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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盘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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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加强对公司的财物盘点工作,规范公司财物盘点程序,确保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控股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3. 职责
3.1盘点负责人:财务中心门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处理。
3.2初盘人:由相关管理部门(如仓库、生产车间、行政中心)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3.3复盘人: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指派人员担任。
3.4监盘人:财务中心和审计部指派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人员。
4. 盘点范围与方式
4.1盘点范围:存货(含发出商品)、固定资产、其他财产(包括现金、礼品、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房产权证)等。
4.2盘点方式
a. 年中、年终盘点:存货由生产中心会同财务中心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盘点;固定资产由行政部会同财务中心、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盘点;其他财产由主管会计与出纳等实质保管人员共同盘点,财务部长派人参与监盘。
b•月内抽查:由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决定,做随机抽样盘点。
4.3年中(终)全面盘点
a. 财务中心应在报总经理批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盘点人召开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做好盘点准备工作并参与盘点。
b. 盘点期除紧急情况外,应暂停实物流动,便于盘点工作顺利进行。
c. 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法,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全面盘点时应报总裁批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抽查。
d. 盘点时应尽量使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数字应认真确定,盘点后不得任意更改。
e. 盘点物品时,盘点人应根据实际盘点数详细记录于盘点明细表,经检查无误后由盘点人分别签字确认,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中心应分别将不同联次的盘点明细表装订成册,不
得丢失任何联次。
4.4不定期抽盘
a. 由财务中心、审计部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盘。
b. 抽盘日期及抽盘项目,不应事先通知相关资产管理部门。
c. 将抽盘物料的数量与ERP库存数据进行核对,并形成抽盘明细表,抽盘明细表经抽盘人、物资管理人签字确认。
5. 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礼品)盘点
5.1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礼品)、房地产证、租赁契约等项目盘点前,经管人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5.2除按盘点通知进行年中、年终盘点外,还应由财务主管或其他指派人员与保管人员不定期抽盘。
5.3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上班正式工作前或下班结账后办理。盘点时由抽盘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经管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表》和《票据盘点表》,经双方签认后呈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5.4对有价证券(礼品)及其他所有权证等认真清点、核对,经管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票据盘点表》,经双方签认后呈报执行总裁审批。如有出入,应即由经管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理意见并报总裁批示。
6. 存货盘点
6.1财务中心成本会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按照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随盘点通知一起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6.2仓库、保管人员对所管理的存货应摆放整齐,分类排列,并置标示牌。
6.3各财产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另做备查,在存货盘点表上进行调整。
6.4盘点期间已验收但未办妥入账手续的物料,应另行存放,并做好标识。
6.5存货的盘点,应当在当月结账日进行。
6.6存货原则上应全面盘点,如无须全面盘点,或实行全盘有困难,报经总裁批准后,可采用适宜的盘点方法。
7. 固定资产盘点
7.1固定资产卡片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盘点前的资产进行必要的清理,并准备清单。
7.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时间为12月中旬至月末。
7.3年中由财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抽查或全盘。
8. 其他项目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新增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的副本,及时送财务中心核查。
9. 盘点报告
9.1财务中心按照“盘点明细表”编制《盘点差异汇总表》和“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给执行总裁审批。
9.2不定期抽查,如果存在盘点差异的,财务中心或审计部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报执行总裁审批。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中心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报执行总裁批复处理。
9.3盘盈、盘亏应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并区分不同资产作如下账务处理。
a.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净损失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核算。经执行总裁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人为过错的,将净损失计入其他应收款,同时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核销。
b. 固定资产的盘亏或毁损,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经执行总裁批准后作如下账务处理: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c. 其他资产的盘盈、盘亏参照以上方法执行。
10. 盘点工作考核
10.1账面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引起盘点存在差异的,对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1元至5元的罚款,情况严重者应报人力资源部直至执行总裁处理。
10.2盘点明细表数据未经相关盘点人员签字随意更改的,扣罚责任人1元至10元罚款。
10.3参与盘点人员不按盘点程序及计划时间盘点的,扣罚责任人2元至10元。
10.4存货账实不符经查清是责任人过错造成的,按损失金额的80%进行赔偿。
11. 注意事项
11.1所有参加盘点的人员,应熟知自身的工作职责,了解盘点工作的重要性,掌握盘点的基本方法。
11.2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负责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原因应事先报经盘点负责人或执行总裁批准,否则报人力资源部以旷工论处。
11.3所有盘点财物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在盘点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财物的移动。每个小组对已盘存过的物料做好相应标示,以防漏盘、重盘。
11.4盘点时使用的单据、报表的相关栏目若需修改,均需经相关盘点人员签字,否则应追究其责任。每张盘点表的记录一般不得涂改,如确实需要涂改,必须经相关盘点人同时在数据修改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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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计量的确实资料为依据。
11.6盘点全过程各组盘点人员均应接受盘点负责人指挥、监督。
11.7盘点结束时,应由各组复盘人向盘点负责人报告盘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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