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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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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行使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事主体,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 民事权利,第五节 民事责任,第六节 诉讼时效,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原则,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下列要素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利益、有价证券、权利等。,五、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法律后果:,(,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2,)行为:合 法(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合法,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公民(自然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开始:出生,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意外事故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如亲属、债权人等);法院宣告(公告期间,1,年或,3,个月)。,法律后果:引起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返还财产,适当补偿;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宣告失踪,目的:为其财产设立代管,不影响公民的主体资格。,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16,以上不满,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二、监 护,概念:,对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设立顺序: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1,、,个体工商户概念,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4,、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并不一定要用现金作为合伙的条件。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动等,作为合伙的投资。应该说,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标的,都可作为个人合伙时的投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在个人合伙中,任何一个合伙人只有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才有权代表个人合伙对外进行业务活动,如果一个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他不无权代表合伙人对外进行业务活动,除非得到合伙人的追认,否则,该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法 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条件:,依法成立(有设立的法律规定),;,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生产或批发,50,万、零售,30,万、科技开发、咨询服务,10,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法 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完全一致;,和公民权利能力相比各不相同,。,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法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1,、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特征,:,第一,应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第二,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第三,应是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及形式,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明示形式,:,口头、合同、公证、登记等,默示形式:,不通过语言和文字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二者的异同,相同点:从行为开始无效 不同点:,自始当然无效;不被撤销则有效。,任何人都可主张;当事人主张。,认定没有时限;行为成立起,1,年内请求撤销。,民 法 案 例 分 析,刘毅卖给图书展览室一幅名画家的画。过了两天,展览室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但刘拒绝展览室的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双方争执 不下,诉至法院。,问: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二,代 理,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 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代 理,民法案例分析,甲省某县畜牧场,需购某自治区某一改良马两匹,委托李四携款前去购买。李四四处奔走,买不到该场所需的改良种马,但有改良种驴,价钱也较便宜,便买了三头,共花了,2000,元。昼夜兼程,赶回畜牧场。畜牧场见状拒收并要索回驴价款。李四认为改良种驴,畜牧场也可饲养繁殖,为场着想,饱尝辛苦,拒不退款。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法律后果),民 法 案 例 分 析,著名书法家王学之,他书写的每幅对联价值上千元。书画商李富甲向王学之订购了,10,幅对联,双方约定,3,个月内交货。李富甲给付定金,2000,元。但事隔不久,国外一名牌大学盛情邀王学之去讲学。机会千载难逢,因此王忙于办理出国手续,一直不能安心写字。出国前,王对自己的得意门生张继说,我把我的印章留给你,你临摹上我的,10,幅对联,盖上我的印鉴,说是我写的,其余的货款,8000,元就归你。王学之出国后,李富甲如期来取字,张继将自己临摹的字给了李,收取了,8000,元。该对联被一台商重金购买后带回台湾,请人鉴赏,发现是赝品,要求退字,引起纠纷。,问:王学之书写对联的行为能否由他学生代理?此纠纷应如何解决?,代 理 权 的 行 使,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准则:,1,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无权代理,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4,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因此所受损害共同负赔偿责任。,代 理 权 的 消 灭,1,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实的出现而消灭,(,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或解散。,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以下情况而消灭,(,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4,)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四节 民事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权益的排他性权利。,我国民法的物权体系:,所有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典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其形式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财 产 所 有 权,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在与其权利主体即所有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 有,占有 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上四项权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的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总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即根据法律的规定,首次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直接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无主财产的接收等。没收、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是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最普遍的方法。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二是因法律事件取得。常见的如因买卖、受赠、继承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引起所有权消失的原因主要有: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所有权客体的消灭;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消失,。,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财 产 共 有 权,财产共有权是指同一财产权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所有。