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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项目委托代建合同.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308394 上传时间:2025-05-22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67.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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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人: 代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保证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使用人与代建人一致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工程总造价为: 万元(以批准的发改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 3、建设地点:西安市 4、建设规模、内容: 总建筑面积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从项目立项批准完成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及项目审计等工作完成,并交付使用的所有相关工作。在此期间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代进行项目管理,对工程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工作,资金拨付的审核报批。按照项目的建设功能和标准要求实现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控制目标。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并对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履行保修期的义务和职责。 为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做好技术准备和咨询服务,当好委托人决策的参谋。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本工程总造价暂定 万(万元)(以批准的发改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 2、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3、建设周期:本工程的项目代建管理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使用条件并完成资产交付,且必须在此工期内完成交付。 4、安全管理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的安全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保目标,按照安全规范作业,对整个工程安全负责。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落实治安保卫措施,杜绝各种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发生。 5、文明施工目标:在施工周期内达到温岭市文明施工标准要求。 6、廉政管理目标:达到廉政合同各项要求。 四、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含税。含 万元为招标代理人工成本费)。代建管理费一次性包干。节约奖励,按约定奖励。 2、支付方式及保留金的约定: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代建人一次性支付贰拾万元人民币,作为代建机构的启动资金,以后按实施期的季平均(每季第一个月25日前)支付代建管理费 万元/季,(若工程提前完工,在竣工结束后15日内,一次性结清并支付除保留金外的剩余款项。)最后留代建管理费 万元作为保留金。 保留金在工程保修期1年满时退还保留金的 %;工程保修期2年满时退还剩余保留金的 %;工程保修期3年满时退还还剩余保留金的 %;工程保修期5年满时退清余款,工程保留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息。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工程代建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6、施工图(含建筑、结施、电施、水施)及其它专业施工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有关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委托人行使、承担。 十一、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使用人共四份,代建人四份,其它分送相关部门备案。 委托人、使用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讲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审核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供各种组织实施方案和相关资料,数据以备考。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提供依据,要求委托人在要求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向使用人筹集建设资金,并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提前二十天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本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确保本工程用款,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特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暂行规定》等相关工程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1、代建管理费计取 (1)本项目代建管理费包括为完成本建设管理服务代建人自身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代建人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代建管理费最终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如出现“附加工作”、“额外工作”,及其它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得进行调整。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招标代理只收取代建人自身招标人员费30万元、设计和监理、专家论证及其它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2)代建管理费计算方式:按项目工程概算总投资20705万元乘以代建管理费率1.2%计算,代建管理费为248.46万元,代建人愿意把尽可能的优惠让利给委托人,故取代建管理费为203.8万元(优惠了44.66万元)。招标代理免费服务,只收取人工费30万元,总合计代建管理费为233.8万元。 (3)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按实际发生额计取。 (4)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按实际发生额计取。 2、滞纳金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代建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还应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滞纳金为每日500元人民币 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代建费或部分代建费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代建人发出异议的书面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代建费项目的支付。 3、奖罚措施 (1)代建人在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代建人加强管理工作,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优化施工技术方案、提高科技含量,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报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委托人可对代建人进行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10%),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工程决算时一次性支付。 工程节省额:指经过委托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的预算计算,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因代建人加强管理工作,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优化施工技术方案提高科技含量,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不包括其他非技术性原因节省的金额)。 (2)代建人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扣减相应代建管理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 1、建设资金核发: 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应由委托人、代建人、专业工作人三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代建人根据合同及有关协议审查专业工作人的工作量,委托人根据代建审 18 查的意见进行审核,由委托人向各专业工作人支付建设资金。 按投资控制金额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竣工决算结束后15日内,委托人按照合同及有关协议结清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款项。工程保修金为总费的5%。 2、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帐户管理方法: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由委托人设置专用项目工程资金帐户,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向使用人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工程用款,并做到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建设资金由委托人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资料拨付;各类工程款项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核实,代建人审查确认,委托人审核签字后进行拨付。 3、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及保留金的约定: 委托人向代建人一次性支付贰拾万元人民币,作为代建机构的启动资金,以后按实施期的季平均(每季第一个月25日前)支付代建管理费,(若工程提前完工,在竣工结束后15日内,一次性结清并支付除保留金外的剩余款项。)最后留代建管理费的10万元作为保留金。 保留金在工程保修期1年满时退还保留金50%;工程保修期2年满时退还剩余保留金的50%;工程保修期3年满时退还剩余保留金的50%;工程保修期5年满时退清余款。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7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 梁开仁 本联系人代行委托人在代建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协调,签署资金拨付意见交委托人批复。对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代建人向委托人提交贰拾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该项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取得验收合格通知书14天内退还。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提交管理报告;对本项目重要招标、采购等的专题汇报;对本项目重要成果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台州市和温岭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采购计划报委托人审核,以委托人审核后逐项实施。代建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重要专业工程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人赔偿。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代建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综合在代建管理工作费中。 第三十二条 参照专用条款第十六条2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专业单位;对专业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对代建人操作程序的监督;对评比方法及评委的审查;对决策程序及合同洽谈的监控。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参照专用条款第十八解释。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因代建人原因引起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工程概算投资控制金额的,从代建人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扣减相应的代建管理费。若因使用人或委托人或设计人提出调整变更引起的投资金额增加,不属于代建人责任。 (2)因代建人指挥不善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代建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因代建人的原因造成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超出日期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代建人在管理服务中涉及到有关职能部门的规税费事项,凡根据实际情况可减免的应积极办理减免手续,需委托人配合的应积极协助,出现可减免而代建人未积极工作的,由代建人承担相关责任。 (5)因代建人原因造成解除合同,将扣除未支付的代建管理费,并一次性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6)代建人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扣减相应代建管理费。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向台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人提出,经委托人同意,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1)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影响。 (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3)因使用人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的; (4)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2、在代建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建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代建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代建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代建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代建酬金。 3、代建人在应当获得代建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可暂停执行代建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代建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4、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代建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5、违约责任 (1)代建人的其它违约: 建设工期的拖延:因代建人原因,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工程质量的违约:综合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人员到位率的违约:项目经理必须达到90%及以上,否则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月,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90%及以上,否则支付违约金叁仟元/月,其他专业人员必须达到相应工程进度的80%以上,否则每人每月支付违约金壹仟伍佰元。如项目管理班子实际不能满足工程进展需要,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充实人员力量,代建人必须接受,如措施不力,作违约处理,委托人或使用人可自行终止合同。发现私自转包或挂靠经营现象,所有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使用人损失,并责令退出本工程管理。 如果发现代建人的代建业务有弄虚作假等情况,或代建人将约定的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与他人完成的,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委托人按工程已投入资金比例支付代建管理费用,代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6、工期延误 6.1因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不可抗力造成以下工期延误,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使用人或委托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使用人或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使用人或委托人原因变更导致工期需延期的;以及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较重大变更的; (4)一天内非代建人原因造成,或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4小时; (5)不可抗力;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6.2代建人在6.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使用人提出报告。使用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7、由于专业工作单位原因造成本工程在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损失的,必须在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处罚措施,对专业工作单位罚款金额列入委托人的专用项目工程资金帐户,该资金部分作为对表现良好经代建人建议,委托人确认的个参建方工程中的奖励款(奖励考核办法另定)。本项目决算时该剩余金额由委托人和代建人各取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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