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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公务员制度的产生
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的含义与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指导思想
一、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首先产生于英国。
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推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
1855年5月,新上台的内阁颁发了密院令,成立文官事务委员会,办理各级公务员的选拔考试事宜,从而为英国最终形成公务员奠定了基础。1870年6月,英国政府以法令形式正式确立了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英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第一个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原因: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是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体制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产物。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行政管理尤其是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改革原来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加快推行公务员制度。
(1)市场经济需要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条件,要求形成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新格局。市场经济还要求国家全方位地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就需要有各种新型的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此,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管理体制,尤其是干部人事制度已刻不容缓。
(2)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等等弊端,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出路是在发展与完善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公务员制度。
(3)而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10多年的事实证明,这种新型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正适应了经济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已经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两种相互协调,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经济与政治制度。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酝酿到现阶段,这个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1984-1986);主要是调查研究和起草条例。
2.决策阶段(1987-1988);主要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推行公务员制度。
3.试点阶段(1989-1993.9);《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8月19日公布于世,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推行与发展阶段(1993.10-2005.12);
5.依法管理阶段(2006.1.1-现在)。我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
1. 坚持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总的指导思想。
2. 继承和发展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并吸收和总结了十几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例如继承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四化”的方针、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干部管理走群众路线等。引进了竞争机制,实现聘任制、考录制、干部回避制等。
3. 学习与借鉴外国人事管理的有益经验和科学做法,如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功绩制原则,法制化原则等。
第三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原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考核时要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5.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中,所有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按党和政府对他们的要求做人办事。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实行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
实行分类管理体制是针对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人事管理制度弊端进行的改革。分类管理成为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
实行积极竞争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做“铁交椅”,而缺乏生机和活力所进行的改革。
实行新陈代谢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遗留的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以及领导任职年龄偏高等弊端而进行的改革。
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所进行的改革。
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是针对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弊端所进行的改革。
第2章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通常会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它构成了公务员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公务员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公务员义务权利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
公务员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公务员权利在结构上具有自主性、规范性和保障性三个要素。
公务员法中的权利主要是与公务员身份而非公民身份联系的权利。
第二节 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一、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
(1)违法必究原则。(2)平等原则。(3)服务与稳定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1.忠于宪法的义务;2.依法履职的义务;3.为民服务的义务;4.忠于国家的义务;
5.服从命令的义务;
公务员服从命令义务的要求:这项义务包括了“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两项基本要求,是宪法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忠于职守”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专心于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换句话说,公务员必须把全部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全部注意力用于职务的完成。
“服从命令”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必需遵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指示(令)、通告(知)等一般性命令和针对特定公务员的个别性命令,以保证行政事务执行的统一性和效率性。
上级的命令应当具有合法性,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权限要合法;第二,内容要合法;第三,程序要合法。
6.保守秘密的义务;
国家在通过法律为公务员设定保守秘密的义务时,需要正确处理以下两对矛盾:
一是公务员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二是公务员保守秘密和依法作证两个义务之间的矛盾。
7. 保持操行的义务;8.公正清廉的义务;9.其他法定的义务。
忠于宪法、保守秘密的义务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的普遍性规定。
三、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1)身份处分(2)行政处分(3)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
第三节 公务员权利的内容
一、 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
(1)保护原则;(2)民主原则,(3)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工作条件权;
2.身份保障权;
身份保障权,又称职务保障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任命行为一经产生,公务员的职务或身份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职务或身份处分(免职、降职、辞退、处分)。
3. 获得报酬权;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申诉权是指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权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7. 申请辞职权;8.其他法定全。
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
(1)行政复议。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公务员或其家属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家属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2)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出来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向同级国家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3)控告。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等提出控告。
(4)诉讼权。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与设置目的
一、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
职务与级别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二、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
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试述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特点及国外分类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两种分类方式各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 ,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品位分类相对简单,对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
从对国外分类制度的考察中给予我们的启示:一是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正在走向融合,而不是走向两个极端的“分流”。二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类别划分的标准可能各异,却都划分公务员类别。三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公务员的职务序列都是根据类别设置的。四是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有区分的。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
第二节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一、职位分类的作用
构成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因素有: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在于:(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二、公务员职位类别的标准与类别的划分
