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16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市长 丁小强 11月21日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
2、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它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它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它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
3、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利用大型氢气球和飞艇悬挂广告的,应当到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监察、物价、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审计、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4、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市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实施。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
5、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五)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它区域。第八条 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它招牌;路灯灯杆上不得设置、悬挂广告牌。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
6、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时,必须符合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能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
7、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中应当安排不少于20%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第三章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第十四
8、条 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或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位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户外广告位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它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位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第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市平台公司)统一出让其拥有的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修建户外广告需要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它非公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应向场地、建
9、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第十六条 市平台公司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第十七条 市平台公司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满,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第四章 设置审批第十九条 设置招牌、可移动户外广告或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核、踏勘、审批,出具户外广告设置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第二十条 设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
10、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进行规划审批后,凭规划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选址意见书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一条 办理招牌设置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实景效果图。第二十二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选址意见书;(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五)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六)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使
11、用权证书或者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等;(七)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八)有建设行为的,应提供建设部门的许可证件;广告设置中涉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路或堤防的,还应提供市政、园林、公路、堤防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交申请;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核资料、踏勘并出具户外广告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二) 持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户外广告选址意见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执法局窗口提交设置申请。由市城管执法局出具户外广告设
12、置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三) 持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的户外广告设置意见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内容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市工商局出具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三)外形尺寸长度超过门店范围、宽度超过1.5米的。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
13、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七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第二十八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 市城管执
14、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第三十条 市工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市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能够依法拆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
15、脱落,造成她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登记、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设置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批准期满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