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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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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制度 226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目 录 第一部分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制度汇编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制度 1 一、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1 二、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工作实施细则 14 三、 广东省博物馆收藏标准与举例 17 四、 广东省博物馆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捐赠管理办法 25 第二部分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制度汇编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制度 29 一、 藏品库房管理规定 29 二、 藏品保管规定 32 三、 藏品安全操作规定 34 四、 提用藏品规定 36 五、 藏品保管奖惩规定 38 六、 文物资料管理规定 39 七、 藏品保管工作程序 40 八、 藏品拍摄管理办法 41 九、 藏品登记定名条例 42 十、 藏品管理部岗位说明 51 十一、 藏品档案填写说明 56 十二、 藏品帐册、 档案管理制度 65 十三、 总帐档案室管理规定 66 十四、 藏品号与书写规定 67 十五、 藏品鉴赏要求 68 十六、 藏品数据采集要求 68 第三部分 广东省博物馆财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广东省博物馆财务管理制度 70 广东省博物馆资产管理制度 81 广东省博物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88 第四部分 广东省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93 安全防范制度 121 一、 安全会议制度 121 二、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122 三、 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23 四、 安全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123 五、 文物藏品提取出入库制度 125 六、 文物外出展览安全规定 126 七、 文物馆内布展安全规定 127 八、 文物运输安全保卫制度 129 九、 物品出入检查登记制度 130 十、 重点部位钥匙管理制度 131 十一、 报警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132 十二、 安防设备器材管理及检测制度 132 十三、 开馆期间报警设备使用规定 134 十四、 重要接待安全保卫规定 135 十五、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35 十六、 展馆施工、 加班安全管理规定 137 十七、 安全总值班制度 138 十八、 保卫干部安全值班制度 139 十九、 外来临时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139 二十、 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 14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42 一、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42 二、 消防委员会工作制度 146 三、 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度 147 四、 防火巡查制度 148 五、 火灾报警制度 149 六、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及检测制度 150 七、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51 八、 安全用火审批制度 153 九、 水电焊施工管理制度 153 十、 内部装修改造申请审批验收程序 154 十一、 馆内禁止吸烟规定 155 十二、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156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58 一、 展厅安全管理制度 158 二、 藏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59 三、 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161 四、 古籍书库管理制度 162 五、 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164 六、 文物修复室安全管理制度 164 七、 广东省博物馆停车场管理规定 165 八、 摄像室安全管理制度 166 九、 财会室安全管理制度 166 十、 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67 十一、 收发室安全管理制度 167 十二、 配电室安全管理制度 167 十三、 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68 十四、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69 应急预案 171 一、 开馆时间消防灭火应急预案 171 二、 夜间消防灭火应急预案 176 三、 突发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181 四、 夜间突发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187 五、 文物库区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92 六、 大型活动突发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196 七、 安全保卫工作机构设置 197 第五部分 广东省博物馆文物藏品保护修复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博物馆文物藏品保护修复工作管理办法 200 第一部分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制度汇编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制度 ( 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馆务会议研究经过试行) 我馆藏品管理部承担着征集收藏、 科学管理和妥善保护藏品的重要任务。