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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1
第一章的总则。
第一条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资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内借出的公益资本支出的政府债务等直接投资或资本注入形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与、上级补助(包括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有其他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入公益性和基础建设,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严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履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加强县政府职责,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整体计划和特别计划、土地利用计划、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建设。
(四)审批建设、建设实施、竣工检验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调查边设计边施工。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记录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工程质量,重视投资利益。
(六)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概算、预算控制、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论制度。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履行基本建设流程,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其基本建设程序按以下顺序执行:
(一)项目建议书审查,可同时批准调查和设计招标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中已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或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可省略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认可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同时批准(调查、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调查、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批等
(五)依法招标;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结算、结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竣工检查;
(十)资产交付。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六条县政府以建立项目单位为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项目管理机制。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费用、决算编制等工作。项目单位确定前,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相关工作。
县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和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的编制、发布和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竣工结算后的资产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县国土、环境保护、建设(计划)、经信、农业、水务、运输、卫生计划、教育体、监察等部门,各自责任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落实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地区规划、特别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项目部门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决策和年度规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三个阶段。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场所、建设规模、投资师旷、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并附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毕后,项目部门按规定程序提交项目审查部门审查。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将审查文件复印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中规定审批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项目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组织可行性研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期间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招标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定金规定规模较大的项目是指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多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多万元的项目。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提交项目审查部门审查,并附上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行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
(四)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或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文件抄送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中规定审批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根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由具有相应成本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征地拆迁费用除外)或项目部门、建设性质、建设部门、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部门应报告项目批准部门。项目审查部门可以要求项目部门重新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项目部门按规定程序提交项目审查部门审查。县发改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应首先与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国务院规定的审查权限应由上级部门审查或申请国家、省、市投资,按上级规定程序处理。
第21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决策评估制度。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决策评价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咨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22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查
(一)项目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与县财政部门优先保证持续项目资金需求,优先考虑已纳入储备库项目建设原则,经综合平衡,每年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方案,征求镇、街、县政府部门、派遣机构意见,其中城市建设项目报告县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修改完善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县人大审查和批准,县发展改革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向项目部门提出投资计划,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23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更新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24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获批,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缓期建设项目的,县发改部门与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25条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急建设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
业主管部门持县人大常委会审批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县发改部门将同县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调整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26条项目部门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制作招标控制价格和施工图预算报县审计部门审计。
招标控制价格和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之和为项目预算,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有必要调整投资概算,项目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向原概算认定部门认定。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准复概算的10%时,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请审计机构审计,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第二。
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实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应当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防止职能交叉、监管缺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县住建、交运、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涉及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有关行政应诉工作。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平台管理、交易过程监督,协助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标及评标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性质、标的额、履行可行性、风险控制及防范等基本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
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合同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查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根据情况提报县长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审查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将正式合同副本报有关合同审查部门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第三方中介备选库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方中介备选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入库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从备选库中产生。根据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备选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分别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计局管理。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备选库管理部门分别制定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选择途径、备选库规模、监督管理、考核退出等内容。采购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备选库管理部门统一支付。
