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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笔记已删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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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nbsp; &nbsp; &nbsp; &nbsp;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主编, &nbsp; 7月第1版 第一编: 总论 一、 知识产权 (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nbsp; &nbsp;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 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 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nbsp; 广义: &nbsp;著作权、 邻接权( 或相关权) 、 商标权( 包括服务标志权) 、 商号权( 企业名称权) 、 商业秘密权( 未公开信息权) 、 产地标记权( 地理标志权)、 专利权( 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nbsp;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 包括邻接权) 、 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 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 二) 知识产权的性质、 特征 一、 性质: &nbsp;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 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 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 利用、 处分形态, 具体表现为: &nbsp; 1、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 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 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 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 特征: &nbsp;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 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1、 专有性: 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 具有排她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 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 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 地域性: 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 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 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 也可是一个地区。 3、 时间性: 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 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 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 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所谓非物质性, 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 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 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由于其非物质性以及由非物质性决定的易传播、 可复制的特点, 决定了知识产权特殊的调整和使用。登记注册、 审查批准来确定权利的存在与范围和权利基于其存在形态上的行使方式和保护方式: 许可使用、 转让、 出售。 ( 三) 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能够是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也能够是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 &nbsp;1.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 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nbsp;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 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nbsp;3.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 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指人们在科学、 技术、 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的类别:  (1)创造性成果, 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2)经营性标记;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3)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特点: &nbsp;(1)创造性。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 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各不相同。一般来说, 专利创造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 它必须是该项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 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 技术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 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 但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 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她人作品相同或类似, 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 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nbsp;(2)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所谓非物质性, 即是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 液态、 气态等), 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和具体的控制, 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nbsp;(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 公布, 使公众知悉。技术秘密例外。 ( 四)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nbsp; &nbsp;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 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 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 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 超出这个范围, 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 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2.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 3.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nbsp;(1)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 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的负担、 免责条件、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nbsp;(2)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nbsp;(1)民事救济措施。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之作用。一般来说, 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是经过赋予权利人以请求确认所有权、 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 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方法来实现的。但知识产权所有人一般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 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计算; 二是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则能够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 &nbsp;(2)刑事救济措施。根据刑法规定, 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处以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nbsp;(3)行政救济措施。具体包括训诫(警告)、 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没收非法所得、 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 ( 五)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nbsp; &nbsp;从体系范围而言, 知识产权制度有广狭义之分。 &nbsp; &nbsp;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 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 包括著作权( 含邻接权) 、 专利权、 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nbsp; &nbsp;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 保护和利用著作权、 工业产权以及其它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nbsp; &nbsp;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nbsp; 1、 著作权法律制度。 2、 专利权法律制度。 3、 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 商标权法律制度。 5、 商号权法律制度。 6、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nbsp; &nbsp;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nbsp;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 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 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世界范围看,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一是编入民法典, 二是单行立法, 三是编纂专门法典。 &nbsp; &nbsp; 价值目标: 正义与效益应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 私权神圣、 利益衡平。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 邻接权、 商标权、 商号权、 商业秘密权、 产地标记权、 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nbsp; &nbsp;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可由如下权利构成: 文学产权; 工业产权( 主要有专利权、 外观设计权、 商标权、 商号权、 地理标记权、 反不正当竞争权) ; 知识财产专有权( 主要有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商业秘密权) ; 商誉权; 信用权。其中文学产权、 工业产权、 知识财产专有权构成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 商誉权、 信用权构成经营性资信权。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一章 概述 ( 一)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nbsp; &nbsp;著作权指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演变和发展: &nbsp; 1、 原始版权即”翻印权”, 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 宋曾颁布 ”禁擅镌”的命令。 2、 15世纪末, 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 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 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 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 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她的手稿, 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 17 英国议会经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 这能够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 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nbsp; 5、 法国1791《表演权法》, 1793《作者权法》, 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 ”出版”的基点, 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 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 1791-1793年, 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 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nbsp; ”著作权”, ”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 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 保护对象, 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 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 ”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6、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 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经过, 19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nbsp;10月27日修订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 著作权修正案获得经过。 ( 二) 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 1)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nbsp; 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 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1、 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 所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 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 因此, 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 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著与所互不排斥, 两种权利可同存 2、 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 其属性最为完整, 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 但受到在时间、 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 并最后丧失, 直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 2)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nbsp; 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 但由于后者是工业产权的一种, 必然与文学、 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1、 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是经过保护作品的表示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 思想、 事实、 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的创造创造, 它抛开了表示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正因为如此, 专利说明书作为一件文学作品, 其表示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其中所载明的技术内容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经审批授权, 则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 保护条件不同: 专利权要求创造创造具有首创性, 对于同一内容的创造, 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 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 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 3、 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 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 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 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 3)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nbsp; 1、 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的典型代表, 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互平行, 各自独立; 商标权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 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 标仅为财产权, 著作权则包含人身与财产权。 2、 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商标是以文字、 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 只要求标识具有可识别性, 不考虑由谁创作。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任何抄袭、 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保护。 3、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商标权实行注册登记, 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 三)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为保护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 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 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 内容及其侵权责任。 2、 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明确规定出版者、 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 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 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 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 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4、 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中国参加了国际公约, 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 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邻接权 一、 概念: &nbsp;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 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即虽非著作权, 却是与著作权相关、 相近或相邻的权利。包括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中国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狭义: 即传统邻接权, 一般包括表演者权、 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 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其具体内容又略有不同。 广义: 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 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 制品或其它含有”思想的表示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 中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 具体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 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 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nbsp;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nbsp; 同属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 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1、 主体不同。著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邻的主体是出版者、 表演者、 音像制作者、 广播电视组织, 除表演者外, 几乎都是法人。 2、 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保护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 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 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 发行等财产权; 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 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 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 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 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 邻接权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利用 一、 著作权的转让: &nbsp;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她人的法律行为。特点: &nbsp; 1、 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 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画家画画) &nbsp; 3、 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不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受让人都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nbsp; 4、 转让的标的可作多种选择。 著作财产权能予以转让, 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其主要条款: 作品的名称; 转让的权利种类、 地域范围; 转让价金;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二、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nbsp; 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 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她人使用的行为。是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 一) 特征: &nbsp; 1、 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 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 3、 除专有许可外, 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 二)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与一般许可使用的区别: 区分标准是独占性。 专有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授权她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一般许可使用: 著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1、 在著作权专有实用许可的情况下, 任何人( 包括著作权人) 都无权在同样的地域和期限内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 而在一般许可使用的情况下, 著作权人能够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 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 著作权人自己也能够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2、 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 被许可人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 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对于一般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一般不享有从属许可权。 ( 三) 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 &nbsp; 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经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管理的作品许可她人使用的合同。包括”一揽子许可合同”( 集体对集体) 和”中心组织许可合同”( 集体对个人) 。 第三编: 专利权 第一章: 专利权概述 一、 专利与专利权: &nbsp; ( 一) 专利的含义: &nbsp; 1、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 2、 专利是记载创造创造内容的文献, 即”专利文献”的简称。 3、 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后, 被确认符合专利条件( 即具有专利性) 的创造创造。即, 专利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 符合专利条件的创造创造。特征: &nbsp; 1、 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创造创造, 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2、 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创造创造。 3、 作为专利的创造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中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 创造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 二) 专利权及特征: &nbsp; 专利权: 指法律赋予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创造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统治垄断权) &nbsp; 主体: 专利权所有人, 即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 客体: 被审批为专利的创造创造( 创造、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 内容: 由专利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授权她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以及禁止她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与著作权、 商标权一样, 具有独占性、 时间性、 地域性, 又有自己的特征: &nbsp; 1、 就独占性而言, 在同一法域内, 相同主题的创造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 就时间性而言, 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 创造20年, 实和外 , 不得续展) &nbsp; 3、 就法律授予性而言, 只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 创造创造才可能取得专利权。 二、 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nbsp; ( 一) 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 &nbsp; 是调整因创造创造的开发、 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调整因创造创造的开发、 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 调整对象) : &nbsp; 1、 因确认创造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因授予创造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 因创造创造专利的实施、 转让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 因创造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二) 专利制度及其特征: &nbsp; 源于中世纪特权。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是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进行审查, 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创造创造授予专利权, 同时将该项创造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 现代专利制度的特征: &nbsp; 1、 法律保护。 2、 科学审查。 3、 公开通报。 4、 国际交流。 ( 三) 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 &nbsp; 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的创造、 传播和应用。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专利制度的推动; 同时专利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又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相辅相成, 相伴相生。 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 &nbsp; 1、 激励知识创造。 2、 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3、 促使创造创造得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4、 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5、 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三、 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 &nbsp; 《专利法》于84年3月12日经过, 并于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92年9月4日经过专利法修正案, 对中国专利法作了修订( 第一次) : &nbsp; 1、 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 2、 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3、 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4、 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种类, 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 5、 增订了本国优先权。 6、 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7、 修改和补充了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8月25日经过的专利法修正案, 对中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改( 第二次) : &nbsp; 1、 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 2、 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3、 简化、 完善有关程序。 4、 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内容与《专利合作条件》相衔接。中国94年加入。 