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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 29-255-2018 (备案号 J 14380-2018)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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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T29-255-2018 备案号 J14380-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2018-09-03 发布 2018-11-01 实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DB/T29-255-2018 J14380-2018 主编单位: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批准部门:

2、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8 年 11 月 1 日 2018 天 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设2018429 号 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科2016477 号)要求,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编制完成了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T 29-255-2018,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

3、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 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3 日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 市建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科2016477号)的要求,由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近年来绿色建筑的实施情

4、况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和各省市绿色建筑相关设计、评价和验收标准,充分考虑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需求和特点,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5.结构与材料工程;6.给排水工程;7.暖通空调工程; 8.电气与智能化工程; 9.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 10.景观环境工程。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天津建科建筑节

5、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万和里7号,邮政编码:300161)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市河东区西台大街38号,棉三创意街区美岸广场6号楼,邮政编码:300221) 。 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 :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 : 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境与绿色建筑 实验中心有限公司 天津津贝尔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6、李胜英 盛泽平 汪磊磊 曾俊学 李旭东 顾奉煜 尹宝泉 刘迎鑫 范 萌 郑少波 周海珠 韩广成 伍海燕 刘炳楠 王雯翡 于 宁 陈 丹 杨彩霞 王力鹏 周 凯 王卓交 杨 磊 李万军 王茂智 徐 杰 经 纬 周风华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胡德均 王建廷 张津奕 张 方 周国民 刘洪海 孙绍国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规定.4 3.2 分部分项验收划分.5 3.3 验收程序和组织.6 4 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8 4.1 一般规定.8 4.2 主控项目.8 4.3 一般项目.9 5 结构与材料工程 .11 5.1 一般规定.11 5.2 主控项目.1

7、1 5.3 一般项目.12 6 给排水工程 .15 6.1 一般规定.15 6.2 主控项目.15 6.3 一般项目.17 7 暖通空调工程 .19 7.1 一般规定.19 7.2 主控项目.19 7.3 一般项目.20 8 电气与智能化工程 .23 8.1 一般规定.23 8.2 主控项目.23 8.3 一般项目.24 9 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27 9.1 一般规定.27 9.2 主控项目.27 9.3 一般项目.28 10 景观环境工程 .29 10.1 一般规定.29 10.2 主控项目.29 10.3 一般项目.29 附录 A 现场实体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32 附录 B 绿色建筑工程验

8、收与设计对照表.33 附录 C 检验批验收记录.37 附录 D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38 附录 E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记录.39 附录 F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汇总表 .46 本规程用词说明 .47 引用标准名录 .48 条文说明 .50 Contents 1 General.1 2 Terms .2 3 Basic Regulation.4 3.1 General Regulation .4 3.2 Division of Acceptance.5 3.3 Procedures and Organization for Acceptance.6 4 Building and Indoor Env

9、ironment Project.8 4.1 General Regulation .8 4.2 Main Items.8 4.3 General Items.9 5 Structure and Materials Project.11 5.1 General Regulation .11 5.2 Main Items.11 5.3 General Items.12 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roject.15 6.1 General Regulation .15 6.2 Main Items.15 6.3 General Items.17 7 HVAC Pro

10、ject.19 7.1 General Regulation .19 7.2 Main Items.19 7.3 General Items.20 8 Electric and Intelligence Project.23 8.1 General Regulation .23 8.2 Main Items.23 8.3 General Items.24 9 Site and Outdoor Environment Project.27 9.1 General Regulation .27 9.2 Main Items.27 9.3 General Items.28 10 Landscape

11、and Environment Project.29 10.1 General Regulation .29 10.2 Main Items.29 10.3 General Items.29 Appendix A: On-site Inspection Items and Methods.32 Appendix B: Green Building Acceptance and Design Comparison Table.33 Appendix C: The Acceptance Records of Inspection Lot.37 Appendix D: The Acceptance

12、Records of Sub-item Project.38 Appendix E: The Acceptance Records of Green building Sub-section Project .39 Appendix F: Summary Record of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Acceptance.46 Explanation of Word in The Standard.4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8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 .50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天津市绿色建