第三十三条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应审批项目开工报告的,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变更签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拨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尾款由县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或决算的审计结论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拨付程序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账,并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八条为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投资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送项目单位、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县国资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四十三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县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县政府。
项目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制作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稽察结论意见。
第四十八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对项目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供货等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县审计部门可聘用外部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由县财政或相关部门支付,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县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严格考核奖惩。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建设条件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比例到位的;
(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三年内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项目代建机构违背国家有关代建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批准立项、环评、初步设计、规划、用地、建设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2
2017年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34号令和35号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针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颁布施行的。
一
34号令与35号令的制定依据
1、修订背景
本次两个令是以中央企业的管理实践为依据制定的,中央企业在稳增长促投资并不断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监管工具、监管体系。
①依法所需:
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界定出资人与企业权责边界。
②改革所需:
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要协调好稳增长促投资之间的矛盾;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历史追溯:原有办法即国资委16号令——主要突出主业报备,非主业审核,并且主要侧重固定资产投资。但随着中央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的需要,仅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单一,无法满足国际化竞争,因此34号令以股权投资为出发点,为今后中央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③近年来中央企业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投资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与议论,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化,并巩固原有暂行办法。
2、修订思路
34号令旨在建立四位一体的投资监管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①管投向
A.管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B.应加强企业主业投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既可以是主业,也可以是非主业。
②管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A.对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就是中央企业投资命令禁止投资的行业,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对于企业而言就是红线;
B.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是国资委以及中央企业管理资金投向的重要方法。
③管程序
34号令在制度规范、信息系统建立、明确行为主体方面,意义重大。
④管回报
A.设定投资收益底线,是中央企业投资的最低要求;
B.再决策与止损退出机制,保障中央企业投资的资金安全;
C.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形成投资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⑤管风险
A.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督;
B.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可以将相关监管力量集成。
3、两个令的特点
①强调依法监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监管重点——投资方向:应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符合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监管依据:国资委34号、35号令,负面清单(2017),中央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央企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中央企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管理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管理。
②强调全方位监管:
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制度体系、信息系统、负面清单、监管联动机制等方面。
③强调全过程监管:
事前注重规范决策,事中坚强监控和再决策、事后强化评价和问责。
④探索创新监管:
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企业要对不能投资的产业做出更明确规定。
二
35号令与34号令制订的不同之处
1、监管环境不同
34号令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而35号令要求同时遵守境内外两国的法律、因此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更大。
2、监管力度不同
35号令更强调风险管理,有专门针对境外投资特点的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境外的投资更强调战略规划引领、更强调坚持聚焦主业、更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负面清单更加严格,由于境外投资的特殊性,综合政治、地域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负面清单的确定与境内投资会有所差异。
3、国资委对境内、外审核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34号令第14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35号令第12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4、境内、外投资后评价要求不同
34号令要求企业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35号令要求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评价。
三
34号令与35号令对中央企业的要求
1、现阶段中央企业需完成的工作
①报备:投资制度修订、三年滚动规划。
②备案:根据企业战略和规划,结合企业实际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申请备案。
③审核:根据企业近三年非主业投资完成比例,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其中备案、审核工作内容中央企业应于3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
2、投资事项需国资委批准的内容
审批:特别监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
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
把关: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属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的项目、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
3、需特别关注事项
①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需商务部协同管理
在商务部核准备案时,需在核准和备案中增加一栏备注,由中央企业承诺。
②与第三方有关的事项:
34号令: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材料。”
评价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股权项目:“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35号令: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
总结
国资委34、35号令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投资项目审批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即投资机会研究,主要目的是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初审立项。为提高审批效率,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在初审阶段即行介入,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形成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集团审批。对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15%的投资开发类项目和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8%的持续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对需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的项目,应在初审批准立项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报送初审的项目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产业、行业政策限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方法,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项目竞争性初步分析;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分析和预测,以及产品的目标市场;基本确定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原则流程、环境保护、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及依托条件;合作伙伴基本情况及合作方式;投资方式、规模、周期;项目的初步经济效益评价;资本金筹措方案和银行贷款意向书;风险与对策。
第十二条经初审批准的项目,可向合作方或有关部门出具投资、贷款方面的意向证明。并可正式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复审即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是对初审结果的进一步判断和验证,从而确定项目的规模、标准、总体安排、总投资额等。复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可根据相应行业规范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一)项目概况:经济发展趋势,项目所属行业、地区现状与发展潜力,投资方式、规模和期限,经营方向等;
(二)投资各方情况:投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办公地址、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合作条件与方式;
(三)产品方案及市场预测:产品国内外市场供应现状与未来趋势、产品竞争能力、销售方向、定价原则、未来销售预测与销售方式;
(四)建设规模、标准与功能:主要产品的名称、规模、型号、技术性能、用途以及生产规划;
(五)物料供应:根据生产规划和物料消耗定额编制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的供应来源、数量、单价以及储运方式;
(六)区位选择:项目拟建地点,项目地址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地震情况,人文环境,交通运输条件,能源条件,投资环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公用设施社会依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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