第四编: 商标权 第一章: 商标制度概述 一、 商标概念、 分类与作用: &nbsp; 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 由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 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 一) 含义: &nbsp; 1、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 商标是由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 二) 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nbsp; 1、 商标与商品名称: &nbsp; 商品名称: 指用以区别其它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 ( 1) 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 能够注册成商标使用。 ( 2) 对于她人的注册商标, 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 ( 3) 在中国, 商标一经注册, 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而商品名称一般不能作为权利客体, 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 商标与商品装潢: &nbsp; 商品装潢: 是商品包装物或其它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 具有美化商品、 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 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 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是不同的。 ( 1)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 即为注册人专用, 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 图形。而商品装潢无需注册, 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 又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 2) 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 即商标的文字, 图形不能涉及相关商品的质量, 原料, 功能, 用途等。而商品装潢则无此限制, 其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 ( 3) 在中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 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而商品装潢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知名商品的装潢还能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 商标与商务标语: &nbsp; ( 1) 商务用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口号。 ( 2) 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 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 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 4、 商标与特殊标志: 同属于区别标记。奥运会会徽 ( 1) 适用范围不同。 ( 2) 由不同的法律、 法规调整。 特殊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 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 有效期4年, 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nbsp; ( 三) 商标的分类: &nbsp; 1、 按其使用的对象不同, 分为: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2、 按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 分为: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字母商标、 数字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 3、 按其使用者不同, 分为: 制造商标、 销售商标、 集体商标。 4、 按其特殊性质, 可分为: 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 证明商标( 保证商标) 。 ( 四) 商标的作用: &nbsp; 1、 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2、 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3、 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4、 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二、 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nbsp; 法国于18 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 是商标保护的早期法律。 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世纪以来,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当前, 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 19 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由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 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 即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自82年《商》施行以来, 中国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89年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中国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 &nbsp; 1、 发展社义商品经济和健全社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 2、 立足于国内、 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 3、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 4、 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改革。 1993年中国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订( 第一次修改) : &nbsp; 1、 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 2、 禁止以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3、 增加商标注册审查的补正程序。 4、 扩大侵权行为界定范围, 加大惩治侵权行为力度。 中国商标法两次进行了修订, 涉及( 第二次修改) : &nbsp; 1、 扩大了商标权主体。 2、 在保护客体方面。① 扩大可注册商标范围。② 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实质条件。③ 增加对驰名商标的规定。④ 增加对地理商标的保护。 3、 在程序方面。① 增加了优先权的规定。② 对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③ 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④ 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她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她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 不能恶意抢注) 。⑤ 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权, 而置于法院司法审查之下。 4、 在执法方面。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查处力度, 规定了一些临时措施。 5、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从事商标注册、 管理与复审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 并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责任。 第五编: 其它知识产权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 一、 概念与特征: &nbsp; 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 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 中国《反》所称不正当竞争: 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 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点: &nbsp; 1、 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 违反诚信、 公正的原则。 3、 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 &nbsp; 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在立法例上, 或采分立式, 分别制定反垄断、 制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或采合并式, 将反垄断、 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两类对象( 合并) 。 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理由: &nbsp; 1、 以其它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 及对于侵犯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2、 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 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 3、 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 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三、 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下列情形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nbsp; 1、 商品假冒行为: &nbsp; ( 1) 商品主体混同行为: 指不正当地利用她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致使其商品与她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假冒她人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等; 擅自使用她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 2) 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 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它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 致使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 对商品原产地、 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 虚假宣传行为: 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 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 1) 与实际情况不符。 ( 2) 引人误解。 3、 侵犯商业秘密。 4、 商业诽谤行为: 即经营者采取捏造、 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 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进行抵毁、 贬低, 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第二章: 商业秘密权 一、 概念与构成条件: &nbsp;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条件: &nbsp; 1、 信息性。 2、 未公开性。 3、 实用性。 4、 保密性。商业秘密如果失去保密性, 将无存在价值而言。 二、 商业秘密权: &nbsp; 国际商会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协定》是最早( 20世纪90年代, 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 明确商秘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国际协议。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 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权: 是一种财产权, 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 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 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 有权经过自己使用或许可使用以至转让商业秘密而取得利益; 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 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 但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三、 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 &nbsp; 侵权商业秘密: 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 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 的许可, 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行为人: &nbsp; 1、 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2、 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3、 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 非法手段: &nbsp; 1、 直接侵权: 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2、 间接侵权: 即经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 &nbsp; 1、 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 使用或允许她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允许她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 依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 使用或披露她人的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主要采取行政制裁、 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 1、 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能够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 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一、 概念: &nbsp; 集成电路是一种综合性技术成果, 它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 集成电路: 指半导体集成电路, 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 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基片之上, 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是附着于各种载体上的电子元件和连接这些元件的连线的有关布局设计。( 中国的保护: 必须具有原创性, 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 二、 立法保护( 专利法、 著作权法不能给集成电路不图设计有效的保护) : &nbsp; ( 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 但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 不适用专利法保护, 理由: &nbsp; 1、 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 而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 2、 布图设计景观需要专家的大量劳动, 但设计方案不会有多大的改变, 其设计的主旨在于提高集成度, 节约材料、 降低能耗, 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 3、 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 产品更新换代很快, 其布图设计不适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审批程序。 ( 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 但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 理由: &nbsp; 1、 布图设计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 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不表现任何思想。 2、 布图设计是多个元件合理分布并相互关联的三维配置, 是一种电子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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