保管工作要求做到”制度健全、 帐目清楚、 鉴定确切、 编目详明、 保管妥善、 查用方便”。为使文物标本等藏品得到妥善的保护管理和充分合理的利用, 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 结合我馆实际, 重新修订《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保管工作制度》。本制度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馆务会议研究经过, 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试行。 一、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情况, 为提高藏品征集工作质量和效率, 加强管理,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 任务、 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 经过购买、 接受捐赠、 依法交换、 调拨、 移交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有目的、 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 由馆长、 副馆长、 馆长助理, 财务部门、 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馆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 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及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讨论决定单件或每批次5万元以上( 含5万元) 藏品征集议案。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制订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 组织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 负责珍贵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 评估工作。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藏品的不同性质与类别, 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专家, 以确保藏品征集工作精确、 稳妥运行。 第三章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求 第七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遵守纪律、 认真负责、 吃苦耐劳、 廉洁奉公、 依法办事, 熟悉本馆藏品情况, 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 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八条 凡提出征集意向的藏品征集工作人员, 需提交征集议案、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鉴定、 草拟征集合同, 配合藏品管理部门完成藏品拨库入库手续, 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九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 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 凡具有收藏保存价值、 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 标本等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均在征集之列。从现有藏品结构和规模实际出发, 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方式 第十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经过购买、 接受捐赠、 依法交换、 调拨、 移交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 第六章 藏品征集计划 第十一条 非特殊情况, 每年年底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 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 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报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如非特殊需要,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集中召开一次文物征集会议, 专题研究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事项。凡有征集意向的征集人, 须提前递交藏品征集书面申请及藏品清单(包括名称、 质地、 时代、 用途、 尺寸、 数量、 价格等)与图片给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备开会讨论。未准备充分者, 征集议题将顺延至下月讨论。遇有重大、 特殊、 紧急征集事项, 具体藏品征集负责人还应提交阐述重要性缘由的书面报告, 呈交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酌情考虑是否需要增开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如遇否决, 征集议题将顺延至下月讨论。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凡需购买的藏品在报批时要按以下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 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下( 含10万元) 的藏品, 必须有”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两名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 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 含50万元) 的藏品, 必须有”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三名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 单件或每批次在50万元以上的藏品, 必须有”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四名以上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专家意见包括拟购藏品的真伪、 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征集购买藏品的审批工作实行专家鉴定一票否决制度。