13、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要求,保障绿色建筑工程实施效果,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民用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改建和扩建的民用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宜按本规程执行。 1.0.3 绿色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工程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按照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29-205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以及按照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4、DB/T 29-204评价并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工程。 2.0.2 绿 色 建 筑 工 程 验 收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参与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工程的绿色性能指标进行专项验收的活动。 2.0.3 设计要求 design requirements 满足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29-205,以及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29-204 对设计评价标识项目评价指标的规定,且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2.0.4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

15、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5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proof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2.0.6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3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7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

16、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8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 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 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绿色建筑工程中对绿色性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内容包括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29-205 中的强制性条文及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29-204 中的控制项。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17、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29-205中除强制性条文以外的其他要求及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29-204中的评分项和加分项。 4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工程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29-205 的要求,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按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29-204 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 验收时还应符合相关评价指标的要求。 3.1.2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核查其设计变更情况。对涉及绿色建筑性能变更的,应经过原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3.1.3 建设单

18、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参建各方对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进行技术交底,依据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 3.1.4 绿色建筑工程应采取绿色施工,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制订施工全过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3.1.5 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检验,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3.1.6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机电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转,对各监控、计量系统进行检测调试,并记录。 3.1.7 绿色建筑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该分项工程完成后进

19、行,现场实体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 A 执行。 5 3.2 分部分项验收划分 3.2.1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中的两个分部工程。 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室外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前完成。 3.2.2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2.2-1划分, 室外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照表 3.2.2-2 划分; 2 检验批的划分和抽样宜与对应工程部位的其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一致,当已有的质量验收检验批划分不适用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

20、工等单位协商划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中表3.0.9 的规定。 表 3.2.2-1 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分项工程 主要验收内容 1 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 1 围护结构; 2 采光与通风; 3 隔声降噪;4 无障碍设施。 2 结构与材料工程 1 建筑材料; 2 装饰装修构件及材料; 3 结构构件。 3 给排水工程 1 给排水系统;2 节水设施。 4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 1 冷源与热源;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3 监测与控制。 5 电气与智能化工程

21、1 供配电系统;2 电气照明;3 电气设备节能;4 能耗计量监测;5 建筑智能化。 表 3.2.2-2 室外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分项工程 主要验收内容 1 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 1 场地安全;2 室外环境;3 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2 景观环境工程 1 场地生态;2 景观绿化。 6 3.3 验收程序和组织 3.3.1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各相关单位,按本规程附录 B 填写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与设计对照表 , 作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依据, 填写内容应与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评价标识相关文件一致。 3.3.2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宜与其他分

22、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可采信已有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3.3 绿色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 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的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分别单独组卷。 3.3.4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绿色建筑工程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绿色建筑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

23、负责人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3.5 当根据已有条件不能判定绿色建筑性能是否达标时,可通过补充证明材料、组织性能检测等方式予以判定。 3.3.6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设计要求涉及的一般项目应合格; 2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3 绿色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应完整; 4 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 3.3.7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核查下列资料: 1 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涉及绿色建筑性能的相关设计变更,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应同时提供标识评价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2 绿色建筑技术交底文件

24、; 3 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及绿色施工与管理措施实施记录; 4 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系统调试记录与调试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 6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汇总表(按本规程附录 CF 填写) ; 7 其他与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相关的重要技术资料。 8 4 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 围护结构; 2 采光与通风; 3 隔声降噪; 4 无障碍设施。 4.1.2 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

25、量验收规程 DB 29-126的相关规定。 4.2 主控项目 4.2.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门窗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天津市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外墙节能构造检验报告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门窗质量证明文件,门窗复验报告或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4.2.2 建筑隔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下列内容应与设计一致: 1 楼板减振隔声构造材料、厚度; 2 外墙、隔墙的构造和接缝密封方式; 9 3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厚度,吊顶构件与楼板的

