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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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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亚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水,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三亚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实施方案》(三府办〔2017〕224号)等法律法规、办法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灌溉用水,是指由蓄引提工程供水的农业种植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非汛期灌溉季为每年11月至次年5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规范内容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管护、灌溉配水管理、水费征收及相应资金管理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参照《三亚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实施方案》(三府办[2017] 224号)文件规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六条管理机构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业灌溉用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田洋用水管理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 (二)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区的农业灌溉用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三)本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各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水库放水员管理职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当前的运行管护方式,和本办法制定的灌溉用水管理职责,协商确定本区灌溉用水管理方式,及不同灌区责任人(以下简称管水员)。 第八条各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区管水员姓名,联系方式、职责、管辖范围进行发布,确保各村委会和用水大户知晓。 第九条管水员的相关规定 (一)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 (二)管水员工作包括用水计量设施管护、合同约定管辖范围内的配水管理、用水信息统计及水费征收等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至第六章。 (三)管水员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专业培训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培训每2年开展1次。 (四)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本区管水员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管水员工作档案。连续2年不达标,取消岗位资格。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各区管水员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记入年度考核成绩。 (六)管水员薪酬由各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灌区实际工作量进行协商确定。薪酬和奖补标准可参考附件2的计算办法,选择性采用。 (七)管水员薪酬由工作补贴和奖励资金构成。根据考核结果的奖惩原则如下: ① 优秀等次(年度综合考评分80分及以上),管水员有资格获得工作补贴和奖励资金; ② 达标等次(年度综合考评分60分至80分),足额拨付管水员工作补贴; ③ 不达标等次(年度综合考评分低于60分),按工作补贴的80%发放。 (八)考核评分办法见附件1.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单位职责应包括: (一)配水管理及巡视; (二)用水计量设施管护; (三)用水信息统计及水费征收。 第四章配水管理及巡视 第十一条各村委会、用水大户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各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辖区内11月-次年10月的种植计划,包括:用户名称、田洋名称和位置、种植作物名称和面积等。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种植计划和三亚市农业生产终端用水定额标准确定相应的灌溉用水指标,并由负责辖区的管水员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配水管理采取申请制,各村委会、用水大户灌溉前3天向管水员进行申请并提供申请报表。申报内容包括用水户名称、田洋名称、作物种类和灌水时间。 第十三条管水员原则上按照用水申请进行配水,若遇水库蓄水不足时,根据可供水量调减配水;若遇暴雨等突发情况时,根据市、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令进行工程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 管水员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特别巡查。 (1)巡查输配水工程跑漏、破损、冲毁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取证、上报并妥善处理,避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 (3)灌溉期间轮回巡视,一周不少于两次,供水紧张期间建议一天一次; (4)非灌溉期间可减少巡查频率,但要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5)特别巡查主要根据用水户上报的问题或者根据计量设 施所记录数据反映的问题,专门到现场进行问题查明和处理。 第十五条管水员巡查发现故意损坏渠道或计量设施等行为,应及时进行沟通与劝告,多次劝告不改者,应及时上报管理单位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六条管水员巡查发现水利工程等出现异常、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定位、取证,并上报管理单位。如果是水库干渠、支渠及其建筑物故障则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是田洋内相关沟渠故障则上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管水员巡查发现《农田水利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取证并上报管理单位。 