专家意见和审批研究过程等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对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具体要求: ①在征集调查时, 由物主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人当场记录, 并请物主签名确认; ②记录要实事求是, 要经过核实, 不能道听途说或主观编造; ③准确记录初步鉴定意见及藏品的价值评估; ④要注意记录有关的人物、 事件和情节等材料; ⑤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 字迹要清楚、 工整, 并及时录入电脑; ⑥必须附上有关照片、 拓片或绘图。 第十五条 所征集的藏品必须尽快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 不准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和拨库手续。 第十六条 所征集的藏品在总帐登记时, 征集人员必须将有关的原始资料和鉴定意见表等移交给总帐保管员存档。 第八章 藏品征集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审批权限为: 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下( 含10万元) 的, 由主管该项目征集的副馆长审批; 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50万元( 含50万元) 的, 由主管该项目征集的副馆长审核, 馆长审批; 单件或每批次超过50万元的, 必须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有关审批决定由藏品征集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文物征集会议纪要。 第九章 藏品征集经费支付 第十八条 藏品征集经费在使用之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要求, 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 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第二十条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 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 移交、 价拨的藏品, 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 第二十一条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 卖主须填写收款收据, 并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 本馆财务部门据此开具收购发票。 第二十二条 所征集回馆的藏品须登帐拨库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报销单据上要有经手人、 证明人、 验收人和审批权限人签名, 并附有藏品拨库单、 合同、 专家鉴定意见表、 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 收款凭据等材料。 第十章 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为了使藏品征集工作组成员尽快熟悉掌握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基本程序, 熟练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特制定藏品征集工作流程表, 以供日常文物征集工作之用。 采集文物征集信息 ↓ 相关征集组成员讨论商定征集意向 ↓ 联系专家鉴定, 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与估价 ↓ 向文物征集工作组提交征集意向书面申请、 文物清单( 名称、 数量、 质地、 时代、 尺寸、 报价) 、 图片及专家鉴定意见与估价 ↓ 召开由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与相关文物征集工作组成员组成的文物征集会议, 议定征集与否及成交价 ↓ 征集意向经过后, 完成《广东省博物馆专家鉴定意见表》、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审批表》,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清单》, 方可与卖方或藏家拟订合同 ↓ 货到5个工作日内, 总账、 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 拨库手续。征集人员须向总账提交《合同》、 《征集清单》、 《审批表》、 《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存档 ↓ 征集人凭《合同》原件、 发票、 《拨库清单》及《征集清单》、 《审批表》、 《专家鉴定意见》复印件给财务, 完成财政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收藏单位能够经过接受捐赠方式获取文物的规定, 现根据我馆工作实际, 特制定《广东省博物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表》。 获取文物捐赠信息 ↓ 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 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 ↓ 联系专家鉴定并估价 ↓ 召开文物征集会, 议定接受捐赠与否 ↓ 凡接受捐赠的文物, 如有需要, 给与捐赠者的捐赠补偿费应不超过专家估价的30%(含奖金、 展览、 宣传、 出版等费用) ↓ 完成《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审批表》、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捐赠清单》后, 与捐赠者拟定捐赠合同 ↓ 捐赠文物入库5个工作日内, 总账、 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 拨库手续。