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协助总工程师管理矿井安全生产技术,负责安全生产、技术创新等技术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对本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一、岗位职责第1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矿井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第2条负责审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为灾防计划和应急预案编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第3条负责对本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
2、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各种图纸资料等进行审查。负责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各种设计进行审查。第4条组织落实部门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第5条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第6条协助总工开展安全技术管理,从专业技术管理上为隐患排查提供专业支持,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Xxx (单位)公司改责任,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第7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8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
3、行职权。第10条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问题。第11条 组织部门人员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学习,按时参加相关培训。第12条组织部门人员按时参加职业健康查体,查体率符合要求。第13条督促检查部门接害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4、的。第15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2)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时,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技术管理失误,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7条总工办主任对分管范围内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负直接责任:(1)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
5、隐瞒真相的;(3)因个人主观决定导致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4)决定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管理责任。第19条在矿井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主任负间接责任。第20条在区队技术员、处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主任领导责任。第21条未完成下井、带班指标的,按矿规定处罚。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