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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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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编号: 借 贷 抵 押 合 同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协议种类:民间借贷协议 特别提醒:本协议涉及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本协议签约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个人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四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实际放款日和还贷日以借款收据注明的日期为准,利息从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借款收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息:月利率为百分之 ( %),年利率为百分之 ( %)。若逾期付息或还本,天天按借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在法院发出强制执行告知书后,逾期利息双倍计算,即天天逾期利息为万分之十。 第六条 付息还款方式:采用按 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共分 期付息,每期利息 元。第1期付息日为 年 月 日,第2期付息日为 年 月 日,以此类推。最后一个月( 年 月 日)付清本金。 第七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告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期限在3个月以内,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需额外再支付1个月利息;如实际用款期限超过三个月的,需额外再支付15天的利息;如部分提前还款,除按实际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作为贷款人的补偿。 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 1、 保证按期及时偿还借款利息和本金,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2、 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借款人最迟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书面告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 保证在取得抵押物他项权证当天向借款人发放约定的借款。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合法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若因生计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收回借款的,应提前30天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情况,贷款人有权在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即视借款人主线违反协议,随时规定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部分或所有借款本息,而无须为使上述权利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其它承诺; 2、借款人、抵押人在任意一期付息、还本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付清该期应偿还之借款本息; 3、借款人、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其债务共有人不承担债务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4.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5.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献资料; 7.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准时偿付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8.借款人和抵押人恶意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 第二章 抵押条款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上述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产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青岛市 区 路 号 单元 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合法房产(产权证号: __________ )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协议债务的担保。房屋共有人批准抵押。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所抵押房地产经借贷双方确认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 元整。 第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借贷双方须持有关证件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由贷款人领取并保管。若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抵押不成或抵押登记被撤消,借款人或抵押人必须无条件地返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的出借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贷款人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差旅费、搬运费等。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期限内,借款人对抵押房产(抵押一年及以上)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贷款人保管,贷款人为此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六条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无论何种因素,若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称的担保。 第十七条 抵押人未经贷款人批准,不得将该抵押物变卖、馈赠和抵偿债务等。经贷款人书面批准转让的,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转让,但转让所得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所有借款。 第十八条 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局限性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 若发生本协议第十条所列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收回所有借款。 抵押物变卖后,应一方面偿还贷款人的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见本协议第十四条);假如贷款人为抵押人另行租赁住房,贷款人有权从变卖所得中,扣除该租金。 第二十条 抵押撤消:贷款人应在借款人、抵押人偿清所有款项的当天,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撤消手续。 第三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终止和变更。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抵押人或第二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若协议需要变更,应达成书面协议。若因签约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守约方规定违约方补偿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贷款人可以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告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批准,借款人不得将其还款、付息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本协议所需服务费、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若签约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抵押房产出租的解决。假如上述抵押房产在抵押前已经出租给第三人的,借款人必须保证该抵押事项已征得第三人的批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第三人必须无条件地搬出房屋;假如上述抵押房产在抵押后出租给第三人,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如期发放借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所有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 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贷款人如期还清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所有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3、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房地产抵押不成或抵押登记被撤消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4、 因贷款人的过错,导致抵押人不能如期撤消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人向抵押人支付所有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签约各方批准:本协议生效后,签约各方若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守约方将依法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逾期利息以及其他经济补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联系地址时,必须五天内告知贷款人。在借款人、抵押人事先没有告知贷款人之前,贷款人或法院按照本协议写明的联系地址向对方发送法律文献,到达借款人、抵押人的联系地址时为送达,借款人、抵押人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约定:贷款人放款、借款人付息还本均通过银行结算的方式进行,借贷双方以共同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上的资金存、付记录,作为履行本协议放款或付息还本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涉及:借贷抵押协议、借款收据、共同还款确认书、抵押人声明、第二住所担保书、服务协议、借贷双方银行结算帐号等。 第三十条  本协议签约各方已对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及产生的权利、义务完全明确,无异议,无异义。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贷款人、借款人、抵押登记处、居间代理人各执一份(借款人与抵押人共执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借款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贷款人: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 年 月 日签订于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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