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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210078 上传时间:2025-04-2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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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加工方〕: 乙方〔承揽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标识、标牌制作、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识制作概况 1.1 标识制作名称: 标识标牌制定、制作、安装标识制作。 1.2 标识制作地点: 。 第二条标识制作承包范围 2.1 本标识制作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揽方负责按照加工方确认的制定图纸制作并安装标识标牌,具体位置由甲乙方现场确定; 〔2〕一切为正常完成施工所必须的杂项和劳务,无论是否明确列示于合同文件之中。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加工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3.2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及经承揽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 3.3 合同工期: 个工作日。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材质标准 4.1 按照国家及 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达到合格等级。 4.2 材质标准:全部材料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材料。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总价款: 元整〔小写:¥ 元整〕。 备注: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组成详见附件一:标识制作量清单。 5.2 付款方式: 〔1〕验收完成后 日内,加工方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即¥ 元整; 〔2〕标识制作总价款的 %作为质量确保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加工方在质保期〔本合同规定为 年〕满以后的 日内,向承揽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任何利息。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要修理或改换的,而承揽方未能及时响应的,直接扣除质保金支付,不够以弥补加工方损失的,由承揽方补足。 5.3 加工方向承揽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标识制作量清单〔A4×1P〕。 第七条 标识制作的实施 7.1承揽方在标识制作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非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或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如有使用,承揽方应按照加工方的要求马上改换,并且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费用由加工方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不予支付,如因此对标识制作实施造成延期或者其他损失的均由承揽方负责。 7.2承揽方向加工方承诺按照经加工方确认过的制定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施工。按照约定日期完工,并承当标识制作质量确保责任。且未通过加工方同意,承揽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标识制作向任何第三方转包或者全部分包。在标识制作实施、完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揽方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遵守安全施工的规定;应当采用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坚持现场和标识制作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当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设置必要的防护与警示牌,确保邻近地区人员和财物的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作保护措施,强化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揽方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物的安全负责,如果在标识制作实施、完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损伤、财产损失,由承揽方负责出面解决并承当全部的赔偿责任,如造成标识制作工期延误的,承揽方并应承当逾期交付标识制作的违约责任。 7.3承揽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制定要求执行安装标识制作,随时接受加工方委派的代表的检查查验,为检查查验提供便利条件。如果检查、检测、检验的结果说明,材料、制定或者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加工方有权拒收此材料、制定或工艺,承揽方应当马上修复上述缺陷并确保其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 7.4 承揽方应确保标识制作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如实施的标识制作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加工方可随时要求承揽方返工,承揽方应在加工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承当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5承揽方在标识制作实施完毕后,加工方 日内安排与承揽方共同进行标识制作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承揽方应在加工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承当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给加工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揽方并应赔偿。 7.6承揽方负责实施的标识制作通过加工方的验收且加工方同意支付费用的,不免除承揽方关于项目标识制作的质量确保责任。承揽方确保交付的标识制作符合标识制作所要求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如标识制作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承揽方应负责修复并承当全部责任。如因承揽方实施的标识制作质量不合格导致安全事故,关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揽方应承当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加工方因承揽方实施的不合格的标识制作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承揽方应向加工方进行赔偿使加工方免遭损失。 7.7如承揽方和加工方对实施的标识制作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承揽方实施的标识制作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则鉴定费用由承揽方承当,否则鉴定费用由双方分担。 7.8标识制定元素由加工方提供,如涉及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版权、使用权、肖像权等相关法律问题其责任由加工方承当,承揽方不当使用的除外。在标识制作安装完成之后,承揽方应将加工方提供的资料全部返还加工方,不得留存任何形式的复本,承揽方亦不得将加工方提供的资料内容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承揽方制作完成的标识,其知识产权以及画面载体的所有权归属于加工方所有。 7.9承揽方确保其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识制作、安装等〕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依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实不可抗力发生及其继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马上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承揽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标识制作实施,每迟延一天,应向加工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 三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加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当合同总价 20 %违约责任。 9.2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逾期未足额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0.05%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 30天的,收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付款方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凡本合同未尽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加工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十二条其他 标识制作报价清单属商业机密。合同任何一方,如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相关的信息,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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