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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2、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消火栓泵、消防竖管等应设置醒目标志。
3、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灭火器
1、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表1
项目
固体物质火灾
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物质火
灾、气体火灾
单具灭火器
最少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
别最大保护
面积
(/A)
单具灭火器
最少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
别最大保护
面积(/B)
易燃易爆危险品
存放及使用场所
3A
50
89B
0.5
固定动火作业场
3A
50
89B
0.5
临时动火作业点
2A
50
55B
0.5
可燃材料存放、加
工及使用场所
2A
75
55B
1.0
厨房操作间、锅炉
房
2A
75
55B
1.0
自备发电机房
2A
75
55B
1.0
变配电房
2A
75
55B
1.0
办公用房、宿舍
1A
1
—
—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表2
灭火器配置场所
固体物质火灾
液体或可融化固
体物质火灾、气体
火灾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
所
15
9
固定动火作业场
15
9
临时动火作业点
10
6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20
12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20
1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20
12
办公用房、宿舍
25
—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
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3、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4、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
和
火灾延续时
间(h)
消火栓用水
量(L/S)
每支水枪最少流量(L/S)
10 《面积< 50
1
10
5
面积> 50
15
5
在建工程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火灾延续时
间(h)
消火栓用水
量(L/S)
每支水枪最少流量(L/S)
1< 面积 < 3
1
15
5
面积> 3
2
20
5
5、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6、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7、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
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
(单体)
火灾延续时
间(h)
消火栓用水
量(L/S)
每支水枪最少流量(L/S)
24m〈建筑高度<50m或
3 m 〈体积 em
1
10
5
建筑高度>50m或
体积〉5m
1
15
5
8、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水流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
9、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能到达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的距离宜为15m 40m。
10、消火栓接或软管接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接前端应设置截止阀;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11、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12、高度超过1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m。
1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14、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15、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有明显标识。
16、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应急照明
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以及水泵房;
2)高度超过1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以及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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