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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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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坪惠民幼儿园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松坪惠民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会东县松坪乡。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会东县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会东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李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人李会,出资金额10万。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3 人。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 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李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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