征集人员须向总账提交《合同》、 《捐赠清单》、 《审批表》、 《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存档 ↓ 征集人凭《合同》原件、 《拨库清单》、 及《捐赠清单》、 《审批表》、 《专家鉴定意见》复印件给财务 ↓ 向捐赠人出具《广东省博物馆接受捐赠收据》, 如有需要, 颁发捐赠或收藏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能够经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调拨方式取得文物的规定, 现根据我馆工作实际, 特制定《广东省博物馆接受文物调拨工作流程表》。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 ↓ 向省文物局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 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 得到省文物局批准后, 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 ↓ 完成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 并报文物局备案 ↓ 给予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合理补偿金, 具体办法遵照省文物局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 注) 以上诸流程表仅供常规文物征集工作之用,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一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 文化、 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 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她人征集文物, 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稿) 及其附件经广东省文化厅批准后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并自广东省文化厅批准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广东省博物馆。 附件: 1.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 2.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 4. 文物鉴定专家费支付标准 附件: 一、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肖洽龙 副组长: 莫鹏 成员: 阮华端、 肖海明、 陈邵峰、 吴武林、 刘莉莎、 彭兰群、 焦大明、 白芳。 注: 文物征集会议召开时需相关征集人员列席会议,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会人数达60%以上的文物征集会议方可生效。 二、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白芳 副主任: 任文岭、 吴昌稳 办公室内设三个工作组: 1. 艺术藏品征集组 组长: 黄静 征集工作人员: 朱万章、 陈栒、 成洪燕、 郭秀媚、 罗兵、 孔粤华、 刘叶枝、 郭东慧、 李蔚、 胡小明、 王国梅、 吴丽侬、 林亚兴、 刘冬媚、 袁汉程。 2. 历史文物与民族民俗文物征集组 组长: 刘春喜 征集工作人员: 蔡奕芝、 易建萍、 殷忞、 丁蕾、 冯远、 任卫和、 段小红、 陈颖贤、 郑文菊、 余熙、 胡相花、 邓小红、 吴林兵。 3. 自然标本征集组 组长: 胡林玉 征集工作人员: 吴沫、 丁宁、 司徒岩、 钟智波、 章俊霞、 王慧、 黄桂香、 陈淑君、 罗宇雄、 涂晓琼、 麦纾韵。 注: 根据征集工作的实际需要, 可从其它专业中抽取相关人员参与征集工作。 三、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 1. 书画类 单国强、 杨新、 单小英、 陈滢、 何锋、 邝根明、 李遇春、 林锐、 李月梅、 施安昌、 王连起、 丁新豹、 刘凤霞、 江滢河、 李凯、 鲁力、 万寿、 许礼平。 2. 陶瓷类 耿宝昌、 张浦生、 李刚、 赵青云、 王莉英、 叶佩兰、 陈华莎、 禚振西、 刘新园、 李一平、 赵自强、 曾土金、 彭如策、 谢海山、 宋良璧、 曾广亿、 冯素阁、 冯小琦、 任志录、 郭学雷、 江建新、 刘成基、 许建林、 张如兰、 王建华、 刘兰华、 杜文。 3. 玉器铜器等杂项类 杨伯达、 杨震华、 张永昌、 殷志强、 胡德生、 张尉、 周南泉、 王家鹏、 金申、 黄春和、 夏更起、 张广文、 常素霞、 阎家宪、 蔡鸿茹、 刘演良、 邹伟初、 黎铿、 叶其峰、 潘鸣皋、 许建林、 杨穗敏、 杨坚平、 黄伟中、 杜乃松、 毛宪民、 张荣、 张如兰、 华慈祥、 曾土金。 4. 近现代与民族民俗文物类 肖贵洞、 陈登贵、 黎显衡、 叶春生、 李筱文、 刘志文、 邱捷、 马建钊、 杨耀林、 沙东迅、 萧润君、 卜穗文、 林家有、 梁碧莹、 余齐昭、 林华煊、 郑泽隆、 黄菊艳、 曹腾騑、 邓炳权。 5. 古籍类 沈燮元、 沈津、 梁颖、 李国庆、 陈先行、 林子雄、 李致忠、 吴格、 骆伟、 王贵忱 6. 自然标本类 地矿专家: 丘志力、 张恩、 殷小玲、 王建华、 朱文键、 李榴芬、 龚盛玮、 朱金泉、 高兆华、 朱敏、 杨燕、 管万宇、 胡年、 郭清宏、 童瑶、 廖尚宜、 陈志强、 彭明生。 古生物专家: 欧阳辉、 李庆奎、 李奎、 刘春莲、 张玉光、 范成瑜、 凌秋贤、 朱照宇、 张镇洪。 动物专家: 胡慧建、 严涛、 袁喜才、 贾凤龙。 植物专家: 潘超美、 黄海波、 邢福武、 王瑞江、 张奠湘、 廖文波、 庄雪影、 李振宇、 龙春林、 张志翔、 张刚民、 王志学、 土艳丽。 注: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有些专家能够跨类鉴定, 具体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如需邀请专家库以外专家鉴定, 需经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四、 文物鉴定专家费支付标准 根据《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稿) 的要求, 凡我馆计划征集的文物, 须由文物鉴定专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为加强文物征集工作的管理, 尊重专家为鉴定文物所付出的专业劳动, 我馆将根据实际情况, 向文物征集过程中为我馆鉴定文物的专家支付适当的文物鉴定费( 本馆在职专家除外) , 标准为省内鉴定每人每天500元( 不含税) ; 省外( 境外) 鉴定, 两日以内( 含两日) , 每人一次性支付鉴定劳务费 元( 不含税) ; 三日以上( 含三日) , 每人每天支付鉴定劳务费1000元( 不含税) 。另按馆内文物征集人员标准发放差旅补助费。