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职业危害告知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docx

上传人:小****库 文档编号:10276590 上传时间:2025-05-1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危害告知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职业危害告知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本文档共4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一、 如何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 为了有效地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要做好以下几项管理工作: 1、做好岗前告知工作 :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2、做好现场告知工作: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及时告知检查结果: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如何做好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工作: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结合《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要做好以下几项管理工作: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5、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0、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1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职业教育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