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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暨问答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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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暨問答手冊 目錄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全國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一覽表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Q & A 一、一般事項 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 三、通報作業 四、人員出勤管理 五、宣導方式 六、其他 附錄1 天然災害(颱風)停止辦公上課通報作業表 附錄2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權責機關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一覽表 附錄3 中央氣象局各服務窗口地方氣象站地址及電話、傳真號碼一覽表 附錄4 颱風過境時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權責機關與中央氣象局所屬各地氣象站負責傳送颱風警報資料分配聯繫一覽表 附錄5 颱風強度劃分表 附錄6 地面風力及蒲福風級表 附錄7 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行政院89年7月12日台89人政考字第200564號令發布 行政院90年5月10日台90人政考字第200297號令發布第2條、第3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90年10月19日台90人政考字第200783號令發布第4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93年7月29日院授人考字第0930063446號令發布第2條修正條文 第1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1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洪水: (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時。 第3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第2條第1款第2目、第3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三)中央氣象局於上午5時、10時、下午5時及晚間10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 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四)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五)通報時機: 1.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1天晚間10時30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11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1款第1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4時30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2.其須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5時30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6時前播 報之。 3.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10時30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11時前播報之。 (六)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作業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2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4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出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當天然災害發生,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二、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5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6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2條第3項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7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8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登記。 第9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第10條 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11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 通報之。 第12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公教員工服務手冊、學生手冊等,廣為宣傳。 第13條 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5月前會同中央氣象局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召集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14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第15條 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包括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之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全國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一覽表 單位:單日累積降雨量/毫米 通報權責機關 各地區雨量警戒值 全區 山地 平地 台北市政府 超大豪雨(350) 高雄市政府 超大豪雨(350) 台北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桃園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新竹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苗栗縣政府 大豪雨(200) 超大豪雨(350) 台中縣政府 大豪雨(200) 超大豪雨(350) 彰化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南投縣政府 大豪雨(200) 超大豪雨(350) 雲林縣政府 大豪雨(200) 超大豪雨(350) 嘉義縣政府 大豪雨(200) 台南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高雄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屏東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宜蘭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花蓮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台東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澎湖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基隆市政府 大豪雨(200) 新竹市政府 超大豪雨(350) 台中市政府 超大豪雨(350) 嘉義市政府 大豪雨(200) 台南市政府 超大豪雨(350) 金門縣政府 超大豪雨(350) 連江縣政府 豪雨(130) 資料來源:係依各通報權責機關函報資料載入。 中央氣象局雨量特報分級標準及24小時內累積雨量表 大雨特報 50毫米以上 豪雨特報 130毫米以上 大豪雨特報 200毫米以上 超大豪雨特報 350毫米以上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Q & A 【一】一般事項 Q1、新訂「全國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A1:(一)作為豪大雨發生時危險警戒之用,俾利地方防救災單位提高警覺,以為即時因應處理。 (二)嗣後如遇豪大雨發生,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根據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雨量觀測或預報資料,並就各地所定雨量警戒值及降雨量實測值,綜合研判,於有致災之疑慮時,應即考量並決定所轄地區全面或部分區域停止辦公上課,或授權由轄區內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三)作為嗣後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考量標準之一,以期因地制宜。 備註:1.中央氣象局最新公布之4級雨量分級標準如下: 大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豪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130毫米以上)。 大豪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 超大豪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350毫米以上)。 2.各通報權責機關所定雨量警戒值,日後仍可視環境變遷或透過科學實證模擬作必要調整,並非一成不變。 Q2、何謂「天然災害」?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為何? A2:天然災害係指自然界發生足以危害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之現象,凡自然環境變動所產生災禍,均屬之。至「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之「天然災害」,則係以台灣地區所處環境經常發生之天然災害,包括颱風、地震與洪水等3種。 Q3、何種情形下可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 A3:當天然災害發生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法定標準,或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或為處理善後,均得由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考量並宣布所轄地區全面或局部區域停止辦公及上課,或授權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亦得由各該公教人員逕行決定,並於事後陳報機關、 學校首長。 Q4、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A4:(一)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給予公教人員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作預防,災害發生時避免因辦公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難。 (二)便於災害重建:天然災害發生後,已因災害之事實而無法正常辦公上課,或已受災害應給予充分時間復建。 Q5、訂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目的為何? A5:(一)訂定統一標準,俾便建立共識:依照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客觀事實需要,研訂統一之停止辦公上課標準,建立全民共識,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明定作業處理方式:天然災害有突發、急迫之特性,為免臨事週章,明定作業處理方式,使機關及民眾均瞭解作業方式,減少協調溝通障礙,即時因應處理,亦使政務運作不致紛亂失調。 (三)明確規定權責機關:可使各地區之公教人員及學生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適時連繫查詢並妥切因應。另因地制宜授權各通報權責機關決定並宣布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以迅赴事功。 (四)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本辦法係基於台灣地區自然環境之天然災害特殊性而訂定,藉以培養公教人員及機關學校安全防護理念。 (五)便於預防及搶救:本辦法除可作事先宣導防範及預防外,亦可作為災害發生即時因應及搶救之參考。 Q6、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A6: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之適用範圍,係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為主,因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諸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尚無停止辦公之適用。另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亦不適用。至民間企業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其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權責。 【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 Q1:颱風來襲時(前)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為何? A1:(一)通案性: 1.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係以蒲福風力表為認定標準);或根據雨量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訂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時,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應即考量並決定所轄地區全面或部分區域停止辦公及上課。 2.風力、雨量雖未達上開標準之地區,因受地形、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或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或為利善後清理,授權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非通案性: 1.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2條第3款(洪水)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2.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3. 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最多以15日為限)。 4.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登記。 5. 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由1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 Q2:地震發生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為何? A2:(一)通案性: 1.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2.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二)非通案性:請參照颱風部分。 Q3:洪水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為何? A3:(一)通案性: 1.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 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2.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時。 (二)非通案性:請參照颱風部分。 Q4:豪大雨發生時(前)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為何? A4:請參照洪水部分。 Q5:新訂「全國各地區雨量警戒值」可否作為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 A5: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主要係作為豪大雨發生時危險警戒之用,俾利 防災、救災;另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據以作為宣布停止辦公及上 課考量標準之一,以期因地制宜。嗣後如遇豪大雨發生,各通報 權責機關首長根據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雨量觀測或預報資料,並就 各地所定雨量警戒值及降雨量實測值,綜合研判,於有致災之疑 慮時,應即考量並決定所轄地區全面或部分區域停止辦公上課, 或授權由轄區內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向上 一級機關報備。 