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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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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古代法制史 一、 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1. 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 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 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 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 无讼是求。 二、 法律思想的演化 1. 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 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 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1)到(3)都是商鞅独创。(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 汉代:德主刑辅。 5. 唐代:礼法合一。 6. 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 基本法典(重点) 1. 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 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 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 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 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 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 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 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 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 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 贞观律(12篇):唐太宗。 12.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 13. 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 14. 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 15. 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 16. 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 17.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 18. 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19. 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20. 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 21. 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2. 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 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2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 24. 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25. 袁记宪法(1914年):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立。 26. 贿选宪法(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专门规定“国权”和“地方制度”(地方有自治权)。 27.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五权宪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不伦不类。 补充(1):行政法典(刑律 政典): 1.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2.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六部为纲,分述职权、事例。 3. 大清会典:仿效《明会典》;则例。 补充(2):特殊的法律形式 1. 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1)科,补充与变通律、令;(2)比(类比),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适用;(3)格(=令),补充律,刑事性质,一般不考;(4)式,公文程式,格式。比、式是今年重点。 2. 宋:(编)敕:(1)效力往往高于律;(2)要经处理才能全国通行;(3)很频繁,神宗设编敕所;(4)人(仁宗)吃律(敕律并行),神(神宗)吃糕(以敕代律)。 3. 明:明大诰,上年已考。与大明律效力等同;明太祖死后即失效;空前普及。 4. 清:例(今年重点,必考):(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或附于《大清律例》,皇帝批准;(2)则例----行政法则,或附于《清会典》;(3)事例----特定事项,个案性;(4)成例(定例)----将事例编订成定例,皇帝发布,普遍性,包括条例、则例。 四、 罪名 1. 春秋战国:《法经》八罪----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 2. 秦(未形成科学的罪名体系):(1)危害皇权罪----言论犯罪都属于危害皇权;(2)财产犯罪----五人共盗,聚众造反为群盗;(3)人身犯罪----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3. 北齐: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 隋(唐):十恶,在名例律之首,十恶不赦。 5. 唐:(1)六杀----谋杀(有预谋)、故杀(临时起意)、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玩死人);(2)六赃----受财枉法(拿了钱,办了事)、受财不枉法(拿了钱,不办事)、受所监临(管辖)、盗贼(暴力)、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权之便)。 6. 明:奸党罪----太祖创造,惩治官吏。 7. 清:文字狱(今年重点):律中无相关条款;均按“谋反大逆”定罪;株连最广。 五、 刑罚 1. 西周:奴隶制(先秦)五刑----墨(黥)、劓、剕、宫、大辟。 2. 秦:主刑----笞刑、徒刑(自由刑+奴役刑)、流放刑(迁,谪,考多选)、肉刑、死刑。附加刑----羞辱刑(髡,耐,戮是含羞辱的死刑)、经济刑、株连刑。 3. 汉:文景废肉刑(没涉及宫刑),缇萦救父是导火索;景帝伦大锤(箠令)。 4. 南北朝:北周流行;宫刑自宫南北朝。 5. 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6. 北宋:(1)折杖法----徒流可折为臀刑和脊刑,死刑不折,重罪不折;(2)刺配----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3)凌迟----仁宗使用,神宗常刑,现在废凌迟。 7. 明:(1)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有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2)廷杖。 六、 刑罚适用原则 1. 秦:(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按身高,未成年不负或者减轻;(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想象成上菜(端),诬告反坐;(3)----(7)和现代一样,不用记。 2. 唐:(1)保辜制度(针对伤人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2)区分公私罪,公从轻,私从重,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按私罪;(3)自首原则,今年重点,自首免(未举发,赃物偿还),自新减(已举发),谋反、严重不适用自首。 3. 明:从重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请,唐律。 4. 清:略 七、 司法机关(最好狂看小绿皮,此处只单记口诀) 1. 西汉:监察----御史大夫----汉武帝后,校尉校中央,刺史刺地方。 2. 北齐大理寺,西晋御史台。 3. 今年重点:宋:地方----提点刑狱司。 明:地方----提刑按察司(明察秋毫)。 4. 与明代有关的,明察秋毫。 5. 明代的省级是行政、司法分立。 清末改革时司法机关的变化 1.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 实行审检合署(今年重点)。 清末改革时的谘议局与资政院(今年重点) 1. 谘议局:地方,咨询,不独立。 2. 资政院:中央,咨询,御用,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八、 古代诉讼制度 1. 西周:(1)刑狱民讼;(2)五听:辞色气耳目,司法心理;(3)三刺:重大疑难,(先后)群臣、官吏、国人(体现明德慎罚思想)。 2. 汉:(1)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关注主观动机;(2)秋冬行刑----针对死刑,谋反、谋大逆决不待时。 3. 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太武帝(北魏)----唐代三复奏,曹魏八议,五服晋北齐,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 4. 唐:(1)刑讯:严格,有禁止的情况;(2)人赃并获,拒不认罪,据状(证据)断之;(3)死刑复核:央五,地三。 5. 宋:(1)翻异(否认口供)别勘(重大案情,另行重审);(2)证据勘验----原、被告 均有负举证责任,《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6. 明:(1)军民分诉分辖制;(2)管辖制度继承了唐律,同时规定了被告原则;(3)刑罚----从重(重其所重:贼盗、钱粮),从新(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4)九卿会审(圆审)----已判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5)朝审----霜降潮(朝)湿;(6)大审----司礼监的大太监组成,所以叫大审,武(五)大。 7. 清:(1)秋审----全国,斩、绞监候;(2)朝审----霜降潮湿,京师附近,斩、绞监候的复审;(3)热审----大热天,打板子。 8. 清末:(1)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原则管辖,被告是受有领事裁判权的公民,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是被告的,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观审制度----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3)会审公廨----英美法,上海,租界内,包括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介入;(4)四级三审,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公开、回避制度,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狱政管理制度。 九、 我国古代的婚姻继承制度 (1) 婚姻制度 1. 西周----结婚: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然就是淫笨),六礼(纳彩是提亲,聘礼叫纳征)。离婚:七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 宋----结婚:男15,女13,禁五服(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不禁)。离婚:改嫁(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可改可离),其他略。 (2) 继承制度 1. 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政治身份为主,土地、财产为次。 2. 宋:(1)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2)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3. 南宋----户绝财产继承制度:(1)先确立继子,起(妻在从妻)立(立继),尊(夫妻俱亡,从尊亲属)命(命继);(2)分割遗产,只有在室女(1子3女),只有出嫁女(三分官妇子)。 十、 契约法 1.西周:买卖人质(质剂,质长剂短,质活剂死),借个师傅(傅别)。 2.宋:(1)三种买卖契约都需要书面订立----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赊卖。(2)借贷契约,宋袭唐制,区分借与贷:借(使用)----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贷(消费)----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3)出举者不得放高利贷。 十一、 清末改革 1.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 诸法合体,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3. 保持皇权。 4.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 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真题、模拟题看一遍,小绿皮看一遍,性价比不高,不看也没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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