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
<tbody>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tbody>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
委托人 与监理人 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统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二、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献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告知书;
②本协议标准条件;
③本协议专用条件;
④在实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献。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协议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监理报酬人民币大写 (此费用涉及工程期间监理人员的差旅费、电话费、生活费、加班费及此项目监理相关业务费用)。
本协议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合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行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行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批准,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协议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此外增长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因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长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长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毕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因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合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协议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重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毕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协议义务期间,应按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征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毕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批准,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协议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所有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告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重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告知已选定的承包协议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别人员,应在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规定,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也许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批准。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规定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减少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批准,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规定和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告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告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干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协议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协议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告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规定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规定(涉及索赔规定),均必须一方面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拟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协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规定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规定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导致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规定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协议并规定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或连带补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协议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协议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导致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补偿。累计补偿总额(除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协议规定的质量规定和竣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协议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补偿规定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给监理人导致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解决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因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规定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补偿的规定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因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也许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委托人。完毕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协议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所有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毕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长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协议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规定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当在42日前告知对方,因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去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
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告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协议的告知,发出告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协议的告知,假如第二份告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所有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因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合法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告知。若委托人发出告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告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协议的告知,协议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协议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假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告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告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达异议的告知,但委托人不得迟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批准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征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工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也许与协议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献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献。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补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协议合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建筑法》 《协议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监理规范》。国家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本工程相关规范和设计文献。依法成立的有关施工协议和协议,及地方法规法章。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的监理、四控制(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二管理(协议、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
第九条 外部条件涉及: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工作协调。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及时提供:①项目批文
②地勘及设计文献
③招投标文献
④与工程有关的协议。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7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 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工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假如失职,批准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补偿损失[累计补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补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批准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包干价格,不作调整。
第四十 双方批准用__人民币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
包干价,无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批准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条款:监理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和监理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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