26、连接方式; 4 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 5 管线所开洞(槽)的隔声封堵措施; 6 电梯机房、井道及其他设备用房内,墙体和楼板采取的隔声、吸声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隔声构造设计图纸,核查隔声、吸声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型式检验报告、相关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隔声围护结构的接缝处是否密实,槽盒是否背对背设置,洞(槽)的隔声封堵措施是否严密等。 4.2.3 建筑出入口、厕所、电梯、无障碍房间、无障碍停车位等主要活动空间的无障碍设施、空间尺寸及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无障碍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3 一般项目 4.3.1 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 0

27、.15,周边无敏感目标时,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 0.20。 检验方法: 核查幕墙玻璃性能检测报告中可见光反射比的检测数据。 4.3.2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和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厅) 、卧室、厨房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设计图纸,核查窗地面积比计算报告,现场检查建筑外窗等天然采光部位的位置、 面积以及建筑内部隔断布局。设置改善天然采光设施的,核查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采光设施的类型、位置、数量。 10 4.3.3 建筑外遮阳设施类型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居住建筑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和公共建筑西向外窗应设活动外遮阳。 检验方法:对

28、照建筑设计图纸,核查遮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外遮阳设施类型、安装位置、数量及控制措施等。 4.3.4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和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卧室及起居室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板面积的 5%,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比不应低于10%,并不得小于 0.60 ; 2 公共建筑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立面面积的 10%, 当透光幕墙的开启面积不满足要求时, 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设计图纸,核查主要功能房间有效通风面积比计算报告,现场检查外窗、透光幕墙的开启方式和开启面积。 4.3.5 促进自然通风的建筑构造

29、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设计图纸,现场检查促进自然通风的建筑构造措施的实施情况及通风口启闭是否便于操作。 4.3.6 设备噪声源的布置不应紧邻噪声敏感区域,或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措施。设备系统安装应采用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检验方法: 核查噪声源设备和房间采用的隔振、 降噪处理措施。 11 5 结构与材料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结构与材料工程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 建筑材料; 2 装饰装修构件及材料; 3 结构构件。 5.1.2 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 5.2 主控项目 5.2.1 绿色建筑不得采用国家和天津市禁

30、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检验方法:核查工程材料清单、违禁建材自查报告。 5.2.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中梁、柱及剪力墙边缘构件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 400MPa 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检验方法:对照结构设计图纸,核查梁、柱及剪力墙边缘构件钢筋强度等级的质量验收记录。 5.2.3 绿色建筑不应采用大量装饰性构件, 居住建筑中装饰性构件造价不应高于所在单栋建筑总造价的 2%,公共建筑不应高于 5。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设计文件,核查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现场检查装饰性构件设置情况及女儿墙高度。 12 5.2.4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31、GB 18580、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 和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 等标准的要求和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要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中的污染物浓度限量要求。 检验方

32、法:核查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合格检测报告、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5.3 一般项目 5.3.1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不应低于 60%。 检验方法: 核查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材料清单、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比例计算书, 计算书中应明确大宗建材及厂家信息。 5.3.2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检验方法:核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场验收记录、用量比例清单。 5.3.3 建筑结构材料中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高强度钢及高耐久性材料的使用部位及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建筑中不低于 4

33、00MPa 级受力普通钢筋的用量 13 比例不应低于 85%; 2 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竖向承重结构中强度等级为 C50(或以上)的混凝土用量比例不应低于 50%; 3 钢结构建筑中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比例不应低于70%; 4 混凝土结构建筑中采用的高耐久性混凝土性能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 中抗硫酸盐侵蚀等级 KS90,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碳化性能及早期抗裂性能III 级的要求; 5 钢结构建筑中采用的耐候钢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 的规定;耐候型防腐涂料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JG/T 224 中 II

34、型面漆和长效型底漆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结构设计图纸,核查建筑工程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及用量比例计算书。 核查高耐久性混凝土配比单及对应的耐久性指标检测报告、耐候钢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耐候型防腐涂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5.3.4 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的种类、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值不应低于设计要求及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 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 检验方法: 核查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材料清单及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 5.3.5 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的种类、使用部位及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以废弃物为原料的建筑材料占同类建材的用量