聘请外省专家, 鉴定费参照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支付费用从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为提高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结合藏品征集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采购都是指单一来源采购。 第一条 馆内成立”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 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成员与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相同) ,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就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指导谈判工作, 依法对参与藏品征集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负责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 第二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遵循既讲程序, 又讲绩效的原则和采购价格公道的秉公作价原则。 第三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应全面考虑专家鉴定意见及估价、 参考文物标本市场价格、 物主报价、 收藏价值等相关资料, 并认真仔细观察拟征集藏品的品相、 了解其构成成分( 材料) 、 施工流程( 工艺) 等影响价格的历史、 艺术、 科学、 文化价值内涵, 力求在谈判中做到有理有据、 比较公道。 第四条 藏品征集采购实质性谈判工作由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谈判小组”集体负责具体实施。谈判小组成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物标本市场行情, 遵守纪律, 认真负责, 廉洁奉公, 依法办事, 自觉掌握博物馆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做好保密工作, 能够完成谈判任务。 第五条 凡境内征集, 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10万元以下( 含10万元) 的藏品, 由”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 以下简称谈判小组) 2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 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10万元至50万元元人民币以下( 含50万元) 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 由谈判小组3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 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 由谈判小组4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 第六条 从境外征集藏品的采购谈判工作由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或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定出成交价范围, 并授权负责具体藏品征集工作的带队领导、 征集人员和鉴定专家共同实施采购谈判工作。 第七条 从拍卖会征集采购藏品, 由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定出成交价范围, 并授权负责具体藏品征集工作的带队领导、 征集人员和鉴定专家共同研究确定最终举拍价格, 原则上竞价上限控制在专家最高估价再上浮20%的额度范围之内。 第八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的最终结果需包括双方认可的采购合同条款、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谈判小组成员需在《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的”谈判小组意见”栏处填写谈价过程并签名, 谈价过程应包含报价和成交价等重要谈判信息。藏品征集采购谈判结果按审批权限及时提交给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即可实施采购。实施采购的合同、 专家书面鉴定意见即《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要妥善保存, 形成档案。 第九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成员在面临由本人亲属提出的藏品征集项目时, 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必须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馆务会议研究经过, 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试行。 三、 广东省博物馆收藏标准与举例 一、 总则.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入藏: 1. 来源合法且具有代表性的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或自然标本( 例如广东出土或出水文物, 广东陆生或水生动、 植物标本, 广东金属与非金属矿物标本、 岩石标本以及宝、 玉石标本等) 。 2. 符合广东省博物馆办馆宗旨或性质任务, 具有历史、 艺术或科学价值, 能够满足其收藏、 展陈、 科研之需要者( 例如广东历史文物, 中国传统书画作品, 广东传统工艺品, 中国古代科技产品等) 。 3. 经鉴定属保存完整或品相完好的非赝品, 或能够填补馆藏空白以及切合现实展陈与科研之需要者. 二、 分则举例 ( 一) 书画入藏及选取资料的标准 1. 元代以前所有大小名家作品, 名迹摹本及无款作品均入藏。 2. 明清两代大小名家作品, 具有一定历史、 艺术价值的无名作家作品, 摹本及无款作品均入藏。 3. 近现代书画家作品, 只选择其在近现代美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且确有其代表性的精品入藏。 4. 在肖像画法上具有一定艺术价值, 或属罕见的历史人物的肖像画, 尽量入藏。 5. 表现名胜古迹或历史掌故内容的作品, 尽量入藏。 6. 在生产、 生活、 民情风俗或典章制度方面有价值的作品, 尽量入藏。 7. 历代民族英雄或农民起义及市民运动的代表性人物之作品, 优先入藏。 8. 近现代革命先烈的作品, 尽量入藏。 9. 不以书画见称的历史人物的作品, 亦应入藏。 10. 曾见于可靠著录之书画原件, 精选入藏。 11. 国外名家作品及其它各类画种之代表性作品精选入藏。 