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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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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版本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

2、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制定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制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制定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依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

3、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 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完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完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制定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 以

4、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依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 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 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文件及合 同对

5、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 如下: 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状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执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看法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

6、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一般话书写,双方可依据必须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 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一般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 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 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

7、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当。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完工图和现 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确保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 求的制定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 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确保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必须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别保密要求的,乙方采用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当费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

8、予以复制、交 付,费用由乙方承当。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必须图纸或指示的内容、 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 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制定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 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 款约定承当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掉、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

9、的使命: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当其部分权利和使命,并可在任何 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看法、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 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 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 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 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

10、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持续执行原指 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状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马上执行的指令 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持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 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必须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按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 必须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 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 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执行社会监理的工程,

11、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 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持续承当 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使命: 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制定(或施工方案)、依据合 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状况下,可采用 确保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

12、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 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当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持续承当前任应负的责任(合 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持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 留问题。 将施工所必须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确保施工期间的必须要。 开通施工场地

13、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 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必须要,确保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准 确。 办理施工所必须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 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必须要的协议。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制定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制定交底,关于必须要审 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当 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

14、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现场,确保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互相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当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 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当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 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 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制定资格证书同意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制定、 与工程配套的制定或施工必须要的细部制定,经甲方代表批准后

15、使用。 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 统计报表。 按工程必须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的修理。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当责任。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当。 采用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 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 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当,因乙方责任造 成的罚款除外。 已完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

16、由乙方按协 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 取特别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当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确保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当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当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制定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

17、方提供初步制定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 制定大纲及供应材料、制定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制定 (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 制定(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关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制定(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 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 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制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 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

18、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制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善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 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当特别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 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 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19、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当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 应对此提出处理看法。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看法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持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按时间内提出处理看法,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 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 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当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

20、当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状况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或制定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状况。 2.乙方在以上状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看法,逾期未予 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必须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合同完工_日期何以提前。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提前的时间; 乙方采用的赶工措施; 甲方为

21、赶工提供的条件;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当; 提前完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完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 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纳的标准、制定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 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改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当,工期相应顺延。 2.以

22、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当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 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 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当,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 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 件,由乙方承当

23、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当 违约责任。 3.由于制定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 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当,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 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必须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 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 检记

24、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持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按时间内修改后重 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持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完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 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 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看法,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

25、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 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状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 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 改看法,由乙方按其看法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按时间内 提出修改看法、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 方应予承认,乙方可持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必须要持续运转,可交由

26、甲 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 甲方承当。 8.由于制定、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掉、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 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 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 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

27、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 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当 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当发生 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确保 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 关于基本建设工程执行完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

28、得擅自改变,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减。 甲方代表确认的制定变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状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 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看法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

29、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 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 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 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制定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 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 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

30、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 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 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 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 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 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31、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 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 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实。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按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 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 按以下状况分别

32、处理: 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当所有价差。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 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当相应 的经济支出。 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供应数量不够,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 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33、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 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 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当重新采购及拆掉、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 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状况,造成乙方 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依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制定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必须要的材料、 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实。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

34、代办设备, 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 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制定和规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 求的产品,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制定和规范要求, 仍由乙方修复或拆掉、重新采购,并承当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

35、延。 7.依据工程必须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当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当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制定变更 第二十五条制定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 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制定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 表提出变更制定申请。 2.甲方对原制定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制定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 定的期限送交原制定单位检察、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关于较大设 计变更和重大制定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 给乙方制定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

36、更。 3.乙方按照制定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以下变更: 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必须要的附加工作;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以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完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状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 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

37、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看法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看法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关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看法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 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完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完工验收 1.工程具备完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完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看法。乙方按要求修改,承当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38、甲方承当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 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完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 方承当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加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 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 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涵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完工日期为乙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之日,必须修改后才干达到完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

39、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当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完工图等完整完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执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制定、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各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必须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 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制定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响正常生产,已符合完工验收标准的,应

40、办理完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 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别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完工时,双方订立甩项完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看法,即视为此完工验收报告经甲 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完工结算 1.完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 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完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 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完工结算,或提出修改看法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

41、后15天内将完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完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 承当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完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 对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修理。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建筑工程保修期: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建筑物的

4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其他有特别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 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 %留存; 有特别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修理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够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

43、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量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 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升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制定、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制定、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 缺陷,由责任方承当保修责任,乙方予以修理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关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当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 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 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

44、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关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双方的协议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状况,双方都应持续履行合同,坚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

45、三十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要求,即应承当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 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够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仍应持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

46、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 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 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 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 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 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用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 故。 2.乙方承当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利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当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马上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 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XX交通要道四周等特别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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