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
1.专业技术职位;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
2.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 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二是现场强制性。
3.综合管理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5.其他类别职位。
三、公务员的职位设置
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分四大要素为:职能、规格、编制限额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第三节 公务员的职务
一、公务员的职务类型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别。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
二 、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我国公务员他的职务序列主要有:
1. 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分别为: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2.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根据现行规定,巡视员以下、副主任科员以上六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厅局级正职以下,乡科级副职以上的六个领导职务层次是一一对应的。
3.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
4.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
5.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第四节 公务员的级别
一、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1)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2)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我国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便会出现多种职务序列。而多种职务序列对应同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
二、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在工资制度中主要体现在:
(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
(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在我国,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符合级别的功能定位,符合我国的工资制度。
(3)向基层倾斜。
职务与级别关系对应表
国家级正职 1
国家级副职 2——4
省部级正职 4——8
省部级副职 6——10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8——13
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0——15
县处级正职 (调研员) 12——18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14——20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16——22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17——24
科员 18——26
办事员 19——27
三、公务员的衔级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有利于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关系。
第4章 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
第一节 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1.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2.公务员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生或工作人员。3.录用考试与录用考察两种方式互相补充,坚持两者并重的原则。4.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
(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节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与录用的资格条件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
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办法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职位:
(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例如,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3)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在我国,根据教育事业的现状,报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以防止滥设特殊条件,破坏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
2.限制性资格条件
凡具有这些否定性资格条件所列情况之一者,即被认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是:(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节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与录用考试的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概括成四句话,就是: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凡具有应试资格的公民均可报考。所谓竞争,一方面是指应试者以自己的德才为条件,参加录用考试,争取考取公务员,另一方面是指招录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并考察应试者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鉴别优劣,为机关挑选最优秀的人才。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方式,主要有:查阅档案法;交谈考察法;座谈会考察法。
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考试内容大致可分三个方面:知识测验。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技能测验。
第四节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与录用的主管部门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此外还有情景模拟和心理测验。
笔试的优点有:经济性、客观性、广博性。缺点有: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面试的优点:可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诚实程度、开拓精神、应变能力、举止、仪表、气质等。缺点有:评分时易受主考人员主观印象的影响。
二、 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人事部门即国家人事部是公务员录用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录用公作的宏观管理。
(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省级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3)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公务员法》规定,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五节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与违纪处罚
一、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2)资格审查;(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5)体检;(6)录用。录用有两个环节:①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②审批、备案。
录用考试程序执行过程中,两个问题需要重视:
1. 重视录用公务员的特别规定。(1)对少数民族应试者的录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2)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用。录用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者专门技术性很强的特殊职位的公务员,不宜进行公开考试,但需经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2. 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试用的目的主要是:用人部门通过对呗试用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适应工作的能力等进行深入的考察,作为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或取消录用资格的依据;同时也使试用人员在正式任职前获得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工作。我国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
二、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
有权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是录用的主管机关,即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在录用工作中,招录机关或公务员(责任人)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共有四种:第一,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第二,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第三,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第四,不按所需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者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有两种:(1)宣布无效。(2)责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对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罚:一是取消工作人员资格,二是调离考录工作岗位,三是给予行政处分,四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5章 公务员考核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并可分人事决策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
第一节 公务员考核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的含义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大多把公务员考核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则普遍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公务员在录用、晋升和调入之前,也需要对人选进行考察。
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录用考察、晋升考察的区别:
(1)目的不同。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全年表现进行评价;录用考察是对录用人员的一贯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以确定能否录用为公务员;晋升考察是为晋升公务员职务进行的评价。
(2)法律依据不用。年度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录用考察依据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晋升考察依据公务员晋升相关法规。
(3)考核组织不同。年度考核由行政首长或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录用考察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晋升考察由任免机关进行。
(4)考核方法和程度不同。年度考核方法和程度比较规范,有法律明确规定,程度严谨;录用考察方法和程度相对简单;晋升考察方法和程序严格。
与其他考察相比,公务员年度考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范围广泛、定期进行、目的单一。
二、公务员考核的意义
(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绩效。(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3)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