1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选作资料入藏: ①历代专作假画者之本人署款作品中可资参考研究者。 ②摹制古画不失原本形神而艺术性稍逊者。 ③不署款之画稿或副本, 可作构图用笔之参考者。 ④艺术性不高之仿古作品中其局部内容可供工艺美术方面参考者。 ( 二) 陶瓷入藏及选取资料和标本的标准 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入藏: ①凡胎体造型等制作细致工整, 釉彩鲜明, 或属罕见稀有的官窑或民窑器。 ②凡属不同器形、 胎质、 釉色、 纹样、 窑别、 清晰明确的古代民间日用陶瓷器。 ③凡可提供明确年代, 有助于陶瓷史断代研究的陶瓷器。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尽量入藏: ①有长篇铭记或图画, 能够提供研究资料, 反映民情风俗的陶瓷器。 ②对研究古代陶瓷史某个重要问题有特殊价值或属失传品种的陶瓷器。 ③特种色釉或可供研究古代烧造技术的陶瓷器。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精选入藏: ①直接反映或内容涉及贵族阶级奢侈生活的陶瓷器。 ②工艺美术品及宗教、 医药、 建筑等特殊陶瓷制品。 ③历代官窑及民窑窑具。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作资料入藏: ①凡有部分伤残, 不够上述入藏标准或虽伤残较重, 但仍有特殊参考价值者。 ②烧造过程中之变形、 变色者。 ③可供对比研究或参考的外国陶瓷器及仿造中国名瓷制品中艺术价值较高者。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酌选为标本入藏: ①凡具有标准色釉, 或精致装饰纹样, 但伤残过甚不能复原者。 ②可用作鉴定时代、 窑别、 作者、 胎土、 釉质、 形制、 装饰、 款识、 分布以及历史源流的陶瓷器物碎片。 ③能直观反映人工作伪的陶瓷器或碎片中之较好者, 如磨口、 切颈、 换底、 祛疑、 真胚假彩等。 ( 三) 其它各类文物资料的收藏标准 1. 古代文物资料收藏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入藏: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 工艺美术品。 具体包括: 古代雕塑、 造像等。古代绘画, 包括壁画、 纸本绘画、 绢本绘画、 帛画、 木板画、 木刻版画、 年画、 铜版画、 油画、 漆画、 画扇、 水陆画、 唐卡等。古代书法, 包括立轴、 堂幅、 手卷、 册页、 书扇、 对联、 横批、 尺牍、 碑帖拓本、 法帖原石等。古代织绣, 包括绸、 缎、 绫、 罗、 纱、 绢、 锦、 麻、 呢、 绒、 缂丝、 刺绣、 堆绫、 剪绒、 毛制品等。其它古代艺术品、 工艺美术品等。 2.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手稿和图书资料。具体包括: 古代简牍、 帛书、 甲骨、 盟书等。 古代书籍、 经书、 信札、 文书档案、 地图、 契约、 试卷、 药方、 剧本等。 可移动的古代石经、 碑刻、 墓志、 经幢、 衰册、 谥册等。 古代木刻经版等。 其它古代文字、 文献资料等。 3.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 各民族社会制度、 社会生产、 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体包括: 流散的古代建筑构件、 墓葬建筑构件, 包括画像砖、 画像石; 砖雕; 建筑用陶、 木、 石、 金属构件以及城砖、 板瓦、 筒瓦、 瓦当、 滴水等。 古代钱币、 钱范、 钞版等。 古代服装、 服饰、 冠履、 带具等。 古代首饰、 佩饰等。 古代礼器、 仪仗等。 古代机械、 仪器、 仪表、 钟表、 医疗器具等。 古代兵器、 刑具等。 古代农具、 生产工具等。 古代食具、 酒具、 茶具等。 古代炊具等。 古代烟具等。 古代盥洗梳妆具等。 古代度量衡器等。 古代文房用具, 包括笔、 墨、 纸、 砚、 笔筒、 文具盒、 墨盒、 印泥盒、 笔山、 笔洗、 水注、 水盂、 砚滴、 镇尺、 臂搁、 墨床等。 古代玺印、 封泥、 章料等。 古代体育用具、 棋具、 卜赌具、 玩具等。 古代乐器及构件等。 古镜与古扇等。 古代灯具、 薰炉、 寝具等。 古代宗教法器等。 古代家具及构件等。 古代车马器、 交通用具及构件等。 古代符节腰牌、 牌匾等。 古代葬具与明器等。 其它古代生产、 生活用具等。 ( 四) 近现代文物资料收藏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根据需要精选入藏: 1. 具有历史意义的奏折、 公约、 条约; 各种重要会议的决定、 决议、 宣言; 各种机关( 党派、 政府、 军队、 团体及其它机构) 的文书、 布告、 电报、 报告、 指示、 通知、 总结等原始文件; 重要的契约、 合同、 析产书、 帐薄、 家谱等。 2. 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等的手迹原件等。 3. 著名人物收藏或批注过的书籍报刊等。 4. 在近现代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书刊报纸原版等。 5. 存世较为稀少、 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出版物等。 6. 记录重要历史人物活动, 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历史变迁的照片、 底片、 录音带、 录音唱片、 记录片、 录像带、 胶木盘、 光盘等原版作品。 7. 近现代各门类美术艺术大师、 工艺美术大师或著名人物创作的艺术作品及创作工具。 8. 产生过重大影响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美术作品。 9. 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征的建筑构件、 建筑模型。 10. 具有代表性和历史价值或重要人物使用过的乐器、 戏服、 道具、 化妆用品等。 11. 各民族有代表性的年画、 剪纸、 风筝、 皮影、 雕刻、 漆器、 刺绣等工艺美术品。 12. 重大事件和历史上大规模群众性运动中散发、 张贴的传单、 标语、 漫画, 重要战役的捷报, 交战双方向敌方散发的宣传品。 13. 具有代表性的海报、 招贴画、 广告等。 14.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各类奖章、 勋章、 奖状( 立功喜报) 、 纪念章; 机关( 学校、 团体) 证章、 证件、 证书, 以及其它标志符号等。 15.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国旗、 军旗、 奖旗、 舰旗、 队旗、 锦旗、 贺幛等各种标志性、 识别性旗帜; 记录近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机构匾额、 老字号匾额等。 16. 国家机关、 政党、 群众团体、 军队等使用过的关防、 公章、 各种印信, 著名人物使用过的印章等。 17. 存世量少、 有代表性的货币、 邮票、 粮票、 油票、 布票、 股票、 工业券等。 18. 各种兵器、 弹药和军用车辆、 机械、 器具、 地图、 通讯器材、 防护器材、 观测器材、 医疗器材、 被服及其它军用物品。 19. 