【三】通報作業 Q1:颱風過境預測風力達一般停止辦公上課標準時,通報作業權責如何劃分? A1:(一)台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三)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Q2: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決定權責為何? A2:(一)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首長。 (三)公教人員當事人。 Q3:通報權責機關宣布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A3:(一)宣布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1天晚間10時30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11時前播報之。 (二)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4時30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三)宣布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5時30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6時前播報之。 (四)宣布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10時30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11時前播報之。 (五)除上述法定通報時機外,各通報權責機關亦可視實際情況隨時通報。 Q4:颱風來襲時,各通報權責機關為何僅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才會發布有關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訊息? A4:公務人員自90年起實施週休2日,全國各機關學校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日均為例假;至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諸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尚無停止辦公之適用。基此,各通報權責機關實無必要於星期六、星期日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Q5:天然災害發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因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停止辦公上課之權責劃分為何? A5: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另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Q6:天然災害發生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如何決定停止辦公上課? A6:天然災害發生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亦即遇此種情事發生,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但事後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准送人事單位以停止辦公登記。 Q7:颱風來襲時,鄰近縣市辦理通報作業時,實務上應注意事項為何? A7:為利爭取時效以迅速作有效因應,本辦法不作統一規定,惟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人事單位應準備相關資料,於向該等縣市長建議停止辦公及上課前,宜先與鄰近縣市聯繫,俾求風力相同地區處理步調儘量一致。 Q8、颱風過境時,通報權責機關如何確切掌握最新動態? A8:(一)通報權責機關應主動與氣象單位(中央氣象局及其所屬氣象站),傳播機構密切連繫,並掌握正確狀況,俾當颱風過境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能適時通報轄區內機關學校周知。 (二)各通報權責機關及中央氣象局各服務窗口與地方氣象站聯絡電話號碼、傳真機電話號碼及地址,業由本院人事行政局轉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氣象單位,並附印於本手冊之附錄2、3,請妥為運用。 Q9:如何查詢各縣市停止辦公及上課的訊息? A9:為服務民眾並協助縣市政府發布政令,本院人事行政局業會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研發完成「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即時播報服務系統」,各縣市政府利用此系統,即可設定有關停止辦公上課訊息;而民眾則可經由撥打該系統的服務電話020300166,即可收聽各縣市停止辦公及上課的訊息。 【四】人員出勤處理 Q1: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公教人員之處理方式為何? A1: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停止辦公登記」,惟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Q2: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比照或另做不同規定? A2:有關民間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7月12日台80勞動二字第17564號函規定,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 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明訂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現已修正為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Q3: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A3:(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機關、學校停止辦公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辦公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如因職務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指派為防颱輪值人員,得以加班處理。 (二)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定,核實支給加班費。 Q4:天災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A4:公教員工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得核酌給予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Q5: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宣布停止辦公,當日擔任值日人員,於天然災害解除恢復上班後,可否予以補休? A5:值日目前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衡酌規定,有關值日人員之補休等事宜,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日規定辦理。 Q6:颱風過境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申請加班費? A6:值勤津貼費用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勤有關規定辦理。 Q7: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有沒有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適用? A7: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期間,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諸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尚無停止辦公之適用。 Q8:天然災害宣布停止辦公,奉派出差至未停止辦公地區人員,可否於事後補休? A8:天然災害(含颱風過境者)發生時(後)其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辦公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颱風來襲生命、財務遭受損失。故奉派出差至颱風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本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Q9: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辦公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仍須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止辦公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A9: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即不得藉口停止辦公上課,而拒絕出勤。 