35、比例不应低于 30%,建筑材料中的废弃物原料比例不应低于 30%。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工程材料清单、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废弃物含量证明文件。 5.3.6 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性能指标、使用 14 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耐久性设计要求,核查材料耐久性指标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5.3.7 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项目,应制定土建装修一体化施工方案,结构施工应做好孔洞预留和固定件的预埋,后期不得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和设施。 检验方法:对照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图纸,核查土建装修一体化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现场检查装修部位,设备、

36、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措施。 5.3.8 办公、商业建筑室内空间灵活隔断(墙)的形式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灵活隔断围合的房间总面积不应小于可变换功能室内空间面积的 30%。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装修设计图纸,核查灵活隔断(墙)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检查灵活隔断(墙)分隔区域、组合连接方式。 5.3.9 建筑采用的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类型、规格及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对照建筑、 结构设计图纸, 核查建筑工程材料清单、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预制率计算书。 5.3.10 整体化厨房、 整体卫浴间的规格和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装修设计图纸,核查整

37、体化厨房、整体卫浴间部品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检查。 5.3.11 改扩建工程的改造加固措施、 保留利用的结构构件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改造设计方案,核查结构加固施工记录,现场检查保留利用的结构构件和建筑面积。 5.3.12 消能减震构件的类型、规格和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消能减震构件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5 6 给排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给排水工程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 给排水系统; 2 节水设施。 6.1.2 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相关规定。 6.

38、2 主控项目 6.2.1 给水排水系统应完善、安全,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底层的楼层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2 建筑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2MPa, 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减压装置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管材、 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污水收集和排放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医疗机构、校园实验室污废水排放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检验方法:核查减压装置进场验收记录、用水点处压力调试记录,供水设施和污废水排放处理设施的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市 16 政给水管网直供层数、用水点处减压装置,及供水和污废水处理设施的安装情况。

39、6.2.2 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设施、处理工艺、利用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下列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1 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消毒措施; 2 雨水、中水管道外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中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3 水池(箱) 、阀门、水表及取水口等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检验方法:对于直接利用市政再生水的项目,现场检查市政再生水管网接入和切换设施;对于自建再生水处理和(或)雨水系统的项目,核查再生水处理设施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非传统水源消毒措施

40、、标识和防护措施、非传统水源用水点处的管道接入情况。 6.2.3 卫生器具及配件的用水效率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 3 级。 检验方法:对照给排水设计图纸,核查卫生器具及配件用水效率等级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6.2.4 给水管道的管材、管件、阀门应按设计要求选用低阻、严密、耐久的产品和连接方式,埋地管道的基础处理方式、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给排水设计图纸,核查给水管道及管件、阀门质量证明文件,埋地管道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管材、管件、阀门类型和连接方式。 17 6.3 一般项目 6.3.1 用水计量装置应按照不同使用功能和区域分别设置,远传计量水表应具备远程通讯

41、功能。 用水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给水管网的引入管、接入单体建筑的接户管、自备水源、水源热泵抽回灌管道、热源热力站补水管应设置数字水表,并接入能耗监测系统; 2 绿化、景观、空调系统、游泳池、冷却塔、洗车、公共浴室及厨房等应分别设置计量水表; 3 加压分区供水水箱前的进水管应设置计量水表; 4 应根据付费或管理要求分别设置计量水表; 5 消防系统应单独设置计量水表; 6 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的分级计量水表,下级水表的安装应覆盖上一级水表的所有出流量,不得出现无计量支路; 7 计量水表的类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数字水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D

42、B29-216 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给排水设计图纸,核查用水计量装置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各计量节点水表安装情况,要求接入远传系统的,还应查看远传接入方式。 6.3.2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设置和供应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12 层及以下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检验方法:对照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图纸,核查太阳能集热装置质量证明文件、 系统调试运行记录, 现场检查太阳能集热器类型、面积、位置、计量设施,及太阳能热水供应范围。 6.3.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热水循环管。 检验方法: 对照生活热水系统设计图纸, 现场检查干管、 立管、 18 支管处的循环管设置情况。 6.3.4 公共浴室应采用带恒