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称为共有人,其所有权又可称为共有权,共有权的客体为共同财产。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共有的内容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它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者公民与法人之间。其特点在于,这种共有的财产,事先有明确的份额之分。按份共有人只对属于自己份额内的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共同享有同一项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说,它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就无法划分出哪个共有人享有多少份额。主要表现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相 邻 关 系,相邻关系,即相邻财产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受遗、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财产是指不动产,。,从实质上说,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因此,相邻关系从权利上讲,又称为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关系中的一方不得无理损害他方权益。,债 权,(,一)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1),债权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债权关系的内容具有相对性,(3),债权关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所生之债,(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2,牛黄应归谁所有,?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民 法 案 例,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某甲单身居住二间旧房,某次外出经商期间,正值雨季将至,其邻某乙,见其房年久失修,岌岌可危,于是,主动携子带料,加固某甲房屋,共开支料钱,1000,元。事过一月,某甲归来,见其房已被加固,内心高兴,经打听得知乃某乙所为,遂登门致谢。某乙说,修房的工钱不计算了,只给买料钱,便将三张发货票交给某甲。某甲认为花费太多,便以,“,我又没有请你,自己愿干,”,为由拒付,遂发生纠纷。,问:该纠纷如何处理?为什么?,(,三)债 的 担 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2,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数额的,20%,。,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能够用于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质押是指债权人通过占有质物或权利而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并就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5,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因对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以其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的一种担保措施。,债 的 消 灭,债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它给予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也以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因其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履行,2,解除,3,抵销,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依合同法规定,抵销部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4,提存提存是当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制度。依,合同法,规定,提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其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提存标的物毁灭损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即消灭。,5,免除,6,混同,人 身 权,(一)人身权的概念及特征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连,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3,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人 身 权 的 种 类,根据权利对象的属性,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1,人格权,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指公民或法人等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它表现的是主体的自然属性,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始于出生(或成立),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人格权包括:,(,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5,)隐私权。,身 份 权,身份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特定的身份是指民事主体的某种行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关系。它反映的是主体的社会属性。身份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不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同样都享有的权利,而是必须由某一公民或法人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发生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才能产生。,身份权包括:,1,荣誉权,2,配偶权,3,亲权,4,亲属权,5,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新郎推迟婚期 准新娘持,“,精神欠条,”,告上法庭,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2004,年,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因为婚期一再推迟,今年,4,月,10,日,,“,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第五节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三、,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五、,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依照民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民 事 责 任,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般侵权、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免除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主观有过错,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特殊侵权的法律规定,民 法 案 例 分 析,汪某住在,24,栋,307,号。,98,年,12,月初在阳台上储存白菜并在上面盖了一张石棉瓦,瓦的一头搭在阳台上。,12,月,14,日晚风雨交加,约,23,时许邓某下班路过汪家阳台时,石棉瓦落下,正好砸在邓某的头上,邓某当场昏迷被送到医院,因伤重住院三个月,花去医疗费,6454,元。邓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赔偿其经济损失。,问: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民 法 案 例 分 析,李甲的儿子李乙,时年,3,岁。某日早,8,时许,李乙在院内边玩边吃馒头。同院赵丙家饲养的老公鸡,尾随李乙,啄食落地的馒头渣,不时昂头啄食他手中的馒头,不幸将李乙的左眼球啄破。李甲将李乙送往医院医治,将左眼球摘除。住院期间共花,1800,元,装配假眼球估计约需,8200,元(此数切合实际),共,10000,元,要求赵丙支付。赵丙以,“,鸡不是伤人的动物,”,,,“,也不是我驱使鸡啄的,”,为由拒付。李甲遂以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赵丙承担民事责任。,问:赵丙应否承担此民事责任?法律根据是什么?,民 法 案 例 分 析,自行车厂电镀车间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带剧毒的化学物质,该厂为防止环境污染,除对污水进行处理外,把带有毒性的垃圾运到郊外挖坑深埋。所以,多年来没有发生过污染环境的事故。,1998,年夏初,由于养路民工在山坡上取土铺公路,将该厂所埋的垃圾挖了出来。当时正是梅雨季节,由于雨水冲洗,将有毒物质冲入某村的鱼塘,鱼塘的鱼全部毒死,造成该村,12000,元的经济损失。该村干部取了鱼塘的水请有关部门化验,才查出是自行车厂所埋的垃圾造成的污染,便向区人民法院起诉。,问:应当如何处理?,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诉 讼 时 效,(一),一般诉讼时效,:,2,年,(二),短期诉讼时效,:,1,年,(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三)最长诉讼时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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