第二节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一、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逐一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是指在对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2.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客观原则是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考核结果,避免以偏概全。公共原则是指考核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一视同仁。民主公开原则是确保考核客观公正的重要手段。民主原则是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考核。公开原则一是指公布于众,以便有关人员了解、参与和监督;二是指要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使其了解组织对自己的评价,正确认识自我,以利于公务员今后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做好工作。
3.分类考核原则。
4.考用结合的原则。公务员考核必须与考核结果的合理使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能否被合理使用,关系到考核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2.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勤,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4.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成绩等。
5.廉,是指公务员的廉洁自律等情况。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要求:一要体现系统性、二要体现针对性、三要体现科学性。
第三节 公务员考核的范围、等次与标准
一、公务员考核的范围
中组部、人事部2006颁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考核范围作了如下九个方面的补充规定:
1.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2.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在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5.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6.《公务员法》规定,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参加考核。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7.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8.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9.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公务员考核的等次
英国公务员考核分为:优异(A)、良好(B)、满意(C)、尚可(D)和不良(E)。
美国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分别为不满意、满意和特别优异三等。
《公务员法》吸收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公务员考核的标准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用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且情形较为严重。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第四节 公务员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一、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二、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其主要程序是: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包括八项程序:(1)考核准备;(2)述职;(3)民主测评;(4)个别谈话;(5)调查核实;(6)撰写考核材料;(7)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8)反馈。
影响考核者知觉偏差的心理因素常见的有:(1)从众心理;(2)趋中误差;(3)近因效应;(4)晕轮效应。
第五节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反馈与使用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反馈: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使用
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法国的规定是:100分者,加薪;125分者,加薪和提级;60分者,免职。
为配合公务员法的实施,2007年1月,《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段考核奖金。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6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含义
公务员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任免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的管理活动。
公务员免职是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免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管理活动。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根据公务员原有的职务,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动。
公务员降职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胜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依一定程序,降低其原有的职务,改任一种较低职务的管理活动。
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意义
(1)对于机关来说,职务任免与升降是保证机关各个职位获得适宜人选的主要途径;
(2)对于公务员来说,职务任免与升降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
(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是实现职务管理的保证。
第二节 公务员任职的内容
一、公务员任职的原则
公务员任职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此外,还应特别强调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和国家管理干部的一项根本原则。
二、 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一)选任制
1.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1)中国共产党机关。(2)人大机关。(3)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5)检查机关。(6)政协机关。(7)民主党派机关。
“准选任制公务员”。如,全国人大常委员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的责任人、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准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
(二)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
委任制的优点:一是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二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三是操作简便。
委任制的缺点:用人上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生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对委任制公务员中不胜任职务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
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行为的完成,要具备主体、条件、程序三要素。主体即具有任免权限的机关,条件即公务员具有职务任免的情形,程序即职务任免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
根据公务员职务管理的需要,任职情形可分为两种类型。(1)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需要进行任职。(2)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委任制的任职程序:提出拟任职人选;考察;决定任命;下发任职通知。
(三) 聘任制
职位聘任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聘任制的显著特点:一是合同管理,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任期明确。
实行职位聘任的作用: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有利于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根据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两类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一是专业化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只为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条件:(1)工作需要。(2)机关的选择。(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4)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
三、 关于公务员的任期制与兼职
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领导职务的能上能下,形成正常的新老交替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生活的用人机制;有利于加强对领导成员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能力;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根据公务员兼职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中兼职不受限制。
因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务员可在行政机关内兼任实职的数目为1个。
根据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兼任一个职务、不得在企业中兼任职务、不得在营利性事业单位中兼任职务。
第三节 公务员免职的内容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选任制公务员免职情形:
(一)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
(二)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四种情形下不得辞去领导职务,即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一)免职情形
免职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1.程序性免职的情形。
(1)转任职位的;(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3)调出机关的;(4)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如公务员因为犯了错误被辞职、撤退、开除公职等,也都需要免职。
2.单纯性免职的情形。
(1)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3)退休的。
3.自行免职的情形。
公务员如有以下条件之一时,其职务自行免除,但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即可:(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3)被辞退的;(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5)死亡的。
(二)免职的程序
(1)提出拟免职的建议。(2)审核。(3)作出免职决定。(4)发布免职通知。
第四节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内容
一、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逐级晋升原则。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资格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的核心内容。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
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作出实绩。
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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