Q10: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一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A10:(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辦公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而住所地照常辦公上課者,亦一律停止辦公上課以停止辦公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辦公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辦公上課,經服務機關審酌確有必要者,各該公務員工比照予以停止辦公處理。 Q11:公教員工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致停止辦公上課時,其 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11: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 日之規定,扣除停止辦公上課之日數。 Q12:公教員工因天然災害致其家中遭逢重大損失,其處理善後期間 應如何給假? A12: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Q13:天然災害致學校宣布停止上課,如家有國中以下子女乏人照顧時,且夫妻雙方並非同時擔任公職,依規定其本人、或配偶可否准予1人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A13: 天然災害發生時,高級中等(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如因特殊情形,個別宣布停止上課時,如家有國中以下子女乏人照顧時,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至停止辦公登記並未限於父母雙方都是公務人員,只要父或母一方是公務人員,即可由服務機關學校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Q14:天然災害致發生國中以下學校宣布停止上課,單親之家長可否停止辦公以照顧小孩? A14:天然災害致學校停止上課,如家有國中以下子女乏人照顧時,單親之家長得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Q15: 天然災害致學校宣布停止上課,就讀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得否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A15: 學校宣布停止上課期間,家有就讀高中(職)、五專1、2、3年級身心障礙學生因停課乏人照顧,且行動堪慮者,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Q16: 天然災害致國中以下學校宣布停止上課,如屬私人托嬰,其父或母得否有1人停止辦公,以照顧小孩? A16: 天然災害之發生非一般人所能掌握與控制,當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宣布停止上課時,個別地區宣布停止上課時,家裏有私人托嬰者,其父母仍須冒著危險出門,送小孩至褓姆家安置,在其往返路程中,為恐對小孩造成不必要之傷害,准予比照一般家裏有就讀幼稚園、托兒所之孩童,其父或母1人得停止辦公以照顧小孩。 Q17: 天然災害發生國中以下學校宣布停止上課,其行政人員應否到校上班? A17: 天然災害發生,國中以下學校個別宣布停止上課,其行政人員是否仍應照常出勤,係屬學校之行政權責,宜請各學校依權責辦理。 Q18: 有關天然災害發生後,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之規定,所稱「15日」時間之起、訖計算標準,可否自受災發生後及是否含例假日、並分段申請? A18:本規定係對於公教人員及學生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因災害之事實而無法正常辦公上課,或已受災害者,給予充分時間搶救及復建。是以,所稱「15日」期間,係以停止辦公登記;原已請假者,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前段:「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予以扣除例假日。至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 【五】宣導方式 Q1、各機關學校平時應如何加強宣導,使公教員工及學生對天然災害發生時有所因應? A1:(一)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納入本機關之公務人員服務手冊、學生手冊內記載廣為宣導,增進其認識。 (二)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利用國父紀念月會及其他集會詳為講解本辦法或納入各項有關訓練課程內講解,使全體員工瞭解。 (三)各機關學校如有出版刊物者,應適時撰文報導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相關規定。 (四)有關機關學校於舉辦「防颱宣導週」時,應將颱風過境時各機關學校停止辦公及上課之作業規定,納入宣導範圍。 Q2: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通報作業講習何時舉辦?參加人員為何? A2:本院人事行政局每年5月前會同中央氣象局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亦應於適當時間召集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使瞭解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各種狀況,熟悉通報作業處理方式,並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以期妥適因應。 Q3:颱風來襲前各通報權責機關如何促請公教人員及學生注意防範? A3:(一)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人員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 (二)各通報權責機關應事先準備颱風來襲時有關停止辦公、上課之規定,以及特殊狀況處理等宣傳資料,於中央氣象局每年第1次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時,即透過新聞傳播機構宣導,俾使公教員工及各界均能充分瞭解有效因應,同時該等通報權責機關應成立通報作業小組,適時發揮通報職能。 【六】其他 Q1: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A1:公務人員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颱風侵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辦公登記。 Q2: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登記? A2: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期間須治療或休養者,仍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Q3:有關民眾遊行、示威抗議,以致鄰近國中、小學停止上課,如公務人員家有就讀該校之學生,其父或母得否1人由服務機關核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A3:民眾遊行、示威抗議,造成鄰近國中、小學停止上課,因其非屬天然災害,非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另考量遊行、示威抗議為民主社會之常態,為免援引比照,不宜比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登記之規定辦理,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事或休假,以照顧子女。 Q4:由於民眾遊行、示威抗議,影響鄰近地區交通致公務人員上班遲到,其差勤應如何處理? A4: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因非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致遲到者,得由公務人員將其事由簽報服務機關核准後,不列入遲到處理,亦即視同於規定時間上班,而毋庸再予補簽到(打卡)或辦理請假手續。至其時間之長短,應由機關根據事實認定。 Q5:離島公務人員赴臺灣本島實施休假,逢天候不佳,致往返班機取消,得否比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A5:為因應離島之特殊狀況,避免影響公務人員至外島服務之意願,准予非因公赴台之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Q6:哪些機關可另訂停止辦公作業之單行規定? A6:為應實際需要,各主管機關對機關學校以外之機構,如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得依據實際需要,另訂停止辦公作業之單行規定。 Q7: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A7:由於各級學校之性質與適用對象與一般行政機關不盡相同,為能兼顧實際狀況,學校部分得由教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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