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JGJ59-99)的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全生产责任制,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评估内容:
1、各级、各部门经理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根据公司年度管理目标)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根据公司年度管理目标)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根据公司年度管理目标)
第二条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应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将安全管理目标分解为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应按要求接受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业法人对实现本单位、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领导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法人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评估方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对其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集体评估方法,考核结果与各级领导和管理者的工作表现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评估结果视为年终经济现金和提前评估,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成绩显著。
(二)他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预防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六条创先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着成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对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预防措施也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隐患,未及时落实上级和安全部门的整改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导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八条经济处罚规定
(一)施工(生产)缺乏防护设施和潜在事故。
1. 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负责人和随机确定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2. 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施工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 元。
4. 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之后,事故得到了纠正,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 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对提供技术指导、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 被处罚人违反上述规定,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和检查
1. 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等违纪行为,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外罚款100-300元,班组等同。
2.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 脚手架、安全网等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未经验收和手续办理,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 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10-50元。
5. 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和工人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20-200元。
6. 对于施工现场的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7. 公司内部检查不符合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 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在通知中受到批评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将受到双重处罚。
9. 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施工现场负责人乱管理必要的安全管理资料或存在严重缺陷,罚款20-200元。
10.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处罚。
(三)工伤事故
1.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应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团队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2.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应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团队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车间)支付,事故责任人,无论是受伤人员还是其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应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团队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车间)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10-30%,并免发1 -6月职务
(岗位)津贴和奖金。
4. 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根据规定标准计算组合罚款。
5. 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及隐患
1. 私自拆除安全设施造成事故的隐藏病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 机械设备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 元)。
3. 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给事故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 火灾危险
(1) 火灾危险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 限期消除重大隐患,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3) 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 火警
(1) 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负责人将被指控直接经济损失10%的罚款。
(2) 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火灾事故责任人,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责任人,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 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持续发生上述火灾的责任人,要加倍处罚。
(5) 消防器材、管理不当和挪用设备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 对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按本条规定处罚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加倍。
1. 检验员提出违章作业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发生事故后,隐瞒和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2.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3. 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未解决造成人员伤亡。
第十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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