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案号: 赔( ) 号
当事人:
地 址:
当事人(□损害公路;□损害公路用地;□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其它 )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查明:
上述事实,有 。
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依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第
项;□《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第 项),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当时人应缴纳赔(补)偿费 (小写: 元)。
当事人对本通知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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