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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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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计缴基数的2%交纳。 不按月取得收入但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缴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的比例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组织关系未转出并已就业的毕业生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第三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同意和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委每年研究审批党费减免工作一次,原则上在年底前,集中研究下一年党费减免申请。 第四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原则上学校在每年年初,核准一次党费收缴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六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党委组织部比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具收据交给本人。 第七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给上级党组织。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缴纳党费。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党支部应按月收取党员党费,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交党费,存入学校党费账户,做好党费登记工作和党费收缴存档工作。 第九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上缴的党费一般应当于次年汇入市委教育工委党费账户。 第十三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建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相关设施;(6)按上级精神,定期开展慰问老干部、老党员。 第十四条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须坚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党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和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留存党费的使用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履行审批职能。 第十六条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费。党费收缴、支出等有关具体业务,委托校财务处进行管理。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支工作,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每年向市委教育工委上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全校公布。各基层党组织每年也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有关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文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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