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设施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一、背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提高,对高品质农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然而,农业生产面临的种种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尤其是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不可忽视。这些因素对于设施农业的影响更加显著,容易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推行设施农业保险试点,旨在提高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减少由自然灾害和其他风险造成的损失。
二、试点范围
设施农业保险试点涵盖房屋温室、露地大棚及种植设施类设施农业项目,主要包括温室或大棚内种植蔬菜、花卉、水果、中药材等,以及种植基地的设施农业项目。
三、试点寿险方式
1. 保险方案的制定
(1)试点区域内审慎挑选保险公司,与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保险业务;
(2)依据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际情况,综合制定设施农业保险方案,涵盖设施建设风险、设施使用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等;
(3)确定保费收取标准,以设施农业项目总出产量或年产值为基础,根据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需求灵活确定具体保险金额。
2. 保险责任范围
(1)设施建设风险:包括房屋温室、露地大棚等建设风险。建设期间建筑构件、设备材料或工具、人工施工等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2)设施使用风险:包括设施内病虫害、气候、缺水、缺肥等因素导致的损失。设施使用期间,设施内部因病虫害、气象、缺水、缺肥等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3)自然灾害风险:包括台风、暴雨、洪涝、旱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自然灾害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四、保险赔付标准
1. 设施农业保险赔付标准应考虑保险方案所涉及设施农业保险具体风险类型、设施农业地区生产经营特点等多种因素。
2. 设施农业保险赔付金额应按照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因设施建设、使用及自然灾害等原因未能获得相应收益,产生的实际损失计算,但不得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费用处理
1. 试点区域内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规定的保费收取标准,交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2. 试点区域内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签订《设施农业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偿限制等条款;
3. 设施农业保险费用处理应遵循“主体自负、政策收入”原则,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税收优惠、国扶补贴等措施,减轻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经济压力。
六、实施措施
1. 积极发动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保,并视情况开展保险宣传、培训等工作,推广设施农业保险试点经验;
2. 设立设施农业保险基金,对保险风险加以分散,保护保险公司和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3. 加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自身保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减小因自身失误造成的损失风险;
4. 推行与设施农业保险相配套的天气条件、气象预报以及灾害预警等技术手段,及时预测、预警自然灾害,降低灾害损失。
七、保险试点效果
1. 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可以提高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稳定,提高设施农业实现绿色发展的保障能力。
2. 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可以进一步拓展保险市场,扩大保险服务领域,促进保险业和设施农业的协调发展,推动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八、总结
设施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制定,旨在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有力保障,降低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同时,通过设施农业保险试点的推行,可以促进保险业和设施农业的协调发展,为农业现代化、现代金融服务建设等领域提供积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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