第五章用水计量设施管护 第十八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精度不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禁止损坏用水计量设施或进行危害用水计量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用水计量设施安全保护范围(10米)以内从事有可能影响用水计量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需提出防护措施并报批设施管理单位。 用水计量设施按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的原则,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水计量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水计量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各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必须将管辖范围内所有用水计量设施进行建档,管水员负责跟踪记录运行、维修等情况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管水员灌溉期间每天应不定时查询各测量点的设备运行情况,发现不正常记录的应及时到现场查看、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管水员应定期检查用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状态,遇到有影响计量精度的外部干扰,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管水员发现用水计量设施出现异常、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管理单位每年应对用水计量设施的测量精度进行校核。 第六章 用水信息统计及水费征收 第二十六条管水员对管辖范围内用水大户基本信息(合作社/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种植面积、种植作物等)应建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管水员在每一非汛期灌溉季结束后应及时统计用水大户的种植作物及相应面积、计量设施记录的用水量数据,对比相应作物给定灌水定额,确定是否超额用水。 第二十八条超定额水费按非汛期灌溉季结算。 第二十九条由管理单位布置管道单独供水的用水大户,包括种植大户和国营种植企业,需向管理单位缴纳定额内水费。定额内水费征收按照《三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三发改价格[2018]32号)文件规定的用水定额及《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发改价格[2018]42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第三十条 超定额水费实行加价制度,各类作物每个生长季用水量超过定额规定值的,超过定额用水部分按1.2倍核定水价征收。 第三十一条各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征收职能,向市发改委申请水费征收许可证,再向各区(育才生态区)财政部门领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相关收据,所收水费上缴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不可挪用。 第三十三条各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征收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按年度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四条管水员及用水计量设施维修费用由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经费列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依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四)恶意破坏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由各区(育才生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依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规取用地下水灌溉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调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照《三亚市综合行政法协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日。 附件1 三亚市农业灌溉用水管水员考核标准评分表 序号 项目 满分 评比 得分 实际 完成 评比依据 备注 一 灌溉期间配水管理及巡视 20 1 种植计划统计情况 5 (1)非汛期灌溉季种植计划统计完整得5分; (2)缺项得3分;(3)无统计得0分。 2 巡查执行情况 15 (1)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巡查且记录完整得15分;(2)按照办法要求巡查执行率在60%及以上且记录完整得10分;(3)未按办法要求巡查得0分。 二 用水计量设施管护 35 计量设施基本信息和运维档案 10 (1)用水计量设施基本信息档案完整得4分,运维档案记录完整得6分;(2)计量设施少记录1套扣1分,运维信息少记录1次扣1分,扣完为止;(3)无档案得0分。 1 计量设施所在渠段无破损、无淤堵、无杂草、无侵占 10 (1)有破损且无上报扣2分、有上报记录不扣分;(2)有淤堵扣2分;(3)有杂草扣3分;(4)有侵占扣3分。 2 计量设施外观 5 (1)计量设施外观完整得5分;(2)有破损得2分;(3)严重破损得0分。 3 数据传输正常 5 (1)数据可正常传输得5分;(2)数据不能正常传输,但已报修得3分;(3)不能正常传输又无报修得0分。 4 配电正常 5 (1)配电设备正常得5分;(2)配电设备不正常,但已报修得3分;(3)不正常又无报修得0分。 三 用水信息统计及水费征收 35 1 用水大户建档 12 (1)用水大户基本信息统计完善并建档得12分;(2)缺1户或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3)无统计得0分。 2 大户用水信息统计 16 (1)用水大户各灌溉季内每次用水信息详细统计并开票得16分;(2)详细统计未开票得12分;(3)单次用水信息统计缺失扣2分,扣完为止;(4)用水信息未统计得0分。 序号 项目 满分 评比 得分 实际 完成 评比依据 备注 3 水费征收 7 (1)水费全部征收得7分;(2)部分征收得征收比例*7分;(3)未征收得0分。 四 损毁修复情况 10 (1)损毁上报并监督维修得10分;(2)上报但未监督维修得6分;(3)未上报、未监督维修得0分。 六 合计 1 附件2 管水员工作补贴和奖励资金计算办法 管水员工作包括用水计量设施管护、合同约定管辖范围内的配水管理、用水信息统计及水费征收等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至第六章。 管水员合同约定的管辖范围内灌溉面积为1万亩左右时,工作补贴按12元/月计,如果管辖范围内灌溉面积远大于或小于1万亩,则以此为基准按每亩0・12元/月进行调增或调减。 获得年度管护奖励资金资格的管水员的年度奖励资金按下式计算:年度奖励资金=150*管护的计量设施套数*个人得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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