场环境、操作规程等进行全员安全辨识、评价,根据岗位作业危险因素进行安全交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控制提示,抽考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会要安排专人做好记录。第四十一条 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以班组或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全员参加,缺席者要补课。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结合班组、区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生产区域危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录、录像片等进行全员安全评价、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等;月安全活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并
20、做好记录。第四十二条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以部门(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由部门组织进行。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公司及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评价和危险辨识的方式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当月事故信息通报分析,危险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业标准、应急知识,季节性安全工作重点和事故预防知识等。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要提前做好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准备好有关材料,由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讲解,并做好记录。第十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年度再培
21、训工作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复审、换证培训,并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发证等情况。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四十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各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22、二)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四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反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行为的部门,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或考核,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一)未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的;(二)未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档案的;(三)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的;(四)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的;(五)各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六)未如实填写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第十四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