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 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 社会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 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 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 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 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 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 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 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 公开。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 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 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 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 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 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 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 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 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 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 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 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 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 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 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 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 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 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 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 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
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 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党 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 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 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 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 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 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 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 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 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 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 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 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 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 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 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 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 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 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 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 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 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 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 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 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 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 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 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 部的决定。
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 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 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 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 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 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 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 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 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 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 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 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 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 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 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 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 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 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 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 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 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 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 优秀人才。
(六)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 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 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 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 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 点任务:
(一) 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 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 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 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 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 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 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 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 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 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 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 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 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 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 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 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 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 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 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 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 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 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 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 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 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 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 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 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 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 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 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 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 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 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 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 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 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 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 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 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 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 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 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 活。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 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 “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 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 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 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 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 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 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 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 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 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 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 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 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 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 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 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 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 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 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 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 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 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 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 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 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 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 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 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 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 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 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 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 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 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 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 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 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 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 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 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 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 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 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 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 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 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 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 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 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 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 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 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 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 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 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 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 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 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 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 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 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 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 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 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 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 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 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 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 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 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 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 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 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
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 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 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 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 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 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 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 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 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 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 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 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 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 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 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 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 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 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 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 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 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 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 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 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 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 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 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 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 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 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 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 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 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 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 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 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 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由中央 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 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 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 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 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 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 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 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 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 (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 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 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 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 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县(市、区、旗) 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 (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 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 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 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 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 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 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 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 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干 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 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 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 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 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 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 行为;
(四) 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 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 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 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
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 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 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 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 料。
(二) 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 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 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 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 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 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 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 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 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 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 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 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 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 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 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 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 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 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 主党派等材料。
(七) 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
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 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 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 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 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 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 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 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 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 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 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 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 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干部人事档案 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 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中央 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 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 求制发材料。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 料。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 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 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 整理和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 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首次参加工 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 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 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干 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 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 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 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 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 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 和数字文本。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 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 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 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 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 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 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 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 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 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 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 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 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 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干部出现辞职、出 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 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 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 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 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转递干部人事档 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 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 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 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 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 馆。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 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 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 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 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 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 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 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 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 归档。
第五章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 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 用、体现凭证价值。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 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 干部人事档案:
(一) 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 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 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 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 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 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 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 等;
(五) 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 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 等;
(六) 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 有关问题等;
(七) 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 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 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复制、摘录 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 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 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 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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