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罗源县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依据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34号),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主要有:
第一条 卫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文书进行统一管理;文书的订购工作由各科室造预算,报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二条 各科室于每年12月下旬将次年文书需求量报给卫生监督办公室。
第三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工作,管理的内容包括文书的领发、指导本科室人员进行文书文号编号的编排等。
第四条 凡设定“文号”或“编号”的文书都必须加盖卫生局的公章。
1.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其中执法类别分别是:食品卫生监督为“食”,环境与学校卫生监督为“公、妆、水或学”,医疗与妇幼卫生监督为“医”,传染病防治监督为“传或消”,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为“职或放”。文号由各业务科室按顺序自行编写。(文书“使用要点”及文号中“执法性质”的填写详见附表)
2.编号的形式为“年份+序号”。
3.各类序号采用流水号,各业务科室在序号前加科室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第五条 每年年终,各科室应将本年度的文书制作目录及设有存根的文书交档案室存档;因使用不当而作废的文书,也应随文书制作目录交回。
第六条 文书制作应符合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文书制作过程要严谨,遵循起草、审核、签发制度。
2.按照规定的格式准确制作文书,写清楚每一部分的必备要素,叙事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语言要规范,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
3.文书内容拟制时要求项目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一律使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或者计算机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或其它颜色的笔;除备注栏外,其他各项不得空项,没有内容的,填写无;修改过的文书上,应当在修改处加指印或者盖章;需要送达的文书,要有送达回证。
4.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庄重、严肃、科学、完整,文理结构有逻辑性。援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同一张文书中第一次提到,要引用全称;援引法律、法规文件的顺序依次为:条、款、项、目;除文件编号、落款日期、法律条文外,其他涉及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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