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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列路桥专业工程师资格考试掌握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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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08年度市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专业) 连 云 港 市 交 通 局 二OO八年七月 前 言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交公路发[2003]94号)为国内公路工程强制性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设计、施工、合同等各个方面,内容全面、具体详实,是公路桥梁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 它自2003年 6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我国交通建设事业作出了卓绝的贡献。 2007年,连云港市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再次改革,要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前增加专业基础知识考核,这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技术技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便于学、考、用的有机结合,本次复习资料主要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交公路发[2003]94号)编制而成。 由于时间匆忙,请各位同仁们将学习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连云港市交通局政治处(地址:连云港市海连东路15#,邮编:222006),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部分 合同文件 一、投标人须知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2、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3、 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2)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4)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如发生了与资格预审内容不符的变更或投标人提出新的超出资格预审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必须先征得招标人的批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每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同时既参加联合体又以独家名义对同一个合同段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5、招标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 6、澄清函:招标人将其书面答复和澄清的内容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分卷装订,除本款下述各卷册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 卷 次 篇 次 内容 第一卷 第1篇 招标邀请书 第2篇 投标人须知 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 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 第5篇 技术规范 第三卷 第6篇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格式 第7篇 工程量清单 第8篇 投标书附表格式 第9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10篇 履约担保格式 附 篇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第四卷 第11篇 图纸 三、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18天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送达(以收到日期为准,下同)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四、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天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本须知第6条对在标前会议期间提出的问题,以发出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补遗书将寄(送)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次补遗书应按时序编号(补遗书必须按时序编号,在发送投标人的同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投标人收到补遗书后,应在确认函电中书明补遗书编号与发出和收到日期),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投标人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五、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2)投标担保; (3)授权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投标书附表; (7)施工组织设计; (8)资格预审的更新资料(如果有)或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 (9)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10)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六、投标价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与合同专用条款第70条的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需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三卷第8篇附表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系数。 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2)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否则,投标人的调价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七、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表所载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 八、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最迟应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 (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 九、开标 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和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人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当场公布并记录备案。 十、评标 1、初步审查 22.1 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e.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凡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a.通过资格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 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经验、人员、设备、财务等)。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b.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C.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d.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 e.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8)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算术性修正 23.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23.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3、详细评审 24.1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24.2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爱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3 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提供的财力资源情况(财务报表及相关资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财务能力的评价; (2)对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素质、设备配置情况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技术能力的评价; (3)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理水平的评价; (4)对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进行业绩与信誉的评价。 24.4在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则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3)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4、细微偏差 25.1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3)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4)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 (5)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 (6)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 25.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 (2)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3)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评标价中给予扣除; (4)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合价予以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 (5)在施工、检测设备或人员单项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6)在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25.3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除第25.1款(1)、(2)、(3)、(4)项的细微偏差按第25.2款规定进行修正外,招标人还应要求投标人对第25.1款(5)、(6)项的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为招标人所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5、评标价 26.1投标人经细微偏差澄清和补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减去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总额、或专项暂定金额、或某个给定单价的支付号的合价、或某个给定的总额价等)之后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6.2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评标价为基准。 6、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7、授予合同 29.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且经综合评估得分最高的或评标价最低但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8、中标通知书 31.1评标结束并经批准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业主将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总价(即合同价格)。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3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履约担保 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业主(招标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还应执行投标人须知第28.2款有关银行汇票的规定。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主办人出具或联合体成员共同出具,金额等于招标文件规定。 10、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3.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或资料表另行规定的天数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3.2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33.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业主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生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4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1或33.1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含按规定增加的银行汇票),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11、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 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附表; (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二部分 技术规范 第100章 总则 第200章 路基 第300章 路面 第400章 桥梁、涵洞 第500章 隧道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700章 绿化与环境保护 第100章 总 则 第 101 节 通 则 101.01 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高等级公路项目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及管理。 2.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 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 101.02 定义 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 002—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 101.04 标准与规范 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业主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按业主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42d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范。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 101.05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1.一般要求 (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完成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它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若监理工程师发出了变更指令,承包人就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执行。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工程师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 101.06 工程量的计量 1.一般要求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令。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保存。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8)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工程师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工程师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为称重依据。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快、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 (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辩的标记。 (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所示的允许偏差。 3.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 (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土方 (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 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 (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4)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工程师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工程师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 6.运输车辆体积 (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 (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 (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予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工程师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 7.重量与体积换算 (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 (2)从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8.沥青和水泥 (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 (2)如用卡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或泡沫进行校正。 (3)水泥可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 9.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细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0.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示的,则这种标示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 (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要求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定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 101.07 图纸 1.业主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标高。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工程师联系,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尺寸及标高实施。 3.合同授予后,监理工程师(业主)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101.08 工程变更 1.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的增减、结构形式的局部更改、结构物位置的变动等工程变更。 (1)业主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2)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错误、遗漏者; (3)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者; (4)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者(如涵洞位置、标高等) 2.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后执行。 3.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必要时报业主同意。复杂的工程变更,或其变更涉及或影响到主体工程结构的变化,应经由监量工程师会同原设计单位研究解决,重大的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应按设计文件报批程序进行审批。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须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后执行。 4.由于工程变更而出现的工程价格、工期等问题,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51、52条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的有关规定办理(现行监理规范为JTG G10-2006)。 101.09 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雇用职工的安全事故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1.10 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细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细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维修、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细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细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 101.11 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交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和他雇用的所有人员的安全事故保险费、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支付。如果由业主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业主扣回。 3.支付细目 细 目 号 细 目 名 称 单 位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 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 总 额 第102 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1.开工报告 (1)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d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d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2.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 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 (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d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施工组织规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编报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工、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保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 (2)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关键线路法(CPM)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其他方法。所提交的逻辑网络图、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地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 (3)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总体计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月度施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承包人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修订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 (4)施工方案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即: 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 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 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5)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d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6)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7)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102.02 分包、转包、劳务、人员培训 1.严禁承包人转包和违规分包的工程行为。 2.承包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分包工程的管理。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并持有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发的分包许可证。 3.承包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劳务合作的管理。劳务人员应持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上岗证并加入承包人施工队伍班组从事施工,由项目经理部的财务直接发放工资。 4.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和工序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102.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14d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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