43、温控制与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脚踏式或感应式的节水型淋浴器,并设置用者付费设施。 检验方法:核查淋浴器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淋浴器类型和节水控制方式。 6.3.5 冷却塔位置应通风良好,冷却能力和飘水率、防溢流措施、补水来源和计量、循环水处理装置的安装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冷却塔系统设计图纸,核查冷却塔及水处理装置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水处理装置、补水计量水表以及大容量集水盘、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设置情况。 6.3.6 路面冲洗、洗车、给水深度处理、游泳池净化、集中空调加湿等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节水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给排水、暖通设计图纸,核查相应节水技术措施的应用情况及

44、相关产品节水性能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6.3.7 同层排水、新型降噪排水管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给排水设计图纸,核查同层排水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新型降噪排水管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19 7 暖通空调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暖通空调工程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 冷源与热源; 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3 监测与控制。 7.1.2 暖通空调工程的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规定,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 29-126 的规定。 7.2 主控项目 7.2.1 采用集

45、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空调、供暖、新风设施的类型、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设计图纸,核查新风量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7.2.2 冷、热源机组的性能系数、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29-205 的相关规定。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和非工艺性空调系统空气加湿的热源。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空调设计图纸,核查机组质量证明文件, 20 现场检查。 7.2.3 自建热(冷)源、换热(冷)站应设置热量表,公共建筑热力入口处应设置热量表, 热源、 热力站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热 (冷)量表的安装

46、位置、准确度等级和数据传输功能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DB 29-216 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空调设计图纸,核查热(冷)计量表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热(冷)计量表的安装位置。 7.3 一般项目 7.3.1 蓄能设备的类型、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蓄冷蓄热设计图纸,核查蓄能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主机制冷(热)量、蓄能设备蓄冷(热)量等铭牌技术参数。 7.3.2 利用余热废热资源供应蒸汽、 供暖或生活热水的设备系统,其余热废热来源、设备规格及供应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余热废热利用系统设计图纸,核查主要设备质量证明文

47、件、系统调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余热废热来源,主要设备铭牌技术参数、热量供应形式和范围。 7.3.3 地源热泵、太阳能空调、地热水供暖系统的设备类型、规格和供应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对于地源热泵、 太阳能空调系统, 核查冷热源主机、太阳能集热装置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运行记录;对于地热水供暖系统,核查地热水供暖证明文件。现场检查主要设备铭牌技术参数和供应范围。 7.3.4 分布式热电冷联供系统的发电、制热、制冷机组类型和装机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1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空调、电气设计图纸,核查机组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发电、制热、制冷机组铭牌技术参数及电、热、冷的供

48、应范围。 7.3.5 水泵、风机的能效等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 中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水泵、风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与设计效率进行比对。 7.3.6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冷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空调设计图纸,核查水泵、风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水泵、风机流量(或风量) 、扬程(或压头)及效率等参数。 7.3.7 空调系统中电动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压力、温度传感器、冷(热)量计量表及变频调节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49、水系统和风系统应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电气(智能化)设计图纸,核查相关自控阀门、传感器、仪表的质量证明文件,空调系统调试运行记录及水力平衡调试记录。现场检查相关仪表设备的安装情况。 7.3.8 过渡季节降低空调系统能耗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下列规定: 1 全空气空调系统新风口与新风管的断面尺寸应满足过渡季新风供冷需求,具备新风比调节功能以及对应的排风联动控制措施; 2 过渡季利用冷却塔供冷的空调系统,冷却塔与空调冷水系统应进行管路连接并具备切换功能。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空调设计图纸,核查空调系统调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 22 7.3.9 排风热回收装置的类型、过渡季旁通装

50、置及热回收效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集中空调系统排风热回收装置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 60%, 带热回收的新风与排风双向换气装置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 55%。 检验方法:核查热回收装置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7.3.10 供暖、空调房间应设分室、分区温控装置。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各独立空间温控装置的设置情况。 7.3.11 建筑主要功能区域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送排风系统的风口选型、安装高度、送风方向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送排风口不应被隔断或遮挡; 2 空调末端不应出现冷风直吹,室外机位置应有利于散热; 3 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 应设置排风和必要的补风系统,排风不应对周围环境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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