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有下列通用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解读】
1. 说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2.判定情形: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解读】
1.说明:“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判定情形:
(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注:木制品加工企业用于除尘,带有刮板功能的方形管道视为除尘风管。
3.除外情形:
(1)因生产工艺原因,同一部位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共生、伴生。
(2)工贸企业中因谷物磨制、淀粉和饲料加工等生产工艺需要,除尘系统纵向跨越不同防火分区但按工艺流程独立设置的。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通过输灰管道互相联通的。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风机后共用一个排气烟囱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解读】
1.说明:“干式除尘系统”是指采用袋式除尘器或者旋风除尘器的干式除尘系统。
2.判定情形: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3.除外情形:
(1)设置在生产设备设施本体上的除尘装置。
(2)喷砂机、抛丸机、静电喷涂工艺专门用于固、气分离,收集喷砂、钢丸、静电喷涂粉的旋风除尘器。
(3)已采取控爆措施的两级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用于收集较大颗粒粉尘的一级旋风除尘器。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2) 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风机与除尘器箱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解读】
1.说明:“重力沉降室”是指粉尘在重力作用下沉降而被分离的一种惯性除尘器。
2.判定情形:
(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3.除外情形:纺织企业采用的除尘地沟。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解读】
1.说明:“锁气卸灰装置”是指安装在除尘器的灰仓底部,给除尘器排灰的设备。应用较多的锁气卸灰装置有星型卸灰阀、双层闸板阀等。
2.判定情形: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解读】
1.说明:“20区”是指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长期或者频繁出现的区域。
2.判定情形:
(1)被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2)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解读】
1. 说明:杂物去除装置主要有永磁铁、永磁筒、电磁铁、筛网、气动分离器、去石机、去石筛、风选机等。
2. 判定情形:
(1)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2)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注: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应安装在与砂光机连接的除尘器主进风管,或者安装在与每台砂光机连接的支风管。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
(2) 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解读】
判定情形: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解读】
1.说明:“单独的作业间”是指仅设置快速冻结装置和物料输送装置,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氨气扩散的独立作业区域。
2.判定情形:
(1)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2)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解读】
1.说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是指可能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磷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气体,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污水处理设施、纸浆池、腌制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
2.判定情形: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由于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通过关闭、破坏、篡改等方式,造成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态,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