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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讲人:赵岗,2011,年,3,月,标 准 化 法 律 法规,1,内 容 目 录,一、基本概念,二、标准化法制管理,三、标准化工作任务,四、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五、我国标准体制,六、采用国际标准,七、企业标准制定,八、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九、标准化法律责任,2,一、基本概念,1,、标准化,2,、标准,3,1,、,标准化,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2,、,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4,二、标准化法制管理,1,、依法管理,2,、标准化法制管理特性,3,、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5,1,、依法管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各项标准化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技术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2,、标准化法制管理特性,2.1,政策性,*标准化法律法规与国家其它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标准化法制管理要体现合理调整社会各个层面和人,民的利益。,2.2,约束性,*,对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保证“法律,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的顺利运行。,6,2,、,标准化法制管理特性,2.3,技术性,*,标准化的基本对象是在一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是,标准化法制管理的技术支撑。,2.4,群众性,*,标准的制定应考虑人们,的,共性需要和共同利益;,*,标准的实施需要社会力量的监督。,2.5,社会性,*标准化,涉及研究、生产、经营管理等经济领域;,*标准化,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标准化涉及政府的管理事项。,7,3,、,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法规,:,1,)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地方法规:,*,上海市标准化条例。,规章,:,1,)行政规章:,*,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地方规章:,*,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8,三、标准化工作任务,1,、制定标准,2,、组织实施标准,3,、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9,1,、制定标准,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订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过程。,2,、组织实施标准,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3,、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对贯彻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10,四、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1,、国家标准化管理,2,、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3,、市(区)、县标准化管理,11,1,、国家标准化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3,、市(区)、县标准化管理,市(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责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12,五、我国标准的体制,1,、标准分类,2,、四级标准的对象及其相互间关系,13,1,、标准分类,1.1,、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或标准的审批权限分类:,*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同行业范围内统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理部门确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企业标准:在同一企业范围内统一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的标准。,14,1,、标准分类,1.2,按标准的约束性(性质)分类:,*,强制性标准,:,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2,),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部分条款强制,两种。,*,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15,2,、四级标准的对象及其相互间关系,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须报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16,2,、四级标准的对象及其相互间关系,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17,六、采用国际标准,1,、术语,2,、范围,3,、采标程度、采用方法与代号,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18,1,、术语,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2,、范围,2.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国际电信联盟(,ITU,),标准,;,*,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标准。,19,2,、范围,2.2,国外先进标准,*,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国际上有权威团体组织的团体标准;,*,国际上有权威企业(公司)的标准。,3,、采标程度、采用方法与代号,*等同采用:运用翻译法制定,代号,IDT,;,*,修改采用:运用重新起草法,代号,MOD,;,*,非等效:运用重新起草法,代号,NEQ,。,20,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4.1,定义与采用原则,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4.2,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条件,:,1,),企业的产品是按照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21,2,)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3,)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3,受理部门与有效期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为受理部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22,七、企业标准制定,1,、企业标准范围,2,、标准制、修订程序,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4,、标准复审,23,1,、企业标准范围,*,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摘自“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4,2,、标准制、修订程序,*,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竟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审查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批准;,*编号、发布,。,25,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3.1,目的,*,当制造者和用户之间,由于产品执行标准问题,发生纠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所,备案的标准进行仲裁检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标准备案,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检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备案标准,可依法作为监督检查依据;,*,有利于标准统一管理,便于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6,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3.2,受理,3.2.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本市下列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备案:,a),上海市市属企业;,b),中央在沪企业;,c),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d),其他应当受理的企业。,3.2.2,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前款所列企业以外的产品标准的备案。,3.2.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并接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27,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3.3,备案事项,3.3.1,备案人员:应具有标准化岗位或标准化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负责,;,3.3.2,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a),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b),标准批准发布文件;,c),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件;,d),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28,e),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f),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g),与相关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h),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i),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其他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检,测报告等)。,3.3.3,受理时间:收到备案标准后,五至七个工作日内完成。,29,4,、标准复审,4.1,复审周期,自发布日起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4.2,复审结果,*,确认;,*,修订;,*,废止,。,30,4,、标准复审,4.3,复审后备案,(,23,条),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31,修订:,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废止:,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24,条),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32,八、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1,、标准实施要求,2,、监督检查形式,33,1,、标准实施的要求,1.1,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要求,*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转入内销时,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安全认证产品的认证技术依据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依法执行;,*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引进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34,1,、标准实施的要求,1.2,推荐性标准实施的要求,*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执行:,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内;,3,)企业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内;,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5,)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包装物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6,)获得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35,1,、标准实施的要求,1.3,企业产品标准实施的要求,*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是交货所依据的标准,也是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标准;,*鼓励制定严于产品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生产执行的各级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号,*已取得认证证书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36,2,、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形式,2.1,按监督检查主体分类,2.1.1,执法监督,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监督。,2.1.2,行业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2.1.3,企业自我监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标准实施所进行的监督。,2.1.4,社会监督,社会新闻媒体、人民社会团体组织、消费者及用户所进行的群众监督。,37,2.2,按监督检查对象分类,2.2.1,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设备,引进的标准化审查。,2.2.2,产品质量抽查。,2.2.3,采用国际标准评审。,2.2.4,产品标准备案。,2.2.5,产品认证、许可证申请、发放。,2.2.6,名牌产品申请、发放。,2.2.7,标准化良好行为验收、年度评审。,2.2.8,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年度评审。,38,九、法律责任,39,1,有下列出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其标识不符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40,2,下列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41,*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 罚款。,42,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43,谢 谢,!,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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