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 有历史代表性的刑狱用具。 20. 反映生产力发展各阶段的有代表性的工业、 农业、 交通、 通讯、 科技等的生产工具、 用具以及科研仪器。 21. 工业机械。 22. 农业机械、 农业用具。 23. 交通工具: 具有代表性、 时代特征的汽车、 火车、 轮船等交通工具。 24. 通讯器材: 具有代表性、 时代特征的电报、 电话、 传呼机、 手机等通讯工具。 25. 高科技产品: 反映航空航天技术、 生物技术、 信息技术、 纳米技术、 机器人技术以及其它高科技技术的材料、 产品以及其它应用成果。 26. 生活用品: 具有代表性、 时代特征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奢侈生活用品。 27. 著名历史人物曾经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28. 反映生产力及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有代表性的服饰、 首饰、 家具、 家用电器、 文具等生活用品。 29. 其它无法列入上述类别的, 具有历史、 科学、 艺术价值的近现代文物。 ( 五) 自然标本入藏标准与举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精选入藏: 1. 古生物标本原则上鉴定到属或种。 2. 软体动物标本原则上鉴定到种。 3. 蜘蛛纲和昆虫纲的标本原则上鉴定到种或属, 较易者须定到种。 4. 脊椎动物标本鉴定到种。 5. 蕨类植物、 种子植物标本鉴定到种, 难度较大的可定到属。 6. 其它生物标本鉴定到科或属, 广布种、 习见种须定到种。 7. 岩矿标本及宝玉石标本, 原则上鉴定到种。其中稀有品种和宝、 玉石标本应做必要的检测分析报告。 8.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具体包括: 古猿化石、 古人类化石、 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四、 广东省博物馆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 法人和其它组织向广东省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 规范广东省博物馆捐赠征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馆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英文名称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博物馆, 是收藏、 保护、 研究、 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 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是以服务社会及社会发展为宗旨, 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广东省博物馆的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Museum。 第三条 接受捐赠工作由广东省博物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广东省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 自然标本和捐赠文物资料、 自然标本的使用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境内外自然人、 法人和其它组织( 以下简称捐赠人) , 能够向广东省博物馆无条件或附义务地捐赠文物资料、 自然标本。捐赠的文物资料、 自然标本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广东省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如下: ( 一) 捐赠: 指捐赠人向广东省博物馆提供文物、 资料、 自然标本等有历史、 科学、 艺术价值的藏品和展品或与展品相关的实物; ( 二) 其它: 指捐赠人采取的其它捐赠方式。 第七条 广东省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 一) 捐赠人向广东省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 二) 广东省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 签订捐赠协议。 ( 三) 广东省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文物资料、 自然标本均需要经过专家鉴定, 鉴定专家根据《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确定。 第九条 对捐赠人, 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的奖励: ( 一) 对作出贡献的捐赠人, 授予荣誉证书, 邀请出席广东省博物馆举办的相关仪式; ( 二) 在广东省博物馆网站发布捐赠信息, 赠送一定数量的广东省博物馆门票等; ( 三) 对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其它奖励办法: 按照《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给予捐赠者的补偿为专家估价的30%, 包含展览、 宣传、 出版、 奖金等费用。 第十条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它公开奖励的, 广东省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对广东省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任何人不得借用广东省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 法人和其它组织强行索取捐赠。 第十二条 广东省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有关捐赠品管理制度, 对捐赠品实行严格管理, 对捐赠品, 广东省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 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广东省博物馆对捐赠的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 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 有效的收据。 第十四条 广东省博物馆每年